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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子與女兒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張大爺有仨孩子,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排行老三。張大爺和老伴兒一直想要兒子。當時生孩子的時候家庭經濟條件本就不好,即便如此也是連生三個,直到生出兒子之后才罷休。兒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顯不同,好吃好穿的,都先可
【1】兒子與女兒私下簽訂了一份協議
張大爺有仨孩子,兩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排行老三。
張大爺和老伴兒一直想要兒子。當時生孩子的時候家庭經濟條件本就不好,即便如此也是連生三個,直到生出兒子之后才罷休。
兒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顯不同,好吃好穿的,都先可著兒子來。時間一長,兩個女兒也已習慣、似乎也默認了這種行為,什么都不與弟弟爭,弟弟更是坦然接受。
隨著兒女們長大、成家,張大爺和老伴兒年歲越來越大,對子女們的依賴越來越重,只不過——對兒子是“心理”依賴,只要想起來、嘴上說說就很舒坦;對于女兒們則是可勁使喚——大事小情,有事就找女兒。
伺候爸媽是應該的,管老人的事,倆女兒沒有二話。但是讓女兒們心里不舒服的是,老倆跟三個孩子口頭交待過很多次:你們兩個當姐姐的,要照顧好弟弟;我們老兩口這輩子就落下一套房子,今后全留給兒子……
兩個女兒嘴上沒說什么。老人的這種態度,從她們小時候開始,一貫如此。兒子對老人的交待很滿意、也更上心,而且打心眼里很坦然:父母的房子,不就是該留給兒子的么?再說了,兒子也沒白當,每次讓父母念叨起來不都是喜笑顏開么?
但兒子心里還是有點不踏實:做子女的,哪好意思張口讓老人寫個字據?光靠老人這么口頭交待,恐怕不太保險……于是兒子找到兩個姐姐:
“姐,咱爸媽有這個心愿,咱們還是要遵守,照著爸媽的意思來。有什么事兒咱們仨商量,就別再打擾父母了。
我是這個意思,按照爸媽的意思,咱們仨寫個字據,你們倆放棄爸媽的房子,今后房子全歸我。”
二女兒沒說話,大女兒沉吟了一會兒說道:
“爸媽交待的話,我可以聽。但是有個條件:爸媽的事兒,不能光讓我們倆管,你也得操操心,別什么事兒全推給我們。
你是當兒子的,家里大事小情按理說應該你來牽頭做主。”
弟弟一聽有戲,滿口答應:
“姐,這你放心!二姐,你的意思呢?”
二女兒看了看大姐,簡單回應了一句:全聽大姐的。
兒子抓住時機,趕緊讓兩個姐姐按照他預先設計好的言辭,分別寫了一份書面說明,核心意思就是“以后不要爸媽的房子,全給弟弟”。
拿到協議之后,兒子心里徹底踏實下來。只不過當時的承諾早就拋之腦后,隨后的態度行為依舊。直到五年之后張大爺和老伴兒先后過世,該操心的、不該操心的,依然全拋給了兩個姐姐。
【2】女兒“毀約”
事先說好卻不照做,已經讓兩個女兒很不滿意,只不過礙著父母不好發作。父母過世,配合倆姐姐處理完后事,兒子第一要緊的事兒就是要把房子過戶,于是找到兩個姐姐。
誰知這時候大姐反悔了,二姐也隨后迎合——要分父母房子。理由很簡單:說好的事情不照做,伺候爸媽的事情都是她們來,憑什么房子給你一個人?
兒子急了:
“當初說得好好的,我怎么沒孝敬爸媽了?難道讓他們心里高興不是孝敬?你們無非就是費點力而已,我還費心了呢!
我不想把事情弄大,你們要是還想著爸媽,配合我。你們不做,就是對爸媽不孝!而且白紙黑字在那擺著。你們這么干,怎么連起碼的誠信都沒有?!”
兩個女兒態度堅決:到底誰不講誠信,自己心里清楚。要配合著過戶,不可能。
兒子一氣之下把兩個姐姐告了:
“我本來不想壞了咱們姐弟感情,是你們逼我的!”
兒子想得很簡單:你們倆不就是嫌自己為父母干活少了么?雖然沒盡力,我還盡心了呢,這根本不是問題。有你們親筆簽名的字據,我怕什么?
誰知最終的結果,讓兒子懵了:當時寫的字據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三人均分父母房產。
【3】為什么?
這個事情涉及到兩個問題:
1.協議無效的原因
當時那份協議,本意上是指兩個女兒放棄對父母房產未來的繼承權,全部由兒子繼承。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人只有過世之后,其遺產才會發生繼承。人在世,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沒有繼承問題,也就不存在諸如繼承、放棄之說。
從常理上應該很容易理解:放棄一個尚不存在的東西,放棄什么?
這一點,在最高法關于《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中有明確說明:
第三十五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
第三十七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而在原《繼承法意見》的第49、51條,也有完全一樣的說明。
因此,上述案例中,暫且不談論兩個女兒的放棄是否自愿、兒女對父母的贍養有無差別,繼承人在張大爺和老伴兒健在時作出的書面放棄,沒有法律效力。
2.似乎女兒對父母的贍養有差,為什么三人均分?
這里存在一個關于贍養的認定問題。
在以上協議無效、張大爺和老伴兒沒有留下合法遺囑的情況下,房產按照法定繼承執行。二老的法定繼承人只有三個孩子。
具體誰繼承多少份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到義務的多少,確實會影響到份額分配。但是:
贍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中的照料、精神上的撫慰,在判定時并沒有嚴格明確的標準。兒子對老人伺候的確實少,但老人一說起兒子心里樂開了花,可以認為兒子對父母做出了“精神撫慰”。
在法定繼承角度,只要繼承人沒有觸發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必定可以繼承;在無法客觀判斷出誰盡到的義務更大,遵循的就是“均分原則”。
所以,最終的結論就是:按照法定繼承執行,三個子女均分。
當然,這個案例中還有另外一個人為因素:兩個女兒并不想再與弟弟糾纏下去,不想把關系搞得更僵,沒有主張多要、多分。
【4】結語
關于家庭財產繼承,只可能發生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如果想提前做些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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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