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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關注認真普法的“上海高院”頭條號老蔣經營煙酒雜貨店已經多年,可他怎么也沒想到,因為銷售了一條從煙草公司正規進貨的“南京·金陵十二釵”香煙,他成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被告,同為被告的,還有香煙的生產商江蘇中煙公司。而案件的原告,
↑↑↑ 歡迎關注認真普法的“上海高院”頭條號
老蔣經營煙酒雜貨店已經多年,可他怎么也沒想到,因為銷售了一條從煙草公司正規進貨的“南京·金陵十二釵”香煙,他成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被告,同為被告的,還有香煙的生產商江蘇中煙公司。而案件的原告,則是著名國畫大師劉旦宅先生的遺孀和子女。雙方的紛爭,要從二十多年前說起。
1985年,南京卷煙廠向社會征集卷煙“牌名”和包裝裝潢設計,“金陵十二釵”系列煙標設計中標。該系列煙標共12款,每款煙標由一位《紅樓夢》“金陵十二釵正冊”人物畫作及配詩組成,畫作及配詩分別置于煙盒正反兩面。新款包裝的香煙一經上市,便得到煙客們的青睞。但幾年后,這次別具匠心的產品創意設計卻陷入了一樁“抄襲”紛爭——煙標設計中的畫作涉嫌抄襲著名‘紅樓’人物畫大家劉旦宅先生的“金陵十二釵”系列作品,配畫詩則涉嫌抄襲著名紅學家周汝昌先生的詩作。因此機緣,劉旦宅先生與南京卷煙廠達成意向,由其另行設計繪制一套“金陵十二釵”畫作“供今后煙標使用”。
其中一幅就是《鳳姐設局》,描繪的是紅樓人物王熙鳳疾步徐行,回首斜視,計上心頭那一瞬間的姿態。而周汝昌先生則因未能與南京卷煙廠達成共識,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譽權和著作權的訴訟,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原以為這樁軼事早已塵埃落定,哪知二十多年后糾紛再起。劉旦宅先生已經去世,其遺孀和子女依法享有“金陵十二釵”系列畫作的著作財產權利。而南京卷煙廠也經過改制和更名,成為江蘇中煙公司。雙方爭執不下的,正是當年劉旦宅先生“供今后煙標使用”這一表達中“煙標”的具體范圍。
原告認為:當年達成的協議中,“煙標”僅指一包煙的煙盒包裝,江蘇中煙公司擅自擴大畫作使用范圍至一條煙、一箱煙包裝的行為構成侵權,本次訴訟單就江蘇中煙公司在條包裝、箱包裝上使用“金陵十二釵”系列畫作中的一幅——《鳳姐設局》提起訴訟,要求江蘇中煙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老蔣作為銷售商,應停止銷售涉案條、箱包裝的香煙。
被告江蘇中煙公司認為:香無論從字面解釋還是國家標準的角度,“煙標”均不限于煙盒,因此相關授權許可并非僅限于煙盒上使用,故不構成侵權。
被告老蔣認為:香煙進自正規渠道,如構成侵權,同意不再銷售。
原、被告雙方關于劉旦宅先生與南京卷煙廠曾就本案所涉畫作有過許可使用合意并無異議,但就許可使用范圍卻各執一詞。對于煙標、外包裝如何理解認定,采廣義抑或狹義的定義、如何界定普通公眾的一般認知,確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之事,然而若僅是將之置于今時今刻的認知來加以判斷,未免與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合意不無偏差。正因如此,還原當年劉旦宅先生對于許可使用范圍的本意成為案件的重點和難點。
為此,法院幾經周折調取了二十多年前詩畫案件的手寫卷宗,查閱了大量文獻資料,走訪當年紛爭的知情者,最終完整串聯出從煙廠《征稿啟示》和征稿初衷到中標稿件,再到題詩紛爭和雙方合意的來龍去脈,再結合單個人物畫作與各式包裝規格的匹配程度,一般公眾對煙標的認知理解以及十二釵人物組合的常見排序和布局等因素,認定劉旦宅先生所表述的“煙標”僅指向煙盒包裝。
1、故被告江蘇中煙公司將涉案畫作《鳳姐設局》擴展使用到“南京·金陵十二釵”系列香煙的條、箱包裝之上,超出了劉旦宅先生許可使用的范圍,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2、被告老蔣則應立即停止以條、箱為單位銷售在條、箱包裝上使用《鳳姐設局》畫作的涉案香煙。
專家點評
本案看似一樁著作權許可引發的侵權訴訟,但撥開歷史的迷霧,可以發現本案之前還有“舊案”——南京卷煙廠在1988年與劉旦宅先生就抄襲其畫作達成和解協議,但雙方當時未就畫作在煙草制品上的使用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導致現在“舊案”復燃、“舊傷”復發,不僅令人感嘆,也對今日方興正艾的文化創意產業敲響了警鐘。當前,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引領經濟發展的新亮點,成為驅動轉型發展的新引擎。
文化創意企業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提升原創的設計能力,也需要引進外部的設計成果,這其中必然牽涉到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風險管理及許可交易。本案表明,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注意和加強知識產權的合規管理,包括在產品設計環節注意排查知識產權權屬風險和侵權風險,在許可交易過程中注意簽署嚴密的知識產權合同,防止類似的風險再次發生,甚至演化為一個持久的歷史遺留問題。
(點評人:袁真富,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
來源|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作者: 林抒蔚、耿佳
圖:部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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