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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對鐵路客運收取退票費進行公開聽證“鐵路運輸企業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從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周世虹肯定地說。1997年頒布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費是運雜費,是鐵路運輸企業向旅
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建議:
對鐵路客運收取退票費進行公開聽證
“鐵路運輸企業收取旅客退票費的標準從沒有進行過公開聽證。”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周世虹肯定地說。
1997年頒布的《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費是運雜費,是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托運人提供的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所收取的費用,按成本定價。2006年1月1日起,改為按每張車票面額計算,收費標準為20%。
2011年9月25日起全國鐵路火車票退費標準下調,由原來每張面額的20%計收下調為5%;2013年再次調整火車票退票改簽辦法,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同時規定,春運期間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20%標準收取退票費。周世虹對退票費頗有研究。
2015年4月鐵路法修改前后,退票費的標準沒有改變,定價單位由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變成鐵路運輸企業,但都沒有依法進行公開聽證。
“退票費標準違反了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周世虹再次肯定地說。“2003年底,原國家計委曾經發布過《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明確規定能夠再次發售的車票,原則上不應當收取退票費;2008年國家發改委向鐵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費。但上述兩個文件并沒有得到實施。”
“當前的鐵路客運退票費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違反公平和平等原則。”根據《鐵路客運運價規則》規定,退票費的性質是運雜費;但根據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規定,旅客退票屬于單方解除(終止)合同的行為,退票費應當為違約金。如果是運雜費,退票費的收取標準及金額遠高于成本,特別是網絡購票退票,勞務和物耗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如果是違約金又缺乏損失計算依據,而且作為合同相對人,鐵路運輸企業違約、單方終止或解除運輸合同卻沒有承擔責任。
為此,周世虹建議,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和有關機構對鐵路旅客退票費標準進行論證,并在此基礎上對其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公開決策聽證,根據論證和聽證結果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明確退票費性質,調整收費標準。
作者:人民政協報記者 徐艷紅
馬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