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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有一起店鋪刷單案件引起市場監督管理局注意,這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這家名為淘掌柜的公司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通過刷單的方式為其在天貓、淘寶等交易平臺代運營的452個網店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進行虛假宣傳,共刷單15576筆,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有一起店鋪刷單案件引起市場監督管理局注意,這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這家名為淘掌柜的公司在一年多的時間內,通過刷單的方式為其在天貓、淘寶等交易平臺代運營的452個網店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進行虛假宣傳,共刷單15576筆,訂單金額達到475萬余元。
這452家通過淘掌柜公司“刷單”的網店,包括淘寶自然人店、淘寶企業店、天貓旗艦店、天貓專營店等,主要包括銷售床上用品等家紡產品,銷售家具及相關產品,銷售不銹鋼產品,銷售營養土、綠植及相關產品,等等。
截止目前,該代運營機構已經被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一、店鋪因刷單被嚴懲
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接到一家淘寶店主的投訴稱:他的網店委托鹽城一家公司代運營后,店鋪銷量不僅沒有得到提升,反而被淘寶平臺處罰。
鹽城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 丁春明:他投訴鹽城當地的一個網絡代運營公司,代運營公司給他們(淘寶店)作出的承諾是:一個月可以提升基礎數據,但是實際操作下來它們基礎數據提升沒有什么別的手段,就通過刷單,一刷把店鋪刷死掉了,被平臺處罰了。
二、靠刷單運營網店 因失信被平臺處罰
記者在看到,這位淘寶店主委托一家名為“壹道壹”的公司,代運營他的網店,服務費一個月5000元。據他介紹,“壹道壹”公司簽訂合同承諾,第一個月做好店鋪和基礎數據提升工作。實際操作中,該公司純粹使用刷單手段來運營店鋪,導致這家網店被淘寶處罰、刪除數據、扣分而無法繼續經營。
接到投訴后,鹽城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展開了調查。
根據涉嫌虛假交易訂單的物流信息,執法人員首先從相關物流公司進行查詢了解,結果發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
鹽城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 丁春明:這個店鋪是在外市的店鋪,發貨地點在鹽城,鹽城一部,鹽城分部這塊,在鹽城這個是不符,(發貨)地址跟實際(店鋪地址)不符。第二個,它物流公司的稱重,重量是0.2千克,跟這個賣的這個商品實際的重量應該是不符的,全部是0.2千克。
三、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更多異常信息
采訪中,記者注意到,這家淘寶店鋪的線下經營地址位于江蘇省海門市,委托代運營的壹道壹公司在鹽城市,兩地相隔幾百公里。
執法人員調查中也發現,這家店鋪的實際發貨地址,并不是這家網店的線下經營地,而是舍近求遠,將包裹運到幾百公里開外的鹽城進行發貨。更為奇怪的是,這家主營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的網店,它通過鹽城“優速快遞”公司發貨的包裹,不論什么商品,都僅有0.2千克,也就是這家快遞公司的最低計費重量。
與此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了一些更為異常的物流信息。
鹽城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 丁春明:物流信息里面它存在一種秒簽的現象,這個訂單,派件的時候是10點06分,然后,收件的話10點07分就收了,好像(收件)人就在那邊等一樣,簽收得很不正常。面單上面明顯這是個信封件,上面明顯備注的是“刷單”字樣。
四、2021年上半年總罰款2.06億元 國家嚴懲“刷單炒信”等行為
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7月2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2021年度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淘寶、天貓、京東、抖音多家電商平臺。
據介紹,在電商平臺上,用戶評價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賣家為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尋找“刷手”進行虛假交易,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用戶好評度和店鋪信譽。
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點領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專項整治,加大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網絡紅人、知名博主、直播帶貨等方式進行“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共查辦各類不正當競爭案件3128件,罰沒金額2.06億元。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二批網絡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種不同類型的刷單方式,對利用“網紅效應”虛構評價,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雇傭專業團隊或“刷手”等方式“刷單炒信”的行為進行曝光。
以下幾起案例都是電商商家被罰款的典型案例,大家可以對照自查,今年的形勢越來越嚴峻了,對“不作弊”的商家來說或許市場規范是最大的公平。
一、通過雇傭專業團隊、“刷手”,利用專業技術軟件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
過去利用傳統傳播方式“自賣自夸”的夸大或虛假宣傳現今演變為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絡軟文、通過“直播帶貨”等助力虛假宣傳,誘騙消費者?!八纬葱拧比找娉尸F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甚至形成黑灰產業。在“刷單炒信”這條產業鏈上,組織者、賣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色,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為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
