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本文作者:黃志鵬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廣泛出現,并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關鍵性作用。正如當年“天價葡萄案”,經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涉案的23.5公斤葡萄適用成本法認定直接經濟損失11220元,引發了社會輿論,后
本文作者:黃志鵬
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廣泛出現,并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關鍵性作用。正如當年“天價葡萄案”,經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涉案的23.5公斤葡萄適用成本法認定直接經濟損失11220元,引發了社會輿論,后該機構對葡萄的價格適用市場法重新評估,得出葡萄價格為376元,據此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決定。那么,何為價格認定呢?2015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自1992年4月國家物價局成立華聯價格事務所起至今,價格認定經歷了價格認定機構、認定文書的名稱、性質、責任承擔主體、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等一系列變化過程。
1997年《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第六條規定:“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由此條文可見,當時對涉案財物進行價格評估的唯一機構是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價格事務所所出具的文書當時稱為“估價鑒定結論書”,要求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且估價工作人員應當簽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200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發改廳(2008)1392號),將進行價格鑒定的“價格事務所”名稱統一更改為“價格認證中心”。
2010年版《價格鑒定行為規范》規定,價格鑒定的書面結論為“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鑒證機構應當簽字蓋章,具體承辦的價格鑒定人員可在價格鑒定結論書上簽字。與1997年《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中的估價工作人員“應當”簽名有了明顯的區別。
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發改價格(2015)2251號)第六條明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承擔價格認定工作。”
2016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停止辦理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鑒于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價格認定機構的職能已由同級編制部門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價格認定規定》也明確了價格認定機構的工作范圍,價格認定機構今后開展價格認定工作不需提供相關證明。該通知確定了價格認定機構是經過政府編制管理部門核準的專門從事價格認定工作的機構。《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將價格鑒證師作為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同時《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明確,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作出的反映價格認定過程及價格認定結論的行政性文書。因此價格認定機構不屬于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屬于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不再實行資質管理。
通過對上述文件梳理可以發現,自1997年至今,價格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都是由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估價機構的名稱由“價格事務所”變為到“價格認證中心”。同時價格認定文書的形式要件發生了較大變化。從“估價鑒定結論書”到“價格鑒定結論書”再到“價格認定結論書”,發生的不只是文書名稱的更迭,更重要的是估價工作人員在文書上簽名由“應當”變為“可以”,直至如今的不再要求估價人員簽名,只由認定機構蓋章。①這一改變意味著價格認定結論性質和責任承擔主體發生新變化。1997年計辦(1997)808號規定的是價格事務所和鑒定人分別簽字即意味著承擔相應責任,到了2010年《價格鑒定行為規范》就已經變為“價格鑒證機構對價格鑒定結論承擔責任”,鑒定人員不再承擔責任。此外,明確了價格認定機構的部門屬性。即價格認定機構不屬于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屬于行政性文書。實務中,價格認定結論書后面不需要附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的資質證明,審理人員也無需對價格認定機構和價格認定人員是否具有法定資質進行審查。
如前所述,在刑事案件中,犯罪違法所得及數額往往會成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或參考。據以認定犯罪違法所得及數額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就顯得尤為重要。不同的證據種類有不一樣的證據審查認定規則,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價格認定結論書屬于何種證據種類。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證據種類存有爭議。爭議有三:
(一)公文書證說
理由是:價格認定中心是發改委下屬單位,其出具的價格認定書是依職權作出的用來證明某一事實的書面材料,應屬于書證。《價格認定文書格式規范》(發改價證辦〔2016〕85號)明確規定,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價格認定機構按照規定程序作出的反映價格認定過程及價格認定結論的行政性文書。且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復核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辦案機關與價格認定機構的關系被設定為行政協助關系,是協助與被協助的關系,而不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價格認定機構從事的是價格“認定”活動不再是“鑒定”;價格認定行為是行政確認行為,所形成的認定文書是行政性文書;價格認定的結果是確定性的而不是意見性的,體現為價格認定結論書或者價格認定復核決定書,不再是價格鑒定結論書、復核裁定結論書。②
