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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引言在人類自身生產即"種的繁衍"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一些制約和規范兩性關系的內容并沿襲下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婚俗。在締結婚姻時,不同的族群普遍受到它的限制。從這個層面看,婚姻雖然是人類社會帶有普遍性的現象,但決不意味著不同
01引言
在人類自身生產即"種的繁衍"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一些制約和規范兩性關系的內容并沿襲下來,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婚俗。在締結婚姻時,不同的族群普遍受到它的限制。從這個層面看,婚姻雖然是人類社會帶有普遍性的現象,但決不意味著不同的文化群體對婚姻有一致的認識和相同的表述方式。各民族的婚俗就其實質而言,都是在為青年男女的性愛賦予社會意義,確定其社會歸屬和社會定位并調整相關的社會關系。
由此可見,婚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制度,人類社會對資源的配置和權力的分配極為重視,因此資源的配置與權力的分配必然要滲透到婚俗這一文化中。在清水江流域,隨著人工營林業的興起,以及林業貿易的興盛,這一區域侗族的傳統婚俗也在不斷地遞變,通過婚俗的遞變去能動地應對新面臨的族際關系。
02清水江流域侗族的傳統婚俗
整合前人的研究,生活在清水江流域一帶侗族,傳統婚俗體現在其通婚圈是以婚配個人為紐帶建立起來的村寨間的互惠聯系,這樣的聯系具有平等互惠的性質,其制度性保障則是姑舅表婚和不落夫家婚俗。
一般情況下,每個通婚圈包括3個至6個不等的宗族,同一宗族必須實行外婚,而姻親圈外則禁婚。在這一背景下,自然會孕育出十分穩固的姑舅表親制,姑之女一般都得嫁往舅家,舅之子可以優先從姑媽的女兒中擇偶。這可以從相關典籍的記載得到佐證。如南宋洪邁在《容齋隨筆·渠陽蠻俗》中談到當時靖州一帶侗族的姑舅表婚說:"靖州之地","姑表之昏(婚)。他人娶之,必賄男(舅)家,否則爭,甚則仇殺。"明清的史籍中也有類似的記載,(清)李宗昉《黔記》云:"姑之女必適舅之子,聘禮不能措則取償于子孫。倘外氏無相當子孫抑或無子,姑有女必重賂于舅,謂之'外甥錢',其女方許別配。若無錢賄賂舅舅,終身不敢嫁也" 。
按照這樣的婚俗上一輩是親姊妹,其下一輩則是姑舅表親,姑舅表親由于分屬不同的家族村社,而他們的下一代理所當然又是通婚對象,這樣親兄妹的子女又會如此循環通婚下去。循環互惠婚配最終使得在不同的村社之間都必然具有互惠關系,并由此而結成穩定的通婚圈。
正如曹端波在《侗族傳統婚姻選擇與社會控制》一文所說:"姑舅表婚其實質是婚姻集團內部資源配置的一種傳統機制。如A集團將女子嫁到可婚對象的B集團,A集團不僅輸出了女子,而且女子的嫁妝,如姑娘田等之類即歸屬于B集團,只有等到姑媽之女即B集團下一代女子嫁到舅家即A集團,這一交換才告完成,資源得到平衡配置。在傳統婚俗中,人們往往在固定的婚姻圈內進行,即不同的父系集團進行交換。"
而這種婚姻禮儀又以不落夫家為特色,對這一習俗,《百苗圖》"六洞夷人"條有非常明確的記載:"未婚男女剪衣換帶,即卜吉而嫁之。鄰近女子邀數十人,各撐藍傘往送,名曰'送親'。聯袂歌舞,至男家,歡飲唱和三晝夜,攜新婦同歸母家而散。新郎每夜潛入女家,與婦同宿。生子方過聘,始歸婦家"。在這一地區采用這樣的婚姻禮儀不僅是對人際關系的一種秩序安排,更是在姑舅表婚制下,不同的父系氏族在"人"與"物"等資源配置中的一種機制,只有嚴格執行這一機制,才能有效平衡婚姻集團內部的關系。
