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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士在某多多上一口氣購買了25箱“國醬1949茅臺鎮酒”,收貨后發現是假酒,訴至法院要求10倍賠償。楊女士的訴求有法律依據嗎?賣家會怎么辯解呢?法院會支持嗎?通過本案,讓大家能夠了解關于退一賠十的法律規定與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爭議,從而在遇到
楊女士在某多多上一口氣購買了25箱“國醬1949茅臺鎮酒”,收貨后發現是假酒,訴至法院要求10倍賠償。楊女士的訴求有法律依據嗎?賣家會怎么辯解呢?法院會支持嗎?通過本案,讓大家能夠了解關于退一賠十的法律規定與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爭議,從而在遇到類似消費糾紛時,能夠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案情簡介
重慶巴南的楊女士社會交往活動比較多,又注重生活質量,平時喝酒也比較有品味。有一天,她在逛某多多時,看見一款“國醬1949茅臺鎮酒”價格比較適中,產品介紹比較符合自己的定位,網友的評價也很不錯。
圖片源于網絡
看完后,楊女士覺得這是一款純糧食酒,相對來說比較健康,而且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需求,可以囤一些,慢慢地喝,也可以用來招待朋友。便一口氣下單購買了25箱,每箱6瓶,共計5450元。
商家按照約定給楊女士發了貨,貨到后楊女士開了一瓶嘗了嘗味道。可這一嘗,她感覺與自己平時喝的糧食酒的味道不太一樣,差距不小,而且根本也不是醬香型白酒。
這下,楊女士就心生疑惑,她也知道以價格來看,這肯定不可能是真茅臺,酒的牌子也是“茅臺鎮”,賣家也沒有說這是真的茅臺。但是不管是哪個牌子,介紹里說的是糧食酒,那至少應該是糧食酒才對,可這口感明明就不對勁。
于是,楊女士就認真地看了看酒瓶子的外包裝,發現標識上連生產廠家名稱都沒有,外包裝標的公司在網上也查詢不到,都不知道有沒有這家公司。這更加重了她的疑心,就上市監局的官方網站查詢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一查也是一片空白。
這下子,楊女士反應過來,自己上當了,花幾千塊錢買到了二十多箱三無產品。隨后,楊女士趕緊跑到醫院,花了30.4元檢查了一下身體。確認沒有問題后,心頭一口氣才松了下來。
二、雙方觀點和分歧
楊女士在發現購買的酒是假酒后,與商家協商,要求退還購物款5450元,并10倍賠償損失54500元。商家只同意退貨,不同意10倍賠償損失。協商未果,最后鬧到了法庭上。
楊女士觀點很明確,她認為,商家出售的醬香酒的外包裝上的公司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均為偽造,這款酒理所當然屬于假貨,會對人體產生危害,要求商家退1賠10,退還購物款5450元,并10倍賠償損失54500元。
商家不同意楊女士的說法,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幾點辯解理由:
1. 涉案的醬香酒并非商家制造生產,其并不知道這款商品為三無產品,因為看到許多同行都在出售,就跟著在網上掛鏈接進行出售;
2.商家認為楊女士系職業打假人,不是為了生活日常消費而購買產品,其行為不屬于消費行為,而是為了以此獲得高額賠償獲取利益,不屬于法定消費者;
3.經營者承擔10倍賠償的前提應是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害無毒,不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危害,食品包裝上的標識并不必然導致食品安全的問題。出售的這款產品,所有的進貨來源都有聊天記錄截圖的方式打印,可以提供涉案批次的醬香酒的酒檢報告。
綜上,商家同意退貨退款,但不同意賠償10倍損失。
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楊女士要求10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來源于《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那么,在對案情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表述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規定很明確,只要商家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就有權要求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楊女士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同時其支付價款超過了一千元,要求商家10倍賠償,有法可依。
但其訴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還有幾個法律問題必須要弄清楚,下面就圍繞商家的辯解,來一一進行分析。
(一)商家辯稱自己不知道產品是否屬于三無產品就可以免責嗎?
