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兜底罪名?
1、首先說法律的兜底條款和罪名,這是個正面的詞匯,初衷是因為法律不可能窮盡各種違法犯罪的情形,為達到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目標而設立的。
79刑法有三大口袋罪,即投機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職守罪,不好處理的行為往往被納入這三個罪名,所以被人稱作口袋罪,意思啥玩意都能裝。
而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主要是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當然現在的尋釁滋事罪仍然是一個兜底罪名。

2、兜底罪名也叫口袋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難以界定有罪與否的罪名;是對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某一法條不明確,但與這一法條相似,而直接適用該法條定罪的情況,對罪名定義不清、對情況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來源。
3、定罪量刑的法應該盡可能的清晰而不能模糊,否則就對公民沒有指引作用。
二、司法實踐。
1、立法盡可能明確具體,在立法不改的情況下,盡可能按照司法實踐出具司法解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對反復出現的行為制定新的罪名。比如,針對這幾年出現惡意詆毀英雄的行為和言論。按照以往,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來論,如果情節嚴重,一般會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最高可判五年。
但《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中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侮辱國旗、國徽罪)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英烈罪)。
3、以后大家都知道了侮辱英烈入刑的,這樣就很明確了,具有很強的指引性!引導公民尊崇英烈。
尊崇英烈光榮,侮辱英烈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