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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蒙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一、合同詐騙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二、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其表現形式有以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四、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七條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五、量刑標準
自然人犯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⑶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⑷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王某某、侯某某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出生,漢族,高中畢業,河南某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2017年12月5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8年2月1日被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因涉嫌合同詐騙漏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準予解回,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6月1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州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州橋分局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女,1981年出生,漢族,本科畢業,無業,住開封市鼓樓區。2004年4月29日因犯詐騙罪被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12月29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8年2月28日被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因涉嫌合同詐騙漏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河南省監獄管理局準予解回,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州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州橋分局逮捕。
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做出(2019)豫刑初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告人侯某某通過朋友頓某某介紹認識,交往中二人相互表示均有外債急需償還,嘗試合作幫人賣地、幫人貸款從中掙錢未果。王某某向侯某某提出鄭州航空港區建筑裝飾工程利潤誘人,明確告知侯某某其尚未承接到該工程且沒有確定把握將該工程拿到手,但可以用找人干該工程的方式對外收錢救急,二人都能用收來的錢償還各自債務,侯某某同意并提出讓王某某給其提供有關該工程的合同,以使他人相信有該工程可以干并愿意出錢。王某某遂于2015年3月11日與侯維虛假簽訂了以鄭州航空港區1-3-6商業住宅區76萬平方米外墻裝飾為內容的建筑裝飾工程分包合同,造成王某某已承接到該工程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侯某某的假象。侯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承接到該工程、上述分包合同系虛假簽訂、其本人和王某某對外都有欠債急需償還的情況下,對外虛構其本人身世、家境和人脈關系,并編造王某某的河南某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有能量大的輝哥作為強硬后臺,王某某已在輝哥的幫助下拿下了鄭州航空港區外墻裝飾工程,侯某某本人也因其與輝哥的關系已經從河南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到部分工程,需要再次對外分包等理由,騙取他人信任。
隨后,侯某某通過李某1等人認識被害人陳某2,向陳某2出示王某某與侯某某虛假簽訂的分包合同,提出將該合同項下的工程全部包給陳某2做,由陳某2交納工程保證金300萬元。陳某2提出與王某某見面,侯某某提前聯系王某某并領陳某2到河南某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在明知其本人未承接到鄭州航空港區裝飾工程、其與侯某某的分包合同系虛假簽訂的情況下,向陳某2出示其從網上下載打印的鄭州航空港區裝飾工程總承包合同樣本,強調其已確定承接到該工程并將工程分包給侯某某,讓陳某2具體跟侯某某談,侯某某當場及事后也未向陳某2講明王某某曾明確告知侯某某其尚未承接到該工程且沒有確定把握將該工程拿到手的事實真相。2015年3月26日,侯某某與陳某2簽訂了以鄭州航空港區1商業住宅區76萬平方米外墻裝飾為內容、約定合同簽訂后60天內(前后增加或減少15天)進場的建筑裝飾工程總承包合同,向陳某2隱瞞了其在2015年3月15日已經將內容相同的工程合同簽給楊某并實際收取楊某20萬元保證金等情況,于3月27日收取陳某2合計300萬元工程保證金,按照王某某與侯某某不以保證金的名義收錢的事先商議和陳某2的提議,侯某某等人依據陳某2的轉賬對著陳某2簽下不計利息、于2015年6月10日全額償還的欠條3張。3月27日收款當天,侯某某即轉賬給朋友宋某150萬元用于償還其高息貸款本金,償還其欠李某1的20萬元個人債務,轉賬給王某某100萬元供其還債,其余30萬元以ATM取現和POS消費等形式用作其他花銷。
