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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還被列為“李鬼”三文魚而遭嚴打的虹鱒魚最近火了。因為一份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虹鱒魚“躋身”三文魚隊列,由此引發了外界的廣泛爭議。李嘉作昨天下午,上海市消保委召開首個“消費聽證會”,專家、律師、標
在2014年還被列為“李鬼”三文魚而遭嚴打的虹鱒魚最近火了。因為一份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虹鱒魚“躋身”三文魚隊列,由此引發了外界的廣泛爭議。
李嘉作
昨天下午,上海市消保委召開首個“消費聽證會”,專家、律師、標準制定方、人大代表在同一個平臺上爭鋒相對,圍繞三文魚標準、消費者維權等議題展開了激烈交鋒。
爭議:虹鱒魚是否“濫竽充數”?
在這份最新發布的團體標準中,對于三文魚的定義解釋為:鮭科魚類的統稱,包括大西洋鮭、虹鱒、銀鮭、王鮭、粉鮭等。引發外界熱議的焦點在于,淡水養殖的虹鱒魚被定義為三文魚的一種。而號稱產出中國“三分之一的三文魚”、實際則生產虹鱒魚的青海民澤龍羊峽生態水殖有限公司也參與了該團體標準的制定。
有關虹鱒魚是否“濫竽充數”的爭議這些年一直不斷。標準制定方、人大代表和專家有不同的看法
標準制定方:標注原料與產地以及種名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理事/專家鄭維中參與了團體標準的起草,他在現場回顧了起草時所考慮的環節。他認為,三文魚不是一個狹義的名詞,它包括很多種類,三文魚是個約定俗成的說法,沒有誰能認定俗名對與錯。鄭維中表示,從廣義的三文魚來講,市場上的大西洋鮭、虹鱒、粉鮭和其他鮭魚類,每年都在以三文魚名義售賣。
但鄭維中也強調,把虹鱒魚當做大西洋鮭來賣,肯定是不對的,“考慮到消費者對產品的認知,我們在團體標準中已經有對標簽和標志的規定,要求標注原料與產地以及種名,比如,三文魚(大西洋鮭魚),三文魚(虹鱒)。”
反對方:兩種魚不能混淆
上海海洋大學食品學院水產品加工及貯藏工程主任陳舜勝并不贊同把虹鱒魚列為三文魚。他認為,雖然在國外一些國家,三文魚包含虹鱒魚,但是在中國消費者的心中,三文魚是狹義的,局限于海水魚,有洄游習性,而淡水養殖的虹鱒,沒有三文魚的洄游習性。“不同的生長環境對于魚的影響很大,從這個角度來看,三文魚和虹鱒是兩種魚,不能混淆。”陳舜勝認為,應該尊重消費者的理解,保持原來的名稱不變,不應該擴大三文魚的范圍。
陳舜勝也引用了一些國外的定義。比如,美國FD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明確指出,虹鱒不是三文魚,在商品包裝上不得標注“三文魚”(Salmon)“的字樣,因為這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場外之音:虹鱒魚更推薦熟食
到底能不能“指鱒為鮭”?記者今天早上采訪到了挪威海產局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總監博薇婭。她表示,就消費習慣而言,被廣大消費者所熟悉的“三文魚”是大西洋鮭:“在挪威,三文魚和鱒魚被明確定義為兩種不同的商品,會用不同的標簽去做區分。”
漁業專家周卓誠認為,符合國際一般認知的“三文魚”是指Salmo salar,即海水養殖大西洋鮭,原產于大西洋;相對淡水虹鱒(oncorhynchus mykiss)而言,大西洋鮭在生食條件下更為安全。通俗地說,就是新鮮無二次污染的大西洋鮭可以生食,而虹鱒魚更推薦熟食。
價格:兩者相差甚遠 消費者答應嗎?
三文魚定義之爭之所以被消費者高度關注,是由于大西洋鮭和虹鱒魚截然不同的價格:在水產批發市場,凍品深海三文魚批發價高達每斤50至70元,而淡水的虹鱒魚批發價不足30元一斤,淡水養殖的虹鱒魚批發價格不到深海三文魚的一半。
團體標準引發的后續消費維權問題就來了:如果虹鱒魚被列入三文魚之列,市場會不會因此劣幣驅逐良幣?消費者花了大西洋鮭的錢買了虹鱒魚,知情權和選擇權如何得到法律保護?消費者答應嗎?
消費者:大多數不買賬
對于“三文魚定義之爭”,近日由市消保委發起的一份消費者問卷調查顯示,消費者并不買賬。截至目前,有83%的消費者認為將淡水養殖的虹鱒魚歸入三文魚類是“指鹿為馬”,涉嫌誤導消費者。74%的消費者表示,擔心將虹鱒魚列入三文魚類之后,企業會借此來誤導消費者。還有18%的消費者認為,在分不清楚虹鱒魚還是三文魚的情況下,會放棄購買。
律師:消費者維權門檻更高了
市消保委常務委員、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江憲表示,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根本分不清楚虹鱒魚和大西洋鮭的區別,因此行業協會要規范行業行為,要制定標準,反對誤解。
江憲認為,科學上對于三文魚的爭議還沒有解決,不能把科學標準和普羅大眾的三文魚理解做精確的區別,現在的標準在流通領域反而容易造成誤認。他認為,專家的科學精神被不良專家利用了,這容易導致虹鱒魚被當做優質大西洋鮭被售高價,消費者極易混淆。從法律來說,這違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元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江海則指出,團體標準的出臺對于消費者維權相當不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一個消費欺詐的概念,在標準沒有出臺之前,如果消費者被騙并造成了損害,意味著消費欺詐成立。這個團體標準出臺后,虹鱒被納入三文魚之列,企業可以相當模糊地把虹鱒魚和大西洋鮭混為一談,相當于企業把自己的責任排除掉了,這意味著消費者的維權門檻更高了。
專家:由政府制定統一名稱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海洋學院教授王亞民搶過話筒,一針見血地指出:三文魚出現這么多爭議,和不同企業的利益有關聯,讓誰用三文魚或不用三文魚都不公平。最好的辦法是大家不要說三文魚,而是詳細標注產地和種名,防止利益爭奪。由政府部門出面制定權威統一的名稱,而團體標準更多是在行業內部,用以區分。仍然不建議用三文魚這個名稱,來綁架消費者的認識。團標和國家標準相比,法院可能更傾向于使用國標。建議由執法部門和政府部門加以定義。綜合文匯報等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tf077
丁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