案例4:浙江省臺州市陳某輝利用技術軟件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8年、2020年前后分別注冊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請“企業QQ號”并招募雇傭員工21名,分設成“排單組、審核組、導購組、售后組”,運營“刷單炒信”工作。
同時借助“小水滴”、“大水滴”、“貓頭鷹”專用刷單軟件,搜索有刷單需求的商戶,分配“刷手”刷單任務,完成虛假交易,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平臺的評價體系內獲取更高的商業排名、信用度和用戶訪問量,誤導消費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29日,當事人共刷單2951750單,刷單商品總金額3.59億余元,獲利372.9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5:福建省廈門市宗某利用技術手段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間,收取了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傭金,對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的字體產品進行虛假下載,幫助其虛構下載量,以達到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目的。相關費用共計73.51萬元。此外,當事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還違反了有關無照經營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6:廣東省佛山市云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雇傭“刷手”幫助“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從事網店制作、運營及維護相關服務工作。為招攬客戶(網店經營者),當事人免費向客戶提供墊付貨款刷單的服務。根據客戶需要聯系“刷手”對客戶的店鋪進行下單交易,然后通過轉賬先墊付訂單金額給“刷手”。訂單交易完成后,當事人轉傭金給“刷手”,再向客戶收回墊付的訂單金額及傭金。從2020年4月至12月共墊付貨款刷單121單,產生訂單金額及傭金合計3.56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7:廣東省佛山市麥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刷單公司“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天貓”平臺開設經營“edon旗艦店”。當事人從2020年6月份起,為提高網店銷量排名,從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通過委托刷單公司以刷單方式為當事人經營的網店虛構交易記錄、銷售量等。當事人共虛構交易165筆,虛構交易金額共1.92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二、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炒信”。
所謂“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擊、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數據“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為“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信息。當前“刷單炒信”已經成為市場的一顆“毒瘤”,必須對“刷單炒信”重拳出擊,從嚴從重查處。
案例8:福建省廈門市翰美互通(廈門)科技有限公司虛構產品下載量“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間,安排公司員工在華為、OPPO、VIVO手機的APP應用下載平臺搜索并購買下載自家的字體產品,虛構產品的下載量等銷售狀況,欺騙誤導相關公眾。涉案金額共計296.67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案例9:廣東省深圳市酷美傳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存在兩種違法行為,一是當事人經營的“小米灣2020新款平板電腦12寸”的宣傳參數是:屏幕12英寸、電池容量15000mAh,前攝像頭像素1600萬,后攝像頭像素3200萬;而實際參數是:屏幕10英寸、電池容量5000mAh,前攝像頭像素200萬,后攝像頭像素500萬。當事人對其商品的性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二是當事人組織熟人刷單虛假提升銷售量。調查發現,當事人的進貨單據和訂單明細顯示,當事人實際進貨量、銷售量、銷售額與在天貓店宣傳月顯示的銷售量“1.5萬+”嚴重不符。經調查,當事人承認其在平臺的銷售數量是通過刷單實現的。當事人組織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實際不發貨,待流程結束后通過其他渠道給他們退款,另外再給17元/單的刷單傭金。當事人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10:江蘇省蘇州衣軒峻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收貨地址“刷單炒信”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京東網站開設一家名為“羅蒙聚寶寶旗艦店”的店鋪,從事服裝銷售。2020年5月開始,當事人通過某平臺購買多個京東賬戶,由公司員工使用這些賬號在店鋪購買產品進行刷單。上述訂單由京東物流根據賬戶設置的虛假地址和買家電話進行派送,快遞員無法派送到虛假地址后隨即聯系買家(實際為公司員工),并按要求送至實際經營場所內。當事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刷單6254單,總金額217.8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電商路漫漫,小璽君勸一句,做電商和做人一個道理,踏踏實實方能安安穩穩,平臺規范化是遲早的事,提升自己的運營能力才能走的更遠。
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