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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分期付款”這個詞并不陌生吧,這是現今社會很流行的一種“消費方式”,就連買一臺手機都要分期付款,下面小編結合身邊的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分期付款”的“騙局”:生活案列前幾天,大學生李某被一則買手機送話費的廣告吸引住了,便走進店內
相信大家對“分期付款”這個詞并不陌生吧,這是現今社會很流行的一種“消費方式”,就連買一臺手機都要分期付款,下面小編結合身邊的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分期付款”的“騙局”:
生活案列
前幾天,大學生李某被一則買手機送話費的廣告吸引住了,便走進店內咨詢,看中了一款oppo R11手機,市場價接近3000元,當時銷售員告訴他,你先付500元就可以把手機拿回去了,但是送話費要提交身份證、銀行卡等信息資料,親自簽字。剩余的手機款按月支付就可以了。當時李某覺得很劃算,稀里糊涂的簽字認購了。手機拿回家后,使用一切正常。但奇怪的是,他等來的并不是話費,而是一個個催款電話。經了解,該手機的首付是500元,剩下的2500元分24期支付,每期還款200元。
剖析“騙局”
其實李某的分期貸款月利率大約是3.833%,年利率大約是45.99%,年利率明顯超過24%,不在法定的年利率范圍內,超過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們國家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受法律保護,但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所以李某可以請求商家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月利率:24期*200元=4800;4800元-2500元=2300;2300元/24期=95.833元;95.833元/2500元=3.833% 。
年利率:月利率*12個月=4.924%*12=45.99% 。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李某能以購買時,商家未告知貸款內容為由,告商家詐騙?
李某表示,購買手機的時候,并未含有貸款說明的紙質文件,而且購買手機的票據已經丟失,無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于是向工商部門舉報。經工商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因為李某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撐,最終該投訴無法得到解決。
“分期付款”固然是給大家帶來了方便,但是凡事有兩面性。其實分期付款買手機從表面上看,確實給許多口袋里捉襟見肘的人提供了方便,甚至可以零首付就可以拿到心儀的手機,但是殊不知消費者卻掉進了個別不良金融理財公司的陷阱,這些公司手續不健全,甚至并無權限涉足金融信用貸款,名稱、地點、賬戶、主體不明確,讓消費者沒辦法去追溯,一旦出問題得不到任何合理的解決辦法。
小編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消費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當面核對好付款金額、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內容,并妥善保管合同。注意主動索要正規票據和保存相關憑證;在消費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違法經營、侵權等行為,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避免更多的消費者上當受騙。同時“分期付款就要產生本金和利息,消費者在簽訂分期付款合同時,一定要詢問清楚是否可以提前還款以及提前還款后的利息是不是要支付,支付多少,最好能將這樣的約定寫進合同文本中,以免想提前還款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李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