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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老舊小區停車位比較稀缺,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與此相比,大部分新建小區車位寬裕,配比充足,完全可以滿足業主需求。事實上,經常出現停車難題,也成為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之一,買了房子,但車進不來自己家的小區,看似滑稽的一幕,卻在各大城市不
一般來講,老舊小區停車位比較稀缺,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
與此相比,大部分新建小區車位寬裕,配比充足,完全可以滿足業主需求。
事實上,經常出現停車難題,也成為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之一,買了房子,但車進不來自己家的小區,看似滑稽的一幕,卻在各大城市不間斷上演。
一邊是閑置的地下車位,一邊是開不回家的車,這是為什么呢?
竟然是,開發商“只售不租”。
不是業主不買,只是太貴了,一個車位動不動幾十萬,不少已經夠到房子價格的一成。
在互聯網上,關于“車位只售不租”的投訴屢見不鮮,其中一個例子很有代表性,北京海淀西北旺的永靚家園,業主投訴之后,有關部門要求開發商“租售并舉”。
但,開發商僅拿出90個出租,總車位可是200個,而且租金非常高,一個月1050元。
那么,為何開發商熱衷于出售車位呢?
這是實打實的利益,與出租相比,可以使利潤最大化,比如一個車位售價30萬,以永靚家園一個月1050元來算,減去120元的管理費,開發商一個月可以拿到930元,需要30年才能收到30多萬,與出售車位價格相持平。
更何況,如此高的租金,實屬罕見,大部分樓盤的車位租金遠低于此,意味著時間拉的更長。
于開發商而言,出售車位是第一選擇。
問題出現了,開發商出售的車位有“陷阱”嗎?有沒有一種可能:原本是買車位,卻是變相租車位,只是租期變長了,比如通常的20年。
并不能排除這種可能,因為開發商出售的車位分為兩種,一種是產權車位,一種是使用權車位。
那么,它們有什么不同呢?
年限并不相同
現如今,市面上出售的車位,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只有使用權的車位,另一種是擁有產權的車位。
不同點很明顯,相比產權車位,沒有產權的車位,本質上仍然是租賃的方式,在理論范圍之內,只有20年使用權,僅此而已。
沒有產權的車位,一般使用人防面積或者公攤面積,人防面積在每個小區基本都有,它是一種強制規定,一般占用的是地下面積,由于并不計入建筑面積,因此沒有產權。
人防面積,通常用不到,但也屬于開發商的成本,目前是允許利用起來,設立地下車位,開發商把這部分面積改成車位,以租賃給業主。
20年的使用權,說成是出售,并不嚴謹。
產權車位則是另一種形式,在開發商建設項目時,已經規劃成為車位,是整體建筑面積的一部分,擁有完整的產權,可以正常出售。
既然是建筑面積的一部分,年限與地面的建筑相同,一般也是70年。
續期更是不同
無論是20年,還是50年,乃至70年,其實只要有一個期限,就有到期的時候,更重要的是到期之后,怎么辦呢?
目前來看,產權車位的優勢非常明顯。
由于產權車位在建筑面積的范疇之內,因此到期之后,需要做的是續交土地費用,以延長土地使用年限。
雖說,如今還沒有產權車位到期的情況,但由于性質、期限相同,可以拿住宅來參考。
根據住宅以及公寓產權到期之后的處理辦法,土地出讓金并不高,完全不用擔心這筆費用。
但使用權車位,可能出現不如意的地方。
從本質上來講,使用權車位只是一個長期的租賃行為,不能僅僅因為時間漫長,便忽略掉。
這就是為什么使用權車位,無論說辭如何華麗,落到合同上只是20年。
根源是,法律規定,租賃合同年限不能超出20年。
20年到期之后,怎么辦呢?
需要重新租賃,然后接著使用。并不是續期,意味著“歸零”,重新開始。
由此便會出現兩個關鍵問題,不確定因素在增加。
其一,20年到期以后,再次租賃,租金怎么定?
20年時間,足以發生不少事情,誰也無法預料到時的局面,重新租賃車位的時候,租金會不會上漲呢?
而多年的使用,一旦開發商到期漲價,又將是一筆不小的支出,甚至有人根本承受不起。
其二,20年到期以后,還能不能租得到?
如果到期之后,開發商就可以轉手租給別人,把使用權轉移,這種行為可能不近人情,但并不能排除。
由此,便面臨著不能重新租賃的事實。
一句“只售不租”,滿是開發商希望業主購買車位的盤算,但對于開發商口中的出售車位,也要分清楚,到底是不是產權車位,如果不是,只是長租20年,到期之后還要面臨不少問題。
這對購房者來說,至關重要,總要明白:租20年,也是租。
高熙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