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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要投訴,我在購買一對黃金耳釘的時候商家承諾可以按照價格來更換以克計算的黃金,現到商家更換,卻告知只能更換一口價的黃金”“您好,我在商場購買的黃金項鏈,回家稱重后折合下來每克的價格比市場金價貴300元,我感覺受到了欺騙”諸如此類投訴
“您好,我要投訴,我在購買一對黃金耳釘的時候商家承諾可以按照價格來更換以克計算的黃金,現到商家更換,卻告知只能更換一口價的黃金”
“您好,我在商場購買的黃金項鏈,回家稱重后折合下來每克的價格比市場金價貴300元,我感覺受到了欺騙”
諸如此類投訴已經屢見不鮮。筆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因消費者證據有限,從合同角度法院均未支持消費者訴請。
據了解,所謂的“一口價”黃金飾品一般以3D、5D、古法工藝為主,該類黃金飾品看上去“高大上”,但實際重量很輕,銷售時往往在發票上注明在更換時按標價及加工費換同工藝飾品或者回收時按黃金克數計算價值,于是導致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一口價”黃金飾品時興高采烈,認為占了便宜,事后細思或是更換時才發現掉入了消費陷阱。
那么銷售“一口價”黃金飾品是否違法?為什么實踐中投訴往往也得到了退貨等合理解決,按消法索賠卻得不到司法部門支持?現行法律、法規對黃金飾品明碼標價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的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不違法:一是黃金飾品屬于價格法中實行市場調節價范疇的商品,經營者有權自行定價,只要明示了價格就行,認為 “一口價”黃金飾品的計件單位是“件”,符合明碼標價應當標注的要件,即“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二是“一口價”黃金飾品在價格上高于按克銷售的黃金飾品,但前者多采用3D硬金、5G炫彩金、古法黃金等工藝,相較于后者款式、顏色、造型上更新穎美觀,因其不同的工藝,價格高于一般按克銷售的黃金飾品也是合情合理;三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即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一口價”黃金的銷售模式,“一口價”是國內珠寶行業飾品化轉型、品牌化發展的一個重要突破,雖然“一口價”黃金飾品在價格上高于按克銷售的黃金飾品,應屬于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違法:一是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實踐中消費者往往是在換貨或是按克換算單價時發現了“一口價”黃金飾品與一般黃金飾品不等值,即購買時候多了每克幾百元,一件首飾甚至相差成千上萬元,消費者權益明顯受到侵害。經營者定價違反了《價格法》第七條規定的“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黃金飾品對大部分消費者是既有為美好生活需要的目的,也有側重黃金保值的考慮,所以一口價黃金保值功能在銷售時應該屬于商品的重要信息之一,不能簡單的按第一種觀點中對明碼標價的理解來理解,即在銷售“一口價”黃金飾品時要明確告知消費者按克計算的單價是多少。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通過調研發現,所謂的“一口價”黃金飾品和按克銷售的黃金飾品在商家進貨時一般統一按克計算進價,只是不同工藝飾品對應的加工費不同,相差幾十元每克的手續費,但在“一口價”黃金飾品售出時則多出了幾百元每克,溢價過高使得消費者在導購員的一頓“忽悠”購買之后大呼受到了欺騙。我們在處理此類投訴時更應該注重以下情況調查和相關證據收集以便于投訴處理和判斷是否違法,一是飾品進價的價格成本構成,是按克及加工費構成,還是按所謂的3D硬金、5G炫彩金、古法黃金等工藝品附加值;二是飾品標簽的制作,一般的黃金飾品均是由上海等大型品牌黃金企業直接發貨,并提供清單給經營者,經營者再根據自己需求將黃金飾品分為一口價和按克銷售黃金飾品將標簽清單整理后提供給發貨方合作的鑒定機構出具相應標簽,然后掛上標簽,這個時候黃金飾品就出現了一口價和按克銷售黃金飾品的區別;三是現場檢查時固定對兩種飾品的價格明碼標價的方式,往往金店突出的都有“今日金價***/克”的顯著顯示,而3D硬金、5G炫彩金、古法黃金的一口價黃金飾品僅僅就是一張標牌,上面顯示價格和品名(這個時候我們還要注意飾品的名稱是否符合GB11887-2012/XG1-2015《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中的強制規定“貴金屬首飾的標簽中的產品名稱只能包括純度、材料、寶石名稱和首飾品種四項內容”,即出現“3D硬金”“古法工藝”等字樣在飾品名稱中均不規范);四是現場檢查或是詢問時,固定商家和消費者對一口價黃金飾品和按克銷售黃金飾品區別的介紹和理解,一般的商家介紹是更側重于一口價黃金飾品的工藝型及工藝價值,有的甚至直接從視覺感官上介紹,因為一口價黃金飾品,因為工藝不同內部空心,同樣的價格往往使人看起來比按克賣的大,從而引導消費者產生“大的必然更重”的誤解。從以上四個方面情況的了解有利于我們對“一口價”黃金飾品的價格是否違法有明確直觀的認識和判斷,對不明確告訴消費者具體克數的“一口價”黃金飾品銷售行為,應該涉嫌“利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同時,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第56號令《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來看,也更有助于我們認識目前“一口價”黃金飾品的銷售方式是存在問題的。新規梳理和提煉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及配套解釋,對明碼標價規則和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作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規定。新規列舉了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結合“一口價”黃金飾品價格問題,針對第十九條第(六)項“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所列舉的價格欺詐行為,筆者認為在大部分人都認為黃金飾品應按克計價,且又在經營場所明確突出標注“今日金價***/克”的消費環境中,按件銷售的黃金飾品不標注克數或者將標注克數部位隱藏的目的在于讓消費者不知道實際的金重或者誤以為金重大于實際的金重,顯然是一種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的行為,應當屬于價格欺詐。所以,上述的第二種觀點也是符合新規立法目的。
當然,黃金首飾行業不是只賣材質,工藝、品牌也是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作為經營者要有行業自律意識,達到獲得利潤和消費者滿意共贏的局面才是正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已經施行,相信有新規作指引,商家能夠在價格標識上予以規范,讓“一口價”黃金與“套路”二字徹底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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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古雄梅山分局 馮呂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黃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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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陽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