在這樣婚姻禮儀之下,我們可以看到,出于抬高女性地位和身價的考慮,妻子較多地要依仗于娘家的權勢去維護自己在今后家庭生活中的自主地位,在實際的夫妻生活中,則是憑借長住娘家的有利地位迫使丈夫處于曲意迎合的從屬地位。正因為如此,今后夫妻雙方建立的家庭,乃是雙方家族勢力達成平衡的結果,倚仗著娘家的勢力,妻子在這樣的家庭中,地位是有充分保證的。在這種自主欲望的支配下,妻子并不渴望趕快生子、趕快成家,不落夫家的時間拖得越長,她在丈夫家族面前越有臉面,越值得尊重。
對妻方的家族而言,長期保存一個勞動力,也是十分合算的事情。當然,為了調配因婚姻而造成的勞動力分配不均,通婚后女子可以在家中留住的時間內,根據形勢的需要,妻子可以回夫家參與勞動,使勞力配置平衡,同時使男女雙方都可以享受到充分的平等權和自由權,各家族之間也會因為婚姻的締結而日趨加強這種聯系,因而這樣的婚俗也是清水江流域侗族傳統社會結構中的一種制度性安排。
在延續姑舅表婚的時代,家族之間的通婚是一種平等的互惠行為,因而當時的各家族關注的是青年男女能不能順利成婚的問題,而并不關注婚姻過程中的補償,不管是聘禮、舅爺錢還是奶水錢主要是作為象征意義或者是尊重意義來理解的,但在林業充分發展后,情況不同了。
隨著擇偶面的范圍越來越寬,結婚的當事人主要是從個人和家庭考慮,很少為后來親屬成員著想,以至于女方的家族會對聘禮、舅爺錢、奶水錢提出很高的要求,特別是與外民族成員結婚時更是如此。這樣一來,處于社會底層的"栽手"、"山夫"、"水夫"等成家的難度就越來越大,并最終影響到了這些勞動力的穩定。于是在清水江流域的侗族社區中不得不以"合款"的方式加以調解,明確規定通婚聘禮的支付份額以及舅爺錢、奶水錢等的最高限額。有關這一形式的契約和碑文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地區的林業村寨中極為普遍,而且被長期地保存了下來,成了婚姻制度調整的歷史物證。
03人工營林業的興起對傳統婚俗的沖擊
侗族幾個世紀以來,一直從事林糧兼營的經濟生活方式,這種"以農為食,以林為用"的經濟模式,模塑了侗族傳統的婚俗,然而一旦侗族的林業轉向商品性林業種植后,市場因素就開始對傳統的婚俗構成了挑戰,這種挑戰來自族內和族際兩個方面。
3.1姑舅表婚開始走向式微
誠如我們上文的分析,在人工林業還未走向市場的時候,在清水江流域,侗族家族村社的傳統通婚方式,是典型的姑舅表婚,婚姻禮儀又以不落夫家為特色。隨著人工林業的高度繁榮,雖然使這一區域的整體經濟實力得到較大的提升,但也導致各家族村社經濟發展很不平衡,使貧富分化日益加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傳統的姑舅表婚制很快就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是因為,林業經營中發財致富的侗族家族村社顯然需要尋找最有合作潛力的家族通婚,以便使自己在林業貿易中保持有利的地位,因而生活在這一區域的侗族居民對于長期延續的姑舅表婚,自然成了革除陋習的措辭。從乾隆五十六年(1791)立于今錦屏縣文斗鄉四里塘侗族地區的"恩垂萬古碑"可見一斑。如該碑文載:
"圣朝教化已久,諸無異于民,而獨于婚姻尚未改變異俗者。或舅掯姑甥,或姑霸舅女;或男女年不相等,另行許嫁,則聘禮總歸舅氏。此等陋習,殊堪痛憾。今據文斗、堯里等寨民姜延干、李宗梅等稟請給示,前來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府屬人等知悉:嗣后男女訂婚,必由兩家情愿,憑媒聘訂,不得執以姑舅子女必應成婚,及藉甥女許嫁,必由舅氏受財。于中阻擾滋事致于控告,嚴究不貸,各宜凜遵無違,特示。"
我們在田野調查中也了解到相關的事例,在林木貿易還未興盛以前,九寨的侗族居民要到很遠的亮寨去尋找通婚對象,而且這些村寨的交錯婚姻關系極為頻繁。可是,在林業貿易高度發展后,九寨因為經營林業而變得非常富有,以至于九寨的女孩不愿嫁到亮寨去,九寨的男孩也不愿娶姑媽家的女兒為妻,最后九寨地區只好實行分宗,把統一的袞姓家族通過宗教儀式劃分為可以通婚的兩個小宗族,而且不再堅持姑舅表婚,青年男女都可以自由擇偶。在新化也發生了類似的情況,早年的新化由于稻田面積寬廣而非常富裕,但是人工林業充分發展后,卦治以上的沿江侗族地區富裕程度反而超過了新化,新化的少女反而希望嫁到山區去,而山區的少女卻不愿意到新化成家,