(二)鑒定意見說
理由是:價格認定結論書在證據形式上更多地具有鑒定意見屬性,應按鑒定意見對待。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官網上刊登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由認定人員簽名》一文中提及,“從自然屬性上看,價格認定結論系價格認定人進行思維活動和認知活動后,將其主觀認識記錄于書面而得出的結論。從證據屬性上看,價格認定是為了解決案件中標的物價值這一專門性問題,由價格認定人對標的物進行觀察、檢驗、分析后作出價值判斷的過程,是認定人依據自身知識和生活經驗所得的結論。因此,價格認定結論書在證據屬性上更多地具有鑒定意見的屬性。”
(三)專門性問題報告說(準鑒定意見說)
理由是:《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條規定的專門性問題報告。
筆者認為,價格認定結論書不屬于書證。
理由:從書證的形成時間看,書證一般產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或者與訴訟活動并無聯系的情況下,不是為了特定的案件訴訟活動制作的。而價格認定結論并非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產生的,其系價格認定機構根據有關國家機關辦案中提出的要求,對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因此,也并非產生于與訴訟活動無聯系的情況下。其次,書證作為實物證據,可以通過辨認、鑒定真偽,適用最佳證據規則,但價格認定結論書不適用辨認、鑒定。
價格認定結論書也不屬于鑒定意見。
理由:第一,價格認定不在司法登記管理的鑒定業務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二條第一款則列舉了需要進行司法登記管理的鑒定業務,包括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類鑒定和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第二,鑒定意見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價格認證工作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國家機構的職權行為,實行首長負責制,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價格認定結論書的責任人是價格認證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具體進行價格認定的工作人員。因此,國家發改委中心于 2016 年印發了《價格認定行為規范》,刪除了價格認定人在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簽名的規定。
第三,價格認定人員不符合司法鑒定人員的身份要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司法鑒定人員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申請,鑒定人需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并申請備案。價格認證部門的工作人員身份是事業編制,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雖具有一定專業知識,但開展認定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法律法規及行政機關的授權,其做出價格認定無需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③根據2016年《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停止辦理價格鑒定機構資質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價格認定機構今后開展價格認定工作不需提供相關證明。因此,如果辯方提出價格認定機構不具有資質,顯然難以得到有效的回應。
從實務角度看,應當將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準鑒定意見”更加適合。正如前述鑒定意見說的理由,價格認定系由專業人員根據專業知識經過主觀思考后形成的認識記錄,與鑒定意見類似,更具有主觀性。其次,刑訴法解釋第一百條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前款規定的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在未將價格認證中心和價格認定人員納入司法鑒定管理范圍的情況下,使用該條將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專業人員視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將價格認定結論書視作“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實則是認為價格認定是一種類似鑒定意見的“準鑒定意見”,既能夠彌補現行法律對價格認定規范的沖突與缺失,又能規范實踐中對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審查工作。且“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具報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有關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定程度解決了價格認定人員不需要簽字,導致無法追根溯源的問題。
如前所述,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一種準鑒定意見,對其審查可以參照鑒定意見審查規則,但又有所區別。因此,筆者嘗試從價格認定的提出到價格認定結論的出具全流程進行拆分,結合鑒定意見審查規則對價格認定結論書進行審查。具體如下:
(一)價格認定的受理環節
1. 審查價格認定協助書是否完整、準確反映協助內容,包括對價格認定標的所處的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2.重點審查有無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和接收證據材料清單、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確保價格認定標的來源的可靠性、提取合法性、保管完整性。
3.對金銀珠寶、文物、字畫、藝術品、鐘表、香煙等涉案財物,因存在贗品、假貨的可能性,所以對該類涉案財物一般需要先進行真偽、質量、技術檢測。
