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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貪心,莫僥幸!虛構、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輕則違法,數額較大,則構成犯罪。一般違法,公安機關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可貪心,不可僥幸,否則追悔莫及。【概念及行為特征】保險詐
莫貪心,莫僥幸!虛構、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輕則違法,數額較大,則構成犯罪。
一般違法,公安機關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可貪心,不可僥幸,否則追悔莫及。
【概念及行為特征】
保險詐騙,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私財物所有權。本行為侵犯的對象是保險金。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包括以下五種:
①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或者與實際不符的保險標的,以為日后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作準備。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具體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夸大損失的程度以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具體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具體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騙取保險金。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具體是指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受益人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者疾病。
(3)本行為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4)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6條和第21條規定【保險詐騙】: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實務問題】
如何區分《懲治金融犯罪決定》規定保險詐騙行為與《刑法》規定的保險詐騙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的保險詐騙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除了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外。主要看其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第 56條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即“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如何定性處理?
參照《刑法》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同違法行為人論處。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造成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
參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等數個行為均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法的,應當依法分別決定,合并執行。
丁同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