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聊聊股權。
關于股權的概念。
從查閱的相關資料來看,股權的概念有以下幾種表述:
股權,股東權利的簡稱。
股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身份在法律上對公司享有的權利總稱。
股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財產利益并參與公司治理的權利。
由此可知,股權是一項綜合性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同時,從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股權的內容包含多種,具體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文章《股東爭議|股東權利有哪些?(最全總結)》。
同時,對于股東而言,股東的持股比例也能反映出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在所有的股東權利中,有些權利股東可以單獨行使,不論持股比例為多少;有些權利的行使,需滿足一定的持股比例。
如股東行使知情權,無論股東持股多少、實際出資多少,均不會直接影響股東行使知情權。
而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就需要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能提起。
即股權是存在區別對待的。
這主要是因為:
如果能夠自由無限制的行使股東權利,就可能造成股東權利的濫用。
顯然,每個股東每天都想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必然增加公司的運營成本。
但是如果把股東權利行使的條件設置的過高,就可能造成大股東任意作為,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因此通過設置條件,平衡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

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權利有15種。
近年來,“股權”作為熱門詞匯經常被創業者提起,比如股權設計、股權激勵、虛擬股權等等。而在這些現象中,財產性質的股東權利往往被過多的關注,如分紅。
但如上文所說,股東權利多達十幾種,并且這十幾種權利是一個共同體,而非分離存在。
這可能導致,當創業者去引入一項新的股權制度時,因為忽視了股權的多面性,而使方案效果不理想的情況。
雖然分紅權是重要的股東權利,但也只是股東權利之一。
在沒有設置條件將其他股東權利分離時,就會使方案實施過程中遇到預料之外的障礙,并且難以排除。
所以,股權的“動”是一個協同動作,需要同時考慮分紅權、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即股權的變動不是一根線,而是一張網。

最后總結
1. 股權是股東享有的股東權利的總稱。
2. 股東權利是一項綜合性權利。
3.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15項股東權利。
4. 股權的變動,是一張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