2015年3月28日,王某某又與侯某某虛假簽訂了以鄭州航空港區2-5-9商業住宅區150萬平方米外墻裝飾為內容的建筑裝飾工程分包合同。侯某某再次找到陳某2,提出將該合同項下工程全部包給陳某2做,由陳某2交納工程保證金500萬元。2015年4月13日,侯某某與陳某2簽訂了以鄭州航空港區2商業住宅區150萬平方米外墻裝飾為內容、約定合同簽訂后60天內(前后增加或減少15天)進場的建筑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于2015年4月21日、23日和2015年5月16日收取陳某2合計500萬元工程保證金,按照王某某與侯某某不以保證金的名義收錢的事先商議和陳某2的提議,侯某某等人依據陳某2的轉賬對著陳某2簽下不計利息、于2015年7月10日全額償還的欠條3張。4月21日、23日收款當天,侯某某轉賬給王某某合計255萬元供其還債,轉賬給宋某30萬元,其余15萬元以一筆10萬元轉賬和多筆ATM取現、POS消費等形式用作其他花銷。5月16日收款當天,侯某某轉賬給宋某50萬元用作購買理事廳街房產的定金,轉賬給王某某130萬元供其還債,其余20萬元以一筆14萬元轉賬和多筆消費形式用作其他花銷。另查明,4月17日、20日,侯某某轉賬給王某某共計23萬元。以上顯示侯某某在接收陳某2共計800萬元工程保證金后,分6筆轉賬給王某某共計508萬元,王某某將該錢款用于償還其在鄭州注冊成立的河南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投資存款本息、私人欠款及其他花銷,侯某某使用其余292萬元用于償還其高利貸借款、購買房產和其他花銷。
2015年5月,陳某2發現其與侯某某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承包合同項下工程無法依約進場并百般推遲拖延,懷疑被騙并緊追侯某某、王某某退錢或者提供擔保財產。追債壓力下,侯某某又向楊某催要工程保證金100萬元,于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8月12日陸續轉賬償還陳某2共計36萬元。隨后王某某、侯某某失去聯系。
經查證,王某某與侯某某虛假簽訂的鄭州航空港區外墻裝飾工程所涉項目已于2013年7月15日由鄭州航空港區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招標方式總承包給某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12月25日開工建設,與河南某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不曾簽訂任何承包合同。
另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鄭州航空港航程置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情況說明、中原銀行開封分行出具的《中原銀行開封大梁支行領導班子情況》和州橋案偵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河南某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基本資料、王某某與侯某某簽訂的兩份鄭州航空港區建筑裝飾工程分包合同、陳某2提供的侯某某與陳某2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總承包合同、轉賬明細、欠條、圖紙交接紀要、購房合同、評估材料、開封縣雜技團房地產證、授權書、李某1提供的侯某某給李某1打的2張借條和2張欠條、陳某2打給李某1的2張收條、侯某某打給李某2的1張欠條、陳某2打給李某2的1張收條、王某某的中國銀行卡、侯某某的中國銀行卡、侯某某的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認罪書、王某5的報案材料、李某1的報案情況說明、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詳細信息、開封市順河回族區社會救助中心低保信息查詢單、被告人侯某某的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裁定書、民事判決書、裁定書、案件移送函及相關文書、王某某給李某2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欠條、侯某某打給王某某的收條、王某某與李某1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及相關材料、侯某某提供給楊某的情況說明和授權委托書、王某5提供的《案件真實性情況證明》及材料、火車票、借款協議及收條、雜技團設計證明等材料,王某3、安某出具的證明、張某2提供的侯某某打的借條及聲明、侯某某跟楊某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分包合同、陳某2提供的欠款經過、李某2提供的李某1 2015年5月29日發給李某2郵箱的情況說明及聲明、侯某某的報案材料、(2019)豫*??刑初*??號祥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汴鼓檢訴刑訴[2017]*??號起訴書、(2017)豫*??刑初*??號刑事判決書;證人頓某某、李某1、李某2、楊某、秦某、任某、陳某1、王某1、宋某、張某1、王某2、王某3、安某、王某4、王某5、曲某、肖某、蘇某、王某6、張某2、王某7、王某8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曲某對侯某某的辨認筆錄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明知其沒有實際履行和償還能力,仍然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工程保證金,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以同一工程項目與多人簽訂合同并收取保證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罪并罰。辯護人辯稱本案屬于重復指控的意見,經查,本案事實僅是作為背景性描述存在于(2017)豫*??刑初*??號刑事判決書中,該判決并未對本案事實進行定罪處罰,故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無罪的意見,與查明事實相悖,不予支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侯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下:1.王某某沒有與陳某2簽訂合同,其只是侯某某向陳某2借款的擔保人,提供有真實的抵押,且陳某2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本案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2.本案的報案人王某5不是被害人,偵查和審查起訴的被害人是陳某2,但陳某2沒有受到損失,本案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錯誤,應當撤銷案件。3.王某某只有借錢的主觀故意,沒有與侯某某合謀騙取陳某2錢財,其與陳某2之間僅存在借貸上的擔保關系,沒有合同關系。4.鼓樓區人民法院已經對王某某合同詐騙行為進行過審理,本案是針對王某某的同一行為進行重復評價,不應再繼續進行審理。5.王某某雖然虛構事實,施工合同是假的,但陳某2借款給侯某某是民間借貸行為,與王某某虛構事實,簽訂施工合同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沒有發生損害后果,不能成立合同詐騙罪。綜上,本案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王某某沒有與侯某某共同騙取陳某2錢財,沒有被害人和財產損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程序錯誤,希望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王某某無罪。
