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2017年10月份,海哥的一位車險客戶半夜打電話,讓我給他報案處理保險公司方面的問題,他要和對方吵架去。這就是交通事故中我們的一些常見情形。沒有人傷的時候,理性的往往就是協商私了還是走保險;不理性的往往就是下車后先吵一架在說。如果是有人傷呢
2017年10月份,海哥的一位車險客戶半夜打電話,讓我給他報案處理保險公司方面的問題,他要和對方吵架去。
這就是交通事故中我們的一些常見情形。沒有人傷的時候,理性的往往就是協商私了還是走保險;不理性的往往就是下車后先吵一架在說。
如果是有人傷呢?那就說不一定了。而本文說的就是一起因為人傷交通事故帶來的保險糾紛。這個保險糾紛案例也讓海哥對于法律、對于“公平”等產生另外一些理解。
案例始末
2016年4月的一個傍晚19點,梁某駕駛這制動系統有問題的教練車行駛到佛山市羅村北湖一路某路段時候,將正在過馬路的劉某和施某撞倒。
梁某在沒有采取任何留證的情況下用自己駕駛的車將傷者劉某和施某送到了醫院救治。
事后交管部門認定,梁某在該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
一直到2016年7月29日,傷情較重的劉某一共住院產生79221.54元醫療費用,其中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了10000元,由梁某、XX駕校各墊付了5000元。
梁某舉證自己系XX駕校的員工,但是未能舉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100萬和不計免賠等險種。
由于發生交通事故后,梁某沒有采取及時報警、報案、撥打120以及用上一兩分鐘拍照拍攝事故現場留證等措施。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拒絕賠付剩余的59221.54元醫療費用。
因此,交通事故中傷者劉某將梁某、XX駕校、保險公司一起起訴到了法院。
提示:這里海哥需要說明的是,交通事故中我們的直接損失如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均可以有商業三者險賠付,而精神損失費則由交強險賠付。本案例中,劉某只訴求了剩余的6萬醫療費……
一審法院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審理比較簡單直接:發生交通事故后,梁某離開將傷者送往醫院而離開事故現場,主觀上沒有故意逃避法律責任,其將傷者的生命價值放到第一位才疏忽了拍照表明事發位置等保護現場的措施。因此一審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劉某59221.54元。
這樣的判決,顯然保險公司不服,保險公司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二審訴訟。
保險公司認為: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依法定情形拒賠合理。
二審法院認為:
1、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就上述法律規定而言,雖梁某肇事后沒有保護交通事故的現場還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因此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這是主觀層面的過錯。但是應當考慮到梁某當時離開現場是為了將事故中的傷者送醫,該過錯并不構成“肇事故意逃逸”,也無法構成“重大過失”,僅屬于輕微過失。
2、根據前面所述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只有梁某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 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方可免責。而本案中,梁某僅構成輕微過失,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并不適合免責條款。
3、就法律價值而言,“公平、自由”都是法律追求的價值。“自由”角度來看,保險條款中涉案的免責條款,屬于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意思自治,是“自由意志”的體現,保險公司以此免責屬于合法合規!但是,“自由”應該以不違反“公平”為界限,我們應該能清晰的認識到: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首要尊重的價值。本案中劉某醫療費用8萬,說明其當時受傷嚴重;若要求梁某在交通事故時既要保護現場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報案,又要不延誤救治時機,顯然過于嚴苛,在客觀上而言兩者難以兼顧!因此保險條款中體現的“合同自由”,法院不予保護!
4、就道德風險而言,本案若判決保險公司免責,這可能導致交通事故中,將以保護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劃分為第一要務,而非考慮積極救人,以至于耽誤救治時機。會造成漠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會導向!
5、對于保險公司認為酒駕肇事者會借這種情況逃避責任的可能性極低,只要肇事者、受害人、目擊者不過分延遲報警,加上酒精在身體內新陳代謝是需要一個時間的,因此肇事者利用送傷者就醫而逃避酒駕追責的概率極低。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海哥說險
1、很明顯,該交通事故中,梁某疏忽了對自己的保護,而導致了保險糾紛事件。所以,海哥強烈建議,當我們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用1-2分鐘事件快速用手機拍照或者錄制一段交通事故現場的照片留證,如果確實沒有空,也可以讓圍觀人群拍下汽車拍照,撥打報案電話,以便交通管理部門及時介入。我們不能以為要維護別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連這一兩分鐘保護自己的時間都調整不出來?!
2、就合同而言,本案中梁某無法理賠也屬于正常情況。而法院用“合同自由”和“社會公平”兩個角度來說明本案實際情況而言,拒賠不合適,并沒有否認保險合同條款的不合法。通俗的說,本案必須找一個好的理由判決,否者保險公司不會服氣,而以后也會出現類似的案子時候,保險合同的契約性將被打破!
3、本案簡單的看來就是一場交通事故引發的理賠糾紛,而通過二審法院的判決,海哥也看到了關于法律價值觀沖突、人道主義、社會道德風險評估、社會正導向確定等一系列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說實話,看了二審的卷宗,海哥還是非常佩服二審法院判決邏輯的。如果都如同一審法院這樣刀起刀落,基本上是無法平息保險公司的“不公平”判決認知。
4、說來說去,這種情況就是“對等溝通問題”,單方面的認為對錯,并不能讓大家都信服,而深挖深層次的邏輯,則會讓大家看到誰是誰非。本案中,保險公司有錯么?并沒有錯!無論是保險法還是合同條款都規定了梁某的這種情況是免賠,“契約精神”我們總不能視同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為無物。而法院則挖掘出了“社會公平”應該大于“合同自由”的道理,讓保險公司服氣賠錢。
最后
海哥希望有更多的司法機關如同二審法院這樣不是一刀切的我對你錯解決問題。
當然,海哥也是很欣喜的看到我們的司法機關,不是古板死板的判案。還是用法官后來說的額:本案件從法律規定、法的價值、道德風險三方面進行了剖析,綜合運用規范適用、理論探索、經驗法則、邏輯推理等手段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回答,體現了司法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至高追求、對人類生命健康的頂格保護、對道德風險的審慎評估、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
我們投保人需要公平、保險公司同樣需要公平,如何來公平公正,這個案例給我們了很好的啟示。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9年案例---保險糾紛》
我是海哥說險,更多個人、家庭、企業保險咨詢、理賠咨詢可以私信我,關注我吧
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