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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清明小長假了!
作為春節后的第一個小長假,“打工人”們是否已經身未動,心已遠?
當大家在為小長假歡呼的時候,總有一群人——HR在為加班工資怎么算苦惱不已,尤其是大小周制度的企業,就更復雜了:
何解?且聽大摩給企業分析一波!
法律顧問指引
Q1:2021年清明假期怎么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今年清明節放假3天,即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
Q2:清明節安排員工上班,企業該如何發工資?
首先,我們企業需明確三天假期性質。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的規定,今年清明節法定節假日為4月4日。
由于清明節法定節假日為4月4日恰逢周日,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的規定,4月5日(周一)實際為原4月4日(周日)的休息日補假。
綜上,三天假期性質如下:
Q3:不給加班工資,調休可以嗎?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之規定,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員工上班的,需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休息日上班的,需安排補休或支付員工不低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
因此,企業安排員工4月3日和5日上班的,可選擇調休,但安排4月4日上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替代。
Q4:大小周制度下,清明假期安排上班,工資又該如何發放?
實務中,部分企業會采取大小周工作模式,即大周雙休,小周單休,單雙休循環。此情況下,企業又該如何核發工資?
結合三天假期性質,即4月3日(周六)休息日、4月4日(周日)法定節假日、4月5日(周一)休息日補假,可知:
Q5: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對于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認定標準及處理方式:
其一,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勞動合同約定或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規定),以約定或規定為準;
其二,在廣東省的企業,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即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因此,只要企業約定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即可以此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其三,企業與員工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也未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企業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且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時廣東省司法裁判會支持企業的主張,即支付的工資已包含加班工資。
Q6:不同工時制度下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第22條以及《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9條、第20條之規定,大摩總結了三種工時制下加班工資的計算:
注:*此為《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僅適用于深圳市的企業;2020年7月2日,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修正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中欲取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下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定,但修訂稿暫未正式通過,故深圳市內該規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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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精細化總結
一圖搞懂前述問題
注:*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深圳企業需支付3倍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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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規避勞動人事風險,
需要從招聘到離職做一次全面梳理
HR在實務中還會遇到的諸多用工管理難題,企業若想要更全面地從本質上規避勞動人事風險,就需要理順好員工關系,針對員工從招聘到離職的14個環節、56個風險點進行梳理與剖析;并針對管理流程進行法律設計;再之后便是針對落地執行所依賴的88個關鍵性表單文件、管理制度進行修訂與規范。若沒有常年法律顧問/或常年法律顧問無法提供前述個案解決指導作業和精細梳理支持;企業和HR就需要自學自做。
為此,大摩舉辦了一期一會活動,已有超過30家企業體驗了從招聘到離職的人資法律風險梳理,與企業一對一深度溝通實操解決方案;企業還可以獲得一份針對自己公司的梳理報告。
歡迎報名參加大摩“一期一會”。
王熙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