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簽訂“購房合同”的套路貸法律問題西安律師常鈺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有一種套路貸的模式,是借購買房屋為名義,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類型。舉個例子感受一下:華強和封標是兩個好哥們,某一天,簽了一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封標
借簽訂“購房合同”的套路貸法律問題
西安律師常鈺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有一種套路貸的模式,是借購買房屋為名義,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類型。
舉個例子感受一下:
華強和封標是兩個好哥們,某一天,簽了一份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封標把自己位于某某小區的一套房子,20萬元賣給華強。當天,華強就向封標轉了20萬。
過了一段時間,華強向法院起訴,要求封標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這個案子如果只看這份購房合同,這應該就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方付了購房款,另一方沒有履行過戶義務。

但是想騙過法院的法官,還是沒那么容易,這個案子還是有諸多疑點引起了法院的質疑。
首先,是過戶房屋的價格,經過司法鑒定,涉案房屋的在交易當天的市場價為70余萬,而本案中的購買價格僅為20萬,不符合常理。
其次,購房合同當中有封標簽名的地方都按了手印,一般的購房合同不會頻繁的按手印,這也同樣惹人懷疑。
再次,購房合同約定十分簡單,況且房屋內有各種裝飾裝修物和家具家電,合同內也沒有進行約定交割。
種種因素,導致無法確定這是一份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在審理合同類糾紛案件時,有權對合同的效力作出認定。合同有效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這就是一份不具備效力的合同,以這樣一份合同起訴,法院很難判斷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認定合同效力,最終法院駁回了華強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查合同糾紛時,會首先判斷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有效存在以下幾個前提:
首先,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還就上述套路貸為例,如果套路的是一位不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即便簽訂了這份購房合同,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的,因為主體并不具有簽訂這樣合同的資格。
其次,必須要表達真實意愿,比如被脅迫、被忽悠的,這樣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法律不予保護。
再次,就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否則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民間借貸糾紛與房屋買賣糾紛交織的情形現在已經很常見了,本文這種也是比較典型的,名義上是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實則是以侵占他人房屋為目的的“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并不是有一份合同,就可依據合同作為起訴和判斷法律關系的依據,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是雙方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基于對合同真實性的重點審查,做出駁回判決,還是很有參考意義。
注: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且參照當地司法實踐,如針對個案可直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