上訴人侯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如下:1.侯某某不知道王某某提供的總承包合同虛假,其收取款項是轉包工程所需。侯某某和楊某、陳某2等人簽訂協議時,楊某和陳某2都和王某某見過面,并且到工地看過,侯某某也多次找王某某索要工程款,直到王某某被人從西安帶回,見到王某某才知道合同和工程都是虛假的。沒有證據證明侯某某事先知道總承包合同是虛假的。以上證明侯某某收取款項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侯某某和王某某沒有共同的犯意表示,沒有商量過騙錢及如何分配錢,否則侯某某不可能將詐騙的錢再交付給王某某。王某某的案發來自于侯某某的報案,侯某某也是被害人,如果是共同犯罪不可能到公安機關舉報王某某。3.侯某某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將同一工程分包給多人是保證工期的需要,也是法律允許的。4.侯某某收取陳某2800萬元工程保證金,即使構成犯罪,也已經判決過,再次指控和判決屬于重復處理。綜上,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希望二審法院改判侯某某無罪或者發回重審。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原判認定的證據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王某某、侯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上訴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二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證人頓某某、楊某、王某3、王某5、王某2、王某4、陳某1、張某2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侯某某為張某2打的借條證明王某某、侯某某均有外債急需償還,二人簽訂虛假的合同,侯某某明知王某某尚未承接到工程,先后以同一工程項目與楊某、陳某2等人簽訂合同并收取保證金。證人李某1、李某2、頓某某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陳某2提供的欠款經過證明王某某與侯某某合謀共同拿虛假合同收錢,后王某某拿虛假的總承包合同向陳某2展示,并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其明知合同虛假而與侯某某配合,促使侯某某與陳某2簽訂合同,主觀上具有合同詐騙的共同故意。王某某、侯某某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二人將錢用于償還錢款、購買房產和其他花銷,以上證據證明王某某、侯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系共同犯罪。
2.關于上訴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合同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鄭州航空港某置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和情況說明,證明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承包給某建業公司開工建設,王某某、侯某某在不具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于2015年簽訂虛假合同,先后以同一工程項目與多人簽訂合同收取保證金,將騙取的財產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購買房產等,致使財產無法返還,后又采取逃避等方式失去聯系。二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利用合同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
3.關于上訴人王某某、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系重復處理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分別對王某某、侯某某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判決,系針對王某某騙取李某155萬元保證金、侯某某騙取楊某120萬元保證金的犯罪事實,上述判決并未圍繞陳某2被騙800萬元保證金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處罰,不屬于對同一犯罪事實進行重復處理。
4.關于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報案人王某5不是被害人,本案沒有被害人及未造成損失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王某5有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陳某2在簽訂合同后被騙取數額特別巨大的保證金,雖然其未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其遭受損失實為本案的被害人。
綜上,王某某、侯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知其沒有實際履行和償還能力,仍然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工程保證金,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以同一工程項目與多人簽訂合同并收取保證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高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