4. 提出價格認定時,價格認定標的的狀態。標的是否存在,若存在與價格認定基準日之間是否有變化;若標的滅失不存在的,是否提供的有效憑證和其他證據證實標的種類、數量、特征、規格、新舊程度等。
(二)價格認定前的準備環節
價格認定前的準備環節具體包括實物查驗和勘驗和相關資料收集兩部分。
1. 審查有無實際進行查驗和勘驗,查(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內容是否相符。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核實或者勘驗,并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且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并簽字。筆者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價格認定結論書顯示價格認定人員到經辦的公安局處實物查驗被騙車輛,但卷宗材料中的退還被害人財物清單同時顯示該車輛在查驗之前已經退還給被害人,因此筆者提出該實物查驗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影響其價格認定結論的可靠性。
2. 審查在價格認定前收集的相關資料是否合法、準確,著重從來源、程序、市場條件等方面進行審查。
其一,資料來源(對象主體)是否合法。合格的市場主體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其具有國家法律法規等允許的經營權,二是其具有相關部門的經營許可。
其二,信息來源是否準確。對于認定機構所選用的商家的標價或報價,需結合行業習慣、實際交易價格綜合考量采用的價格是否準確。
其三,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其中重點審查認定機構是否通過正規渠道收集相關資料。
其四,收集的市場環境是否合法。認定機構應當通過正常合法的市場環境來收集價格資料,不能采信外匯的黑市交易、偷竊的手機路邊轉賣等情況下收集的信息作為認定依據。
(三)價格認定的測算環節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數據處理,按照價格認定相關規定、規則,結合價格認定標的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方法進行測算,并形成測算說明。
1. 審查認定所依據的規定是否準確、有效。常見的規則包括《價格認定規定》、《鐘表價格認定規則》、《毀壞財物損失價格認定規則》、《林木價格認定規則》、《涉案侵權和偽劣商品價格認定規則》、《涉煙案件物品價格鑒定操作規范》、《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2020年)》、《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品)價格認定規則》等。
2. 重點審查價格認定方法的選取是否客觀、準確。價格認定的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等。應當審查選取的認定方法是否適用標的以及根據該認定方法認定過程是否規范,如選擇市場法的,一般是價格認定標的有一個充分發育的市場,且在該法認定中應當至少選擇3個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物或者參照物,選取的價格應在比較標的與參照物的差異后調整。如選擇成本法的,一般適用可量化成本與損耗情況,對于其中非必要支出費用不得隨意增加。重點審查內容為重置成本如何確定,折現率如何確定。選擇收益法的,前提是收益貨幣化和風險貨幣化,不適用于未來收益很少或不穩定的資產。選擇專家咨詢法的,一般適用價格認定標的屬性特殊、專業性強,沒有或少有市場交易,不具有獨立、連續獲利能力,價格不主要取決于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④難以采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的情況下。重點審查內容為專家如何確定,專家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專家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等。
3. 審查基準日的采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繳、沒收財物價格鑒定基準日一般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發日),結合起訴書等材料進行審查,連續數次作案的,應當根據不同行為日分別鑒定,不能將最后一次犯罪時間作為全部犯罪的價格認定基準日。
4. 審查價格認定標的所處的不同環節。如盜竊商場財物,對被盜物品的價格認定,應當考慮該物品是否進入銷售環節,如沒有,應該以進貨價格認定數額;如進入銷售環節,應以標價作為基準進行鑒定;如存在打折情況,應以折后價計算犯罪數額;有實際成交價的,則以實際成交價為準。
(四)價格認定結論書出具環節
1. 審查認定事項是否超出該認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價格認定機構僅進行價格確認,無權對涉案產品的質量、技術、真偽等內容進行認定。故機構對價格確認以外的事項進行認定即超出了規定授權的范圍。
2. 審查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否附蓋機構公章。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制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并加蓋價格認定專用章。
3. 審查價格認定是否超出時限要求。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意見;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參考文獻
① 杜菲:《淺析價格認定結論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據屬性》,載于《公民與法》,2018年第004期,P.51-52
② 曾慶云:《刑事訴訟中價格認定結論的實踐困境及其破解》,載于《證據法學論叢》第七卷,中國檢察出版社,第126-143頁
③ 李超:《價格認定結論書不是鑒定意見》,載于《中國檢察官》2019年02期(經典案例)總第310期
④ 董芳:《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研析》,中國紀檢監察2014年第16期
作者介紹
北京市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企業合規事務部主任律師、京師律所刑委會理事、京師律所刑委會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福建省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泉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首批福建省刑事專業律師、泉州市、洛江區、石獅市三地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
陳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