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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中文商標“爭奪戰”在美國NewBalance公司(下稱“美國新平衡公司”)和中國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新百倫公司”)之間拉鋸多年之后,近日迎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
3月4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美國新平衡公司針對廣州新百倫公司注冊商標“新百倫”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無效,對“新百倫”商標予以維持。美國新平衡公司不服該裁定,先后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法院經審判決,駁回原告美國新平衡公司的訴訟請求。
前情:NewBalance公司曾因使用“新百倫”商標被告侵權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早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新平衡公司對NewBalance使用的中文譯名為“紐百倫”。后來“紐百倫”商標被時為NewBalance的獨家代理商搶注。
2003年,New balance以“新百倫”的新譯名重新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此時美國新平衡公司已在中國大陸核準注冊“New balance”商標,商品或服務為第25類“鞋”。
2004年6月,廣州新百倫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靴;拖鞋;T恤衫;服裝;皮衣;襪;領帶;皮帶(服飾用);運動衫等商品上。
該商標于2007年10月經商標局初審公告后,美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2月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廣州新百倫公司申請注冊的“新百倫”商標涉嫌抄襲和模仿,要求駁回對方的商標申請。最終法院以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為由,裁定異議不成立。
2013年7月,廣州新百倫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樂倫以NewBalance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侵害了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后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800萬元,一審獲得全額判賠。
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終審。廣東高院審理認為,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判令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商評委:認定兩公司商標不會造成混淆
此次訴訟,是美國新平衡公司與廣州新百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十余年以來的第三次交手。
2015年7月,美國新平衡公司針對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再度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認為,“新百倫”商標是對新平衡公司構成馳名商標的“NewBalance”商標的翻譯、摹仿,且兩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與美國新平衡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先使用的商號“新百倫”完全相同,前者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侵害了美國新平衡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
據此,美國新平衡公司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2016年9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美國新平衡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該案訴爭商標由中文“新百倫”組成,第175153號“NEWBALANCE”商標、第749744號“NEWBALANCE”商標由英文“NEWBALANCE”組成,雙方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區別,即使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也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美國新平衡公司不足以證明其在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于中國大陸在先使用服裝或類似商品的“NewBalance新百倫及圖”標識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商評委認定美國新平衡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一審過程中廣州新百倫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樂倫述稱,訴爭商標由三個漢字“新百倫”組成,其次周樂倫已于1994年申請注冊文字“百倫”商標,訴爭商標系周樂倫在其在先注冊的“百倫”商標基礎上注冊而來,該注冊和使用行為具有合理性。此外周樂倫認為,“新百倫”并非“NEWBALANCE”的對應翻譯,二者間不存在聯系。
判決:認定New Balance公司并不享有“新百倫”合法權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除“新百倫”之外,“NEWBALANCE”還曾被稱呼為“紐巴倫”等其他中文,美國新平衡公司企業名稱中“NEWBALANCE”的中文翻譯又為“新平衡”,故“新百倫”與“NEWBALANCE”并不存在中英文含義上的對應關系,“新百倫”商標與“NEW BALANCE”商標在字母組成、呼叫、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區別。即使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未構成近似商標。
此外,美國新平衡公司登陸中國市場的時間及其將“新百倫”和“NEWBALANCE”進行對應性使用的時間明顯晚于周樂倫擁有的“百倫”商標申請及獲得核準注冊的時間。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美國新平衡公司對“新百倫”并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未注冊商標權,亦不享有在先商號權。在周樂倫已經在先注冊有“百倫”商標的情況下,新平衡公司將“新百倫”標識單獨使用或者與其他商標標識組合使用,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新平衡公司自行承擔。
2020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美國新平衡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后,美國新平衡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1年2月,北京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美國新平衡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采寫:實習生 曾玥 南都記者 諸未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