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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維修費春節期間的車輛維修費適當高于平時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2015)建岡民初字第0393號蘇汽公司的車輛系在春節期間被撞壞,修理系在春節期間,維修費用會適當高于平時,恒興公司、保險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維修明顯不合理,故蘇
一、車輛維修費
春節期間的車輛維修費適當高于平時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15)建岡民初字第0393號 蘇汽公司的車輛系在春節期間被撞壞,修理系在春節期間,維修費用會適當高于平時,恒興公司、保險公司所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維修明顯不合理,故蘇汽公司要求恒興公司賠償汽車維修費342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替代性交通費
【替代性交通費用】因交通事故車輛需要維修無法使用,春節期間需要走親訪友產生的替代性交通費用,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17)京0113民初4499號 就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王曉青雖未能就其主張的交通費數額提交足夠的票據佐證,但考慮到其車輛于事故后扣押及修理時間較長,且正值春節走親訪友期間,故對于其主張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208.80元,酌定予以支持。
(2016)蘇07民終3431號 關于侍昊主張的交通費,因侍昊的車輛在4S店維修,期間又逢2016年春節,侍昊主張交通費每天28元,計算48天,該主張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租車費用】因交通事故車輛需要維修無法使用,當事人春節期間確需租用車輛走親訪友,且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的,人民法院一般支持相應的租車費用。
(2017)津02民終2246號 綜合本案車輛受損情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出時間等情況,且車輛修理恰逢春節前后,上訴人并無故意擴大損失的情節,故本院對其主張的車輛租賃費6000元予以支持。
(2015)宜高民初字第764號 甘GK4655號車是二原告的自用私家車,平常用于跑生意,春節駕駛回老家走親訪友,且事故發生后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二原告另行租賃交通工具并支付租賃費用的證據確實充分,二原告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6)贛1002民初315號 對于原告占國平因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期間,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鑒于原告系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故發生后車輛維修在春節期間,原告主張車輛維修期間的租車費用16500元,提供了合法有效憑證,本院予以支持。
(2018)桂1102民初1020號 因事故產生汽車租賃費15840元(原告車輛因事故受損在春節期間,原告主張修車18天租金損失為15840元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予以支持。
三、停運損失
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車輛需要維修而停運,春節期間停運時間長于平時、停運損失高于平時的屬于客觀現象,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14)西民初字第10849號 原告為雙班承包出租車運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車損傷,已對原告正常運營造成影響,因事發于農歷春節假期前一天,車輛未能及時定損、修理一節并非原告主觀原因造成,原告現就出租車未能運營期間的損失而主張賠償的承包金及誤工費屬于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2013)鏡民一初字第01000號 原告的車輛停運17天,雖然停運期間正逢春節,是出租車的經營旺季,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超出行業標準的具體數額,故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予以支持3400元(200元/天×17天)。
(2016)京0102民初20378號 因事故發生在春節后的正月,外地務工人員尚未全部返京工作,故修理時間較長不屬于原告故意擴大損失,該期間的損失,安晴均應賠償。
四、醫療費
【無醫囑購藥費用】受害人因春節期間需要回家過年并在當地購買藥物維持治療,雖然不屬于遺囑藥物但合情合理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16)魯1522民初1660號 被告還對原告在從莘縣醫藥公司永康大藥店四十二分店購買藥品花費有異議,認為沒有醫囑證明,不予認可。因原告春節期間回家治療及出院后又購買了部分藥品,因原告病歷及出院醫囑證明,原告傷情并未治愈,從莘縣醫藥公司永康大藥店四十二分店購買藥品在家進行治療為病情所需,故原告購買的該藥品花費予以支持。
【異地治療】受害人在春節期間仍需治療,但因需回家過節而到當地醫院治療、住院的,符合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013)濰民四終字第256號 趙強受傷住院適逢春節期間,其于2月3日到其老家城律村衛生所治療,符合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對趙強主張的上述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五、護理費
【不住院護理費】受害人因春節期間沒有住院治療而無法證明其護理費,但有證據證實其確有護理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認定護理費。
(2014)舟定民初字第99號 護理費,第一次住院的時間期間恰逢春節,原告關于計費護理時間與實際住院時間不一的理由,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
(2014)青民五終字第1543號 原告主張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間兩人陪護,已經提供醫院的陪護證明為證,雖然原告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醫院住院期間掛床22天,但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脛骨骨折,回家過春節期間仍有石膏外固定,考慮到原告年齡偏大,醫院出具醫囑等因素,法院認為原告在回家過春節休養期間仍需陪護兩人,原告的護理費應確認為17176元(116元/天×76天+110元/天×76天)。
(2015)萬法民初字第06380號 5.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費的支出,考慮到原告受傷后在三峽中心醫院住院期間恰逢春節,期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告的住院護理費認定為5700元(100元/天×57天);
【相對較高護理費】由于春節期間的特殊情況,受害人因此產生較高護理費屬于客觀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支持高于平時的護理費。
(2016)魯0202民初303號 3、護理費原告主張11720元。原告因該次事故造成腿部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住院期間需人護理符合其病情需要,且經查原告住院期間確逢春節期間,雖然標準稍高,但亦是實際情況,且系原告實際的支出,故本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017)陜0104民初4224號 關于原告主張的春節、元旦和清明節共計5日額外支付護理人員的護理費2300元,本院認為春節、元旦和清明節均屬于國家法定假日,參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原告在法定假日額外向護理人員支付護理費,有原告提供的護理費發票附卷佐證,確屬其合理損失,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雙倍護理費】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在此期間支付雙倍護理費具備有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2016)浙0212民初5724號 關于護理費,原告主張按住院期間每日157元,出院后每日78.5元的標準計算,結合寧波市春節期間護工市場行情,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6)遼01民終2197號 對于楊春海主張在2015年2月18、19、20日的護理費用為兩倍的意見,經查上述日期系春節假日期間,具有兩倍護理工資的合理性,原審法院予以支持……
