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波,湖北崇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暢,湖北崇道律師事務所律師案件經過2021年1月10日,原告XX鋼模廠與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鋼模板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鋼模板等。2021年9月23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梅波,湖北崇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子暢,湖北崇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經過
2021年1月10日,原告XX鋼模廠與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鋼模板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鋼模板等。2021年9月23日,原、被告進行結算,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由此引發訴爭。

判決結果
一、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XX鋼模廠租金1700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3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付清。原告自收到第一筆款項50000元起三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二、若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項未按期足額支付,原告XX鋼模廠有權就被告湖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款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三、原告XX鋼模廠在收到上述所有款項后7日內,向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總金額為150000元,稅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原告XX鋼模廠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本案的審理,明確了合同在建筑設備租賃領域的“極端重要性”,合同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通過對本案的審理,傳導出尊重合同、誠信經營的裁判理念,為規范建筑設備租賃市場提供了司法指引,對促進建筑設備租賃市場良性發展,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有序推進,起到了良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