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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過去半年多了,每當看到孩子的左臂仍然無法抬高的樣子,郭女士都心急如焚,她不知道通過治療將來究竟能恢復到什么程度。2021年10月21日,郭女士在太康第二人民醫院生孩子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我家寶寶的臂神經被婦產科醫生拉斷了,診斷為分娩型臂
事情過去半年多了,每當看到孩子的左臂仍然無法抬高的樣子,郭女士都心急如焚,她不知道通過治療將來究竟能恢復到什么程度。 2021年10月21日,郭女士在太康第二人民醫院生孩子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我家寶寶的臂神經被婦產科醫生拉斷了,診斷為分娩型臂叢神經損傷。”事發后,雖經治療,但后期需要長達十余年的康復治療,而治療的最終結果難料,或許再也無法恢復正常。
郭女士和家人希望孩子早日康復
女子網絡發文稱自己生孩子時縣級醫院接生出意外,新生兒左臂神經受損
郭女士今年31歲,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人,2022年6月21日,她網上發文講述了自己在當地醫院分娩過程中,孩子左臂神經被損傷的經過。日前,記者聯系到了郭女士,進一步了解了事情的經過。
郭女士介紹,2021年10月21日,她因為“羊水破裂”而緊急趕到太康縣第二人民醫院就診,當晚22點多辦理完手續入院。而后兩天時間里自己狀況平穩。24日晚22時許,郭女士感到腹痛劇烈,醫生為其做檢查后稱一切正常,醫生告知符合分娩條件。郭女士于10月25日0點左右被推入產房。 然而,接下來的分娩過程,卻出現了意外。
“在分娩過程中,一名護士站在旁邊玩手機,主治醫生坐那閑聊,助產護士讓孕婦用力,說快看到小孩頭了,一直讓用力未進行任何操作,直到頭出來,發生難產。”郭女士說,此時,產房的醫護人員才顯得緊張起來,助產護士立刻叫起旁邊的主治醫生過來幫忙,但接下來醫生并未建議順轉剖,也未與郭女士及其家屬進行溝通簽字,未進行陰道側切操作,而是把胎兒拉出。 新生兒出生體重為3650克。醫院的病歷產時記錄顯示,助產者在恥骨聯合上方向后下加壓于3:20分協助胎兒娩出,男嬰,出生后新生兒全身皮膚顏色青紫,心率緩慢,呼吸慢并不規則,迅速給予清理呼吸道,及時行人工呼吸心臟按壓并給予輕度刺激,新生兒哭聲微弱,反應差,無肌張力。經搶救5分鐘后,哭聲弱,全身皮膚顏色逐漸紅潤,肢體屈曲尚可,左上肢活動受限,斷臍后立即轉新生兒科。據郭女士介紹,該記錄實際就是記錄了分娩過程中接生操作不當引發難產,繼而沒有采取合理措施,最終造成對孩子的傷害。
郭女士介紹,2021年10月25日凌晨,孩子一生下來就轉至太康縣人民醫院,縣醫院做出了包括左上肢受損傷、窒息、肺炎、心肌損害、顱內出血等多方面的損傷的診斷。給予營養神經、抗感染等治療一周時間,孩子的左胳膊仍無活動跡象。11月上旬,郭女士無奈又帶孩子轉至鄭州兒童醫院。“在這里醫生給出了確切的診斷,(左側)臂叢神經麻痹,也就是說,孩子的左胳膊神經受損傷了。”
郭女士說,醫生給出了康復治療的方案,可是,在康復治療多個療程后效果欠佳,醫院又建議轉到上海進行手術治療。2022年2月16號到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就診,入院診斷為臂叢神經損傷(左側)。
上海醫院為孩子制定12年康復治療計劃,孩子母親:“能否恢復還是未知數”
“我們也咨詢了很多大夫,這種傷害其實很大程度就是生產時助產士操作不當造成的,也就是給生生拽壞的。”郭女士介紹,此時的她想到幼小的孩子一出生就遭此厄難,痛心不已,然而還是得平靜下來給孩子治療,“孩子的健康最重要。”
于是郭女士聽從了醫院醫生的建議,為孩子做了手術。郭女士提供的孩子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的病歷顯示,因發現左側上肢活動異常入院,患兒入院后完善了相關檢查,排除了手術禁忌癥,手術于2022年3月14日進行,手術分為臂叢神經探查術,臂叢神經移植術,臂叢神經縫合術三部分。術中診斷為(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左側,4型,C56斷裂,C7C8T1撕脫)。
“這個手術算是剛開始治療,醫生說這種情況主要在于術后的康復治療。”郭女士說,孩子在上海住院期間,郭女士及其家人從主治醫生處了解到,孩子出現這樣的神經損傷情況恢復起來相當困難,甚至會留下終生的創傷,而至于手術的效果及隨后的恢復程度,需要經過漫長的康復治療。
從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出院時,醫生在出院小結病歷上明確寫出了出院建議及需要緊急就醫的情況:健康宜教,保護術區;醫師隨訪,按計劃繼續治療,功能鍛煉;術后手功能需要長期功能康復治療,醫院建議至少10-12年,每半年隨訪一次;如有末梢循環差等異常,請立即就診。
“這個方案說的至少是12年,我們每年都要到上海或者北京做康復治療,費用多少我們還具體不知道,但寶寶才剛剛來到這個世界上,卻要承受這種成年人都無法承受的痛苦,而且這種痛苦將伴隨他十幾年,我作為母親,實在太痛心了!”郭女士難過地表示,即便如此,聽醫生講,即便這樣治療,仍無法保證屆時孩子的左臂功能完全恢復,“究竟能不能完全恢復功能還是未知數。”
事發后,醫院雖承認有責任卻一直未參與孩子治療
據郭女士講述,事情發生后,他們一開始專注于孩子病情的診斷和治療,卻遲遲未見到院方有一個主動解決問題的態度。而當孩子的病情確診且做了相應治療后,郭女士及其家人曾找到涉事醫院交涉此事。
“他們也承認他們有責任,但不承認全部責任。”郭女士表示,院方曾提出30萬元私了的方案,但郭女士并不知道未來孩子的治療究竟還需要多少費用,還要遭多少罪,沒有接受這樣的方案。爾后,院方又表示,若不接受私了方案,就需要經法院判決認定責任,這就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雖然我也很想這么做,但是我們實在等不起。”
郭女士表示,她曾了解過相應的法律程序,由于孩子現在年齡太小,暫時無法做醫療鑒定,需要等孩子一歲以后。而到法院起訴也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可能需要更長的訴訟期限,“我們孩子的病等不得那么久,我們得抓緊治療。”