【三倍護理費】由于春節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在此期間加班的加班費依法按照3倍計算,因此受害人春節期間的護理費按照平時的三倍計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2017)豫0102民初7004號 訴訟中四原告陳述其主張的護理費不含有被告王紅濱墊付的護理費800元,是因為護理期間恰逢春節需要支付三倍護理費用,因四原告的陳述符合常理,本院予以支持。
六、誤工費
【誤工期間】受害人因傷不能從事勞動的,春節期間可以繼續計算誤工費。
(2016)魯1522民初1660號 由于原告從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4日共8天在春節期間回家治療,傷情并沒有治愈,在回家治療期間仍需要加強營養及護理,并不能從事勞動,故原告要求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平均工資的計算】受害人的收入如果是依據上班時間計算的,則其計算其誤工費的平均月收入應當扣除春節、受傷期間等非正常收入月份后計算。
(2016)贛0923民初432號 保險公司提出誤工時間過長、誤工費及護理費標準過高的主張,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按原告提供的工資清單,扣除春節及受傷當月非正常工資月份,其他11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1484.09元,誤工時間依據鑒定結論180天,故誤工費調整為8904.54元。
【平均收入的計算】如果受害人的工種屬于春節期間長期放假的類型,導致其工資記錄明顯低于同行業水平的,其誤工費可以按照同行業收入計算。
(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1614號 原告居住在吳山鎮,在石材廠從事石材磨光工作,故其請求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僅提供受傷前四個月的工資表,因其領取的是計件工資,收入不固定,尤其是考慮到當地石材企業春節期間放長假的實際,因此四個月的工資表無法體現全年的平均收入,其誤工費可按相近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014)沙民初字第318號 關于原告主張的2014年“春節工資”損失和2013年“國慶節”獎金損失,依據其提供的工資證明和銀行流水以及鑒定意見確定的3個月的合理休治時間可以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其收入減少的情況,即2014“春節工資”扣減375元(125元/月×3個月)、2013“國慶節”獎金扣減498元(166元/月×3個月),故對于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節假日補貼】受害人在春節期間因交通事故受傷而無法獲得發放節假日補貼,如確有證據證明該事實,可以將節假日補貼認定為誤工費予以賠償。
(2017)蘇0612民初584號 2016年2月時逢農歷春節,原告主張本應在該月發放的節假日補貼1110元因其請假休息而未發放,被告左飛飛對此予以認可,其與原告系同事,原告的陳述屬實,結合原告舉證的誤工證明,本院對原告要求將節假日補貼1110元一并作為其誤工損失的主張予以支持。
七、財產損失
【衣物損失費】春節期間穿著衣物較多且相對名貴,因交通事故導致衣物破損的屬于財產損失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其賠償主張。
(2011)閔民一(民)初字第17867號 8、衣物損失費,根據原告的傷情,衣物損失勢必會發生,且考慮到事發時正適春節,故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的衣物損失為800元;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額度】受害人回家過春節期間因交通事故收到傷害的,“春節”“回家”可以作為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因素之一,并可適當支持最高限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7)鄂0881民初239號 對原告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本院認為原告親屬在交通事故中當場死亡,原告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因國家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湖北省在審判實踐中通常對侵權造成死亡后果的一般確定賠償限額50,000元的審判慣例,結合原告親屬在回家過春節的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且對方負全部責任的事實,對原告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2013)息民初字第1400號 7、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告曹華因此次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雖未構殘但事逢春節,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本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1000元。
(2016)豫1524民初1349號 原告在春節被撞傷,受到精神損害較大,故對原告訴請精神撫慰金5000元應予以支持。
【不住院過錯】受害人因春節期間不肯住院導致傷害后果加重的,可以認定其具有一定的過錯,并減輕對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14)陽城法平民初字第161號 5、本次事故造成了原告受傷并至約六周大的胎兒流產,的確給原告精神帶來傷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原告請求賠償30000元數額過高,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傷經陽江博愛醫院確診已懷孕,醫院建議原告住院安胎治療,原告及其家屬認為第二天即為春節,執意不肯住院,只門診治療,直至2月9日才到陽江市人民醫院檢查確診完全流產后才開始住院治療,原告對其自己流產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及過錯。本院根據原、被告雙方對損害結果發生的過錯程度,結合陽江本地的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酌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九、交通費
【親屬交通費】受害人春節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其親屬因此產生的較高的交通費、沒有票據憑證等現象,符合春運高峰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應支持。
(2013)肥東民一初字第01821號 五原告主張給付交通費14290元過高,結合死者住院搶救的時間、以及死者子女人數眾多、住處分散、且事故發生在春節期間票價較高等情況,交通費按8000元為宜;
(2016)贛0481民初650號 關于原告所主張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等6840元以及遺體搬運費7923元問題,被告認為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發票且費用過高,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發生是在春節前夕、春運高峰時期,因此原告很難及時購買車票,鑒于事情的緊迫性和原告作為××親屬的急切緊張心情開車前往處理事故也符合實際情況,雖然未能提供交通費、住宿費發票,但必然有相關費用的支出,結合案件情況,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住宿費共計4000元;
(2018)湘1121民初2385號 二原告雖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費票據,但二原告傷后住院時間較長,又恰遇農歷春節,來回往返及辦理相關事宜,確需花費一定的交通費用,二原告每人主張600元,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文由廣西欣和律師事務所交法顧律師團隊分析全國春節期間126個交通事故審判案例后總結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更多交通事故專業文章請點擊以下鏈接查閱。
丁書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