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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中國執行信息網公開網顯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75萬元,執行案號(2022)粵0304執16308號。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持股公
5月7日,中國執行信息網公開網顯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75萬元,執行案號(2022)粵0304執16308號。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持股公司。
資料顯示,平安人壽注冊資本為338億元,截止2017年在全國擁有42家分公司(含7家電話銷售中心)及超過3250個營業網點,壽險代理人達138.6萬名。
平安人壽以投保人隱瞞病情拒賠引起糾紛
企查查及中國裁判文書顯示,該案件系李曉君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19年6月-7月,原告李曉君配偶唐鳳明作為投保人為原告在被告平安人壽公司投保平安福上福保險一份,包括附加險福上福重疾(基本保險金額為25萬元)、福保保重疾(基本保險金額為25萬元);平安大福星保險,附加: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險金額為50萬元)等。
2020年9月,原告被確診為雙腎腫瘤,原告出院后申請理賠。
平安人壽拒絕理賠。
理由為:原告曾在2014年和2015年因椎間盤突出癥入院治療,2017年在深圳市第六人民醫院南山急診科進行了肝膽胰脾+雙腎彩超檢查,診斷意見為:脂肪肝。膽囊結石。右腎囊性占位,考慮腎囊腫可能,其它待排,請結合臨床,必要時結合相關檢查。脾、胰、左腎聲像圖未見明顯異常。
在投保過程中未如實告知上述情況,隱瞞病情,故解除合同,不予理賠。
法院最終認為:
1、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對于平安人壽“是否患過泌尿系統疾病,比如腎囊腫”這一告知事項,因投保時原告并未確診為腎囊腫,該事項不屬于投保人唐鳳明知的事實范圍,自不必如實告知。對于是否有住院檢查、是否有異常、是否有體檢等事項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
2、投保人未告知的僅是其入院檢查的診療史,并非重大疾病或成人腫瘤,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故無權解除合同。
綜上,法院依據保險合同判決平安人壽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賠金75萬。
律師提醒:投保人投保時一定要對一些重要情況進行如實告知。法律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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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