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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發生糾紛了,不僅僅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事兒,有些時候,還要涉及到擔保人的問題。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解一下,身為擔保人,被債權人起訴了怎么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但是,被起訴要求履行擔保責任,也不能盲目履行,一定要認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擔保責任
在我國民法中,擔保分為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擔保責任的履行方式是不同的,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是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進行還款的;而如果是一般責任保證,則需要債權人先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法律科普:身為擔保人,被債權人起訴了怎么辦
二、保證期限
如果約定了保證期限,債務人無法還款的,債權人需要在保證期限內起訴擔保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保證期限為主債權到期之日起的六個月。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沒有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多項擔保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所說,擔保人有很多情形下是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所以,及時擔保人被債權人起訴了,也要仔細分析自己是不是一定要承擔保證責任,在沒有必要承擔時,則要盡量避免承擔,避免遭受損失。
張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