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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一) 漢字字體的演變
漢字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至今已有五六千年的歷史.從比較成熟的甲骨文算起,也有三千多年的歷史.從甲骨文產生至今,漢字字體發展經歷了古文字和今文字兩大階段.古文字階段可分為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等四個階段. 今文字階段可以分為隸書、草書、楷書等幾個階段.
1、甲骨文 甲骨文是三千多年前殷商時代通行的文字.甲骨文主要記錄商代王室貴族有關占卜活動的內容,因為是刻在龜甲和獸骨上面的,所以人們稱之為甲骨文.甲骨文的主要特點是:圖畫特征明顯,由于是用刀在龜甲獸骨上刻寫的,因此筆畫比較細瘦,字形大小不一.
2、金文 金文又叫鐘鼎文,它是西周及春秋時代澆鑄在青銅器——鐘鼎、生活用品、武器等上面的文字.古代稱青銅叫金,所以后世稱青銅器上的文字叫金文.金文主要記錄的是統治者祭祀、分封諸侯、征伐及器主的功績等內容.金文的主要特點是:筆畫肥大厚實,結構、行款趨向整齊,圖畫特征明顯減少,文字符號特征有所加強.
3、大篆 大篆是春秋戰國時期秦國流行的漢字字體.大篆這種字體是從西周金文直接發展而來,其形體及結構特點與金文大體相同,變化小而規范,可以從中清晰地看出漢字字體發展的痕跡.大篆的主要特點:字形整齊勻稱,筆畫粗細一致,趨于線條化,比金文前進了一大步.
4、小篆 小篆是秦統一六國后通行于全國的標準字體.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實行“書同文”的政策,以秦國流行的大篆作為整理漢字的基礎,省改大篆的筆劃和結構,使之更加簡易、規范,從而使原來紛繁復雜的漢字字體統一起來,有了共同的標準,這種統一的字體就是小篆.小篆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漢字規范化的產物,在漢字發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小篆的通行,結束了從甲骨文以來一千余年漢字形體紛繁、寫法多樣的混亂局面. 小篆的主要特點:筆畫、結構簡易規范,字體、字形高度統一.
5、隸書 隸書是出現于戰國,形成于秦代,在民間廣泛流傳的一種字體.秦代的一些下層辦事人員,為了省時、快速,在抄寫東西時不完全按照小篆的筆畫、結構書寫漢字,從而逐漸形成了一種新字體.因為這種字體多為下層官吏、徒隸等使用,所以被稱為隸書.在秦代,隸書只對小篆起輔助作用,正式場合仍然要用小篆.到了漢代,隸書終于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漢字字體,并取代了小篆成為通用字體.隸書的主要特點:完全打破了小篆的結構,形成了點、橫、豎、撇、捺等基本筆畫,筆畫講究波勢挑法;結構勻稱、棱角分明,字形扁方,整齊美觀;圖畫性完全消失,字體完全符號化.所以說,隸書是漢字發展史上的一個轉折點,是古今文字的分水嶺.
6、草書 草書是漢代為提高書寫速度在隸書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字體. 據說草書得名于打草稿,“草”有“草率”、“潦草”之意.草書主要運用于日常書寫,正式場合,如公文、布告等,仍然要用隸書.草書一般分為章草、今草、狂草三種.章草形成于東漢初年,其特點是:筆畫相連,但字字獨立,辨認容易.今草產生于東漢末年,其特點是筆畫相連, 而且字字相連, 書寫十分潦草,有時一個字只保留一點輪廓,許多不同的偏旁,如竹字頭、心字底、四點底,都寫成一個形狀,辨認十分困難.狂草產生于唐代,是在今草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特點是:書法家任意揮灑,隨意增減筆畫,字如龍飛鳳舞,一般人很難辨認.由于草書實在難以辨認,逐漸失去了文字的使用價值,現在只能作為漢字特有的一種書法藝術存在了.
7、楷書 楷書又叫正書、真書,是出現于東漢、成熟并通行于魏晉、一直沿用至今的標準字體.“楷”是楷模的意思,意即楷書可以作為書寫的楷模.楷書繼承了隸書結構上的特點,同時吸收了草書筆畫簡單的優點.楷書的主要特點:去掉了隸書的波勢挑法,筆畫十分平直,字形比較方正,結構顯得緊湊,字的筆畫大大減少.
8、行書 行書的產生稍后于楷書,是介于草書和楷書之間的一種字體.行書的書寫比楷書靈活流暢,辨認比任意揮灑的草書容易,因此,運用十分廣泛,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行書現在已成為與楷書印刷體相對的一種字體——手寫體,具有與楷書同等重要的作用,人們日常書寫,一般都使用行書.
字的演變過程
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的發展
羅馬法,是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羅馬法的歷史開始于東羅馬帝國時期,于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時期達到鼎盛.
體系特點
羅馬法是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所謂的“民法”就起源于羅馬法.在歐洲的大陸法系國家以及南美洲的許多國家都因為法國民法典而與羅馬法有著密切的聯系.在適用普通法系統的國家和地區,羅馬法的影響比較小.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羅馬法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經過幾個世紀,其形成了今天許多國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羅馬法提出了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不同之處.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臘法),契約的不履行被簡單地視為一種侵權.另外,羅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種事實狀態:某人擁有某種物體)與所有權(一種權利:某人可以對物體做任何行為)的區別.還有,現代的契約概念就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合意規定.
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與外國人的“萬民法”,后者就是現在的國際私法的起源.
羅馬法反映出當時羅馬帝國的現實.羅馬執政官保證了法律能夠適應一個迅速膨脹的帝國不斷變化的需求.但是,這種變化仍然是在傳統的價值體系下完成的.執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過新的解釋或者修訂來解決新的問題.這種對傳統的依賴以及對變動的懷疑態度正是羅馬人的思維特點.
狄奧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將帝國的法律匯編成《狄奧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這部匯編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歷任皇帝所簽署的憲令進行匯集.一個世紀后,查士丁尼大帝對大部分羅馬法進行了重新整理匯總,編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構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譯作“國法大全”).該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為《學說匯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這一部分共有50卷,費時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時命令編輯了一本法學入門教材《法學階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這部教材非常經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為法學學生的使用書籍.該書有四卷構成,旨在對學習羅馬法的學生提供一個概覽.與普通教科書不同,該書的內容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學家們整理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憲令,定為一編,名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條,以希臘文和拉丁文兩種文本行世,流傳至今的有152條.1583年,法國法學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來指稱包括《新律》在內的查士丁尼編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對于《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羅馬法的發展被分成三個歷史時期:羅馬王國,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第一個時期即法律訴訟(legis actiones)時期包括王國及共和國的初期.公元前3世紀羅馬法進入程式訴訟(formulas)時期.從元首制羅馬帝國早期開始,羅馬法進入了最后一個階段,就是法律認知(cognition)時期.
后世影響
在此之后的1500年間,《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學生必讀書目之中,成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響力的法學著作之一.19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說羅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頭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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