法庭上,商家辯稱其并不知道產品是三無產品,只是看到同行掛了鏈接后也跟著掛鏈接銷售。
商家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辯解,本質上是想說法律規定要“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自己并不明知,所以不符合法定的責任承擔要件,據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好像表面上看上去,是這樣的,法律要求明知,那我不明知,我就不用承擔責任。
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法律規定的明知,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確實知道,也就是說對于產品的真實情況商家心知肚明;另一種是商家應當知道而不知道,也就是說商家在出售前應當先了解產品的實際情況,但疏忽大意沒有了解清楚。
所以,具體到本案,無論商家是否是真的不知道該款酒的生產廠家和生產許可證是偽造的這一事實,商家在出售前均應到官網查詢、核實,保證自己出售的產品符合安全標準。所以,即使商家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大意地上架了這款酒,因為其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法律也推定其應當知道。從而,商家的行為就構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
(二)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行為,法律會支持嗎?
所謂的職業打假人,是在《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新出現的一批專門以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向商家索要10倍或者3倍賠償的群體。
近年來,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是否應當支持賠償訴求,也引發了很大的爭議,主要觀點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法律雖然沒有禁止,但是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商品存在問題,在沒有真實消費需求的情況下,故意購買后索賠牟利的行為,有違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律上不應當支持這類行為。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私權力的范圍,法律上沒有禁止知之而買,那么根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私法原則,不論行為人主觀目的是什么,均應支持。
兩種觀點各有道理,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也還沒有達成一個統一的共識,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甚至網上有曝出因職業打假而被以“敲詐勒索”追究責任的。
不過,就本案而言,商家雖然指稱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但事前并沒有做任何功課,沒有提供比如楊女士以同樣的理由維權的案例,以及其他楊女士要求相關部門處理類似案件的記錄等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只是在法庭上打嘴炮、過嘴癮。
那么,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顯然,在商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楊女士是職業打假人的情況下,這一主張法院也不會采納,即使楊女士真是職業打假人,商家也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商家提供酒檢報告,可以免于擔責嗎?
本案中,商家在法庭上提出,經營者承擔10倍賠償的前提應是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且可以提供酒檢報告,這是否能夠免除其責任呢?
從這一點上來說,特別是對于“酒”這種特殊的商品,司法實踐中也是發生了很大的爭議。這個爭議的核心就在于“假酒”是不是就意味著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這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真的“假酒”,也就是說這個酒不僅牌子是假的,廠家是假的,酒本身也是用諸如勾兌等方法生產出來的,一些基本指標根本上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貨真價實的“假酒”。這種情形,實踐中沒有什么爭議,人人喊打,10倍賠償沒話說。
第二種情形,這所謂的“假酒”實際上是“假牌子酒”,也就是說酒是真的,各方面都符合酒類食品安全標準,甚至口感較真的酒還好喝,不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只是這個酒冒用了其他品牌的牌子。
這種情形下,是否支持10倍賠償爭議較大。爭議的原因在于,我們雖然經常說假一賠十,但這只是通俗的說法。實際上,法律規定不是這樣的:“經營明知是假的食品,消費者可以支付價款十倍”;而是這樣的:“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支付價款十倍”。
所以,看出來了吧,法律規定的是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下才能要求10倍賠償,而不是凡是假貨就可以要求10賠償。一般來說,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假貨只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3倍賠償。
回觀本案,楊女士買到的酒,廠家是假的,生產許可證是假的,所以,此款酒連基本的檢測都沒有經過,更談不上符合安全標準,對于這種三無產品,不需要當事人證明對人體有實際危害,法律首先就推定有危害,從而要由被告提供證據證明沒有危害。所以,商家提供酒檢報告就是為了證明此酒沒有危害,不符合10倍賠償的條件。
四、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應當標注的信息,而標注的廠家和生產許可證編號均系假冒偽造信息,涉案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賣家提供的酒檢報告并不是其所售涉案醬香酒的質檢報告,不能證明其依法履行了進貨的查驗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賣家經營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白酒,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責任。楊女士的訴求依法應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賣家退還楊女士貨款5450元,并支付賠償金54,500元。案件受理費649元,由賣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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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