郭女士說,自己家收入微薄,在前一段的治療中已經花去12萬醫療費,而由于與醫院并未達成任何一致的意向,院方一直說解決醫藥費問題卻又始終未支付過任何醫療費用,而在漫長的康復治療過程中,還將需要多大的費用也還是未知數。
據郭女士介紹,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她還曾將此事反映到當地衛生部門,并在院方的要求下向衛生部門提供了一個預期的賠償額度,但幾經協調,雙方仍難達成一致。
醫院回應,絕不回避責任,但賠償需有依據
“我們不會回避責任。”涉事醫院院長陳忠日前接受記者采訪時坦承,在這起事件中,院方確實有責任,曾提出雙方私下協商解決,院方拿出30萬作為補償了結此事,但郭女士未同意。“在我們這里,類似的事情這個金額已經不低了。”
陳院長表示,私下協商解決的道路走不通,就只能申請醫療鑒定,通過訴訟讓法院來劃分責任,確定賠償金額。“我們提出申請醫療鑒定,但當事人不同意,就算我們愿意賠,但那是國家的錢,也得有個賠償的法律依據。”
專業人士:損傷嚴重的患者或終生無法恢復功能
那么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在經過治療后究竟能不能完全痊愈呢?
記者就此咨詢了多位醫療界專業人士,了解到臂叢神經是支配上肢的主要神經,可分為根、干、束3段,各段均有分枝支配相應的肌肉。臂叢神經行經鎖骨與第一肋之間時被胸鎖筋膜固定在肋骨上,然后在肱骨喙突下經過,當外力使第一肋骨喙突間的距離加寬時,臂叢神經受強力牽拉而損傷。而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大部分是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比如胎方位不正,或者胎方位判斷錯誤,在生產過程中,手法錯誤,或者是用力牽拽肩頸部,會造成臂叢神經損傷。多發生于足月、大于胎齡兒患者。
臨床表現根據損傷的部位而異,以麻痹最多見,典型表現為:患肢松弛懸重于體側,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動。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有的能夠恢復,有的可部分恢復,有的患者終生不能恢復,主要是與當時手神經損傷的嚴重程度有關。如果是單純的挫傷,一般讓患兒進行休息,避免肩部的牽拉,2—3周患兒能夠恢復到正常,如果是撕裂或者斷裂,患兒的臂叢神經損傷,雖經手術及長期康復治療,是否能完全恢復功能都很難保證。
律師:當事人協商不成,還可通過行政調解和法院起訴維權
“實際上,目前的法律不管是從實體上還是從程序上,都給了醫療糾紛的患者一方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就此,陜西林麓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段磊表示,簡單來說,醫患糾紛時下可以多渠道解決,首先是醫患雙方平等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處理,再調解不成,或者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段磊表示,在發生醫療糾紛后,雙方平等協商的方式直接而簡單,而雙方的息事心態也助于這種方式的快速達成,相應的賠償也會很快到位。但在不少情況下,如果雙方訴求差距過大,協商解決就顯得困難。
段磊介紹,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以,除了自行協商外,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還可以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行政調解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選擇行政調解,也有助于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并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段磊表示,行政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醫療糾紛案件可以分為兩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是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鑒定類別、賠償項目,還是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上,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來說,以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向法院起訴,無論是從訴訟策略,還是從利益權衡上講,都對患者更為有利。
段磊說,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確認和劃分責任,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但并不說明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患者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維護自己被醫療結構侵害身體造成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段磊表示,我國法律設置了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一般原則,而在醫療事故賠償的案件中,患者存在舉證方面的障礙和弱勢,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舉證責任倒置要求醫療機構舉證證明患者的傷害非醫療機構行為所致,這也是對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的權利的有力保障。
華商報記者 楊德合 編輯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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