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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現場。2月29日至今,成都溫江的鄢女士一家有家不能回,住在臨時租來的房子里。這一切,要從一個起火的汗蒸箱說起。那天,鄢女士在家里使用汗蒸箱沒多久,汗蒸箱發生自燃,火苗快速在房間里蔓延。最終,火雖然滅了,但家里多個房間面目全非,鄢女士也在
火災現場。
2月29日至今,成都溫江的鄢女士一家有家不能回,住在臨時租來的房子里。
這一切,要從一個起火的汗蒸箱說起。那天,鄢女士在家里使用汗蒸箱沒多久,汗蒸箱發生自燃,火苗快速在房間里蔓延。最終,火雖然滅了,但家里多個房間面目全非,鄢女士也在滅火時受了輕微燒傷。
事發一個多月后,汗蒸箱廠家的處理結果卻讓鄢女士心寒:廠家回復稱,因“不能斷定是使用產品導致”,公司出于“人性的角度考慮,愿意以個人的名義補償2000元。”
“輕描淡寫的一句話,就把責任推卸干凈了?”比起2000元的賠償金額,鄢女士對廠家的態度更加難以接受。
事發經過
汗蒸箱自燃多個房間被燒毀
過去一個多月里,鄢女士無數次夢到著火場景。2月29日那天的一幕,依舊清晰地印刻在她的腦海里。
當天11點25分左右,鄢女士正在客廳敷面膜。在聽到家里空氣開關跳閘的聲音時,她下意識去廚房查看,卻并未發現異常。然而,當她回到客廳后,卻聞到了異味。此時,在臥室墻角,家用汗蒸箱處,火苗已躥了出來。
就在十幾分鐘前,鄢女士才汗蒸完。開窗透氣后,她將汗蒸箱調到消毒模式,按照說明書進行烘干消毒。
在隨后的滅火過程中,鄢女士右臂、右耳以及額頭輕微燒傷,出現一片片水泡。消防人員趕來時,明火已滅,但起火臥室的墻面已全部熏黑。汗蒸箱上方的空調被燒化,兩個臥室門框變形。而家里的木地板,因為消防水浸泡而開裂了。
因為家中暫時無法居住,鄢女士和家人只能在小區租了個房子。
權威勘驗
消防認定起火部位為汗蒸箱
事后,鄢女士無數次回想起這場火災,她始終想不通:“這個汗蒸箱沒用過幾次,我也都是按照說明書在使用,怎么就自燃了呢?”
根據購買票據,這個“蒸麗康”牌家用汗蒸箱于2018年11月3日在某大型購物平臺購買,價格1980元。
鄢女士表示,自己只在冬天才會使用汗蒸箱,一個月使用一兩次,而今年,僅使用了兩次。在發生自燃前,鄢女士汗蒸了20分鐘。這也在說明書所說的“一次使用不超過50分鐘”的范圍內。
3月3日,消防人員進行現場勘驗,初步判定為汗蒸箱發熱線板出現短路。
3月12日,成都市溫江區消防大隊出具了火災事故認定書,確定起火部位為主臥西南側墻壁角落處遠紅外能量養生箱,而起火的原因為“不能排除電器故障導致火災?!?/p>
漫長等待
一月后等來“免責”回復
事情發生后,鄢女士在購物平臺上聯系了商家“百事匯康保健器械專營店”客服,她這時才發現,該網店這款汗蒸箱早已下架。
該店工作人員稱,這款汗蒸箱在2019年10月時就已斷貨。由于只是“代理”該品牌,在得知汗蒸箱起火事故后,該工作人員表示將聯系生產商處理此事。
鄢女士表示,在事發后一個多月里,生產商一直沒露面。雙方僅通過代理商以及當地消協工作人員進行溝通。
其間,生產商向代理商提供了兩份檢測報告,一份是關于蒸麗康ANP-329紅外養生艙(鄢女士購買的那一款汗蒸箱)的,另一份是關于電加熱產品。兩份報告顯示,抽檢的產品均是合格的。鄢女士質疑,這些檢測報告,并不能證明自己購買的那一個是合格的。
就在前不久,生產商通過當地消協回復:“經當地消防救援大隊現場鑒定,不能斷定是使用產品導致,公司居于人性角度考慮,愿意以個人名義補償2000元,陳女士(鄢女士的女兒)在收到款后,不再追究該公司的相關責任?!?/p>
在鄢女士看來,2000元賠償只相當于汗蒸箱的退款,其他更多損失全部由自己承擔?而更令她難以接受的是對方的態度?!盀槭裁词且詡€人名義?他們的態度就是,起火與他們無關,他們沒有責任?”
生產商工作人員:
“愿意以個人名義補償”
據了解,“蒸麗康”牌家用汗蒸箱的生產商為深圳恩鵬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天眼查”APP顯示,該公司在今年3月16日,曾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此外,該公司還涉及多條法律訴訟,包括4條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4月11日,記者聯系上該公司一位自稱董事長助理的曾姓工作人員。據他稱,“產品已賣出去一年多,所有電器類產品,存放時間長了會氧化。里面有很多元器件,對于儲存環境要求非常嚴格。”
在正常環境下,放置不到16個月就出現問題,這正常嗎?對此,該工作人員僅表示,“對于儲存環境存在質疑,但我也沒有證據,他們也提供不了相關證據?!辈贿^對于產品質量,他卻很篤定,“工廠做了17年,所有產品,大大小小有100多張證書,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過起火的情況?!?/p>
該工作人員證實,“愿意以個人名義補償2000元”是他提出的,這是他出于“對公司品牌的考慮”給出的回復。而這2000元的金額,是在考慮了如今公司經營狀況的基礎上給出的。
律師說法:
生產商應自證是否有過錯
針對雙方爭論的產品質量以及責任劃分問題,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四十一條也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朱界平說,“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是法律對生產者履行產品質量義務和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規定。保證產品質量是生產者的首要義務。因此《產品質量法》在舉證責任上和其他案件有不同,因產品質量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只須證明其損害是由于產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賠償。而被告是否有過錯,由被告自己舉證。
“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原告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中不負任何舉證責任,原告要想獲得賠償,必須舉證其有財產、人身損害的事實,還要舉證其損害是因產品有缺陷所造成的。”朱界平說。
來源: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