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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有著悠久的道德倫理傳統。由于這一文化傳統的浸潤、滋養,武術在蜿蜒的歷史發展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重要文化內容——武德。所謂武德,是指在中國道德倫理文化長期影響下,被習武群體所自覺認同的有關傳武、習武、用武的行為規范。武德的形成與發展歷經了一如流水的漫長歲月,在先秦到清代這段悠悠歲月中,武德大致經過了萌芽、豐富與充實三個階段。
人類文明的初始,不管是為了獲取生活資料的人與獸斗,還是為了贏得各種利益的人與人斗,都留下了“武”的活動印記。尤其是到了國家形式出現后,作為武力的軍事更成為國家的大事。然而,在中華文明史上,武與德很早就結緣相伴,《左傳·宣公十二年》上所記楚莊王的“止戈為武”四字,或多或少反映出一種對于“武”的道德制約觀念已開始氤氳萌芽,以致稍后正式提出了“武德”這一概念。不過,先秦時期所謂的“武德”,是指軍功而言,并非后來武術文化語境中的“武德”概念。真正具有武術文化意味上的一種對習武者的道德要求,較早見于《史記·太史公自序》。西漢著名史學家司馬遷在其“自序”中清楚寫道:“非信、廉、仁、勇,不能傳兵論劍,與道同符,內可以治身,外可以應變,君子比德焉。”
司馬遷提出的傳兵論劍者應具備的“信、廉、仁、勇”這類道德要求,其時間是在西漢,但作為一種社會實踐與行為規范,早在此前已見端倪。如《禮記》中明文規定:凡是在給人遞交兵械時,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帶有刃口的一面朝向對方,以示尊重。另外,司馬遷還在《史記·游俠列》傳中歸納了有關“俠”的“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必誠,不愛其軀”的幾個特點,某種意義上也從一個側面映現出早期武德的一些基本內容。
自宋元以后,隨著古代武術文化的日益成熟,有關武德的內容也逐步豐富起來。大概在五代末宋代初,有位名叫“調露子”的人編撰了一本《角力記》的書。該書的第一篇“述旨”中開宗明義寫道:兩兩相當的角力,是項斗智斗勇的活動,它能使人增添勇氣,強健體魄,敢于斗敵,乃至捐軀沙場,顯然其中包含了“勇能達德”的內容,這也應是司馬遷“非信、廉、仁、勇,不能傳兵論劍”的進一步發展。有宋一代,武德的最集中閃現,是民族英雄岳飛等人的精忠報國,他那“精忠報國”的愛國主義精神,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脊梁,感召了歷代的武林人士。
明清兩代,武德的內容得到進一步充實,盡管當時的文獻中并未明確提出“武德”一詞,但許多文獻資料都不同程度記有這方面內容,如明代《峨眉槍法》中的“談玄授道,貴乎擇人”,又如明清之際浙東內家拳中的“五不可傳”,再如乾隆七年(1742年)梅花拳傳人楊炳在《習武序》中訂立的“習武規矩十二條”,以及清末《少林拳術秘訣》中記述的“少林戒約”等。總體上,此時期的武德大致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師”的要求
如著名軍事家戚繼光在《練兵雜記》一書中提出了“師道”概念,認為如果習武中“師道”得不到確立,則教師所說的話就沒有信譽,對習練者進行的種種訓練就沒有人聽從,師道尊嚴也因此就蕩然無存;同時,對于那些掌握了一種技藝,便視為至寶,不肯隨便教人,而是變著法子索取供養,依照收取的財物多少傳授技藝的唯利是圖現象進行了批評。
關于傳人的要求
如明人程真如的《峨眉槍法》中明確提出了“不知者不與言,不仁者不與傳”的擇人要求,稍后浙東內家拳則立有“心險者,好斗者,狂酒者,輕露者,骨柔質鈍者”的“五不可傳”。其后,對這方面的要求更為具體,如清末“楊氏傳鈔太極拳譜”中列有“八不傳五可授”,其中除了“不傳根底不好之人”一條外,其余無一例外都是從正反兩方面對傳人的道德要求。
習武者當刻苦練武磨礪意志
清代乾隆年間著名拳家萇乃周曾專門訂立過一個“初學條目”,其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學拳宜專心致志,殫心竭力,方能日進一日。”這是說練武者只有在持之以恒的習武過程中刻苦磨礪自己的意志品質,方能習有所成。清末郭云深的“半步崩拳打天下”,都說明了這個道理。
習武者當懷仁愛之心報效國家
從明代少林武僧“保邦靖世即傳燈”,到程宗猷《耕余剩技》中強調的習武者應“壯干城,靖疆圉,俾師門之指授益藉光且大”;從清代梅花拳傳人楊炳在《習武序》中說的“治四海如盤石之安,登萬民于仁壽之域”,到《少林拳術秘訣》提出的“不得恃強凌弱,任興妄為”和“恢復河山之志,為吾宗之第一目的,倘一息尚存,此志不容稍懈”等,無一不是對此內容的詮釋。
由此可見,古代武德起于先秦,中繼唐宋,終于明清,最后形成了一個內容豐富且具有高度實踐指向的武術文化現象,并進而對后世產生了彌久的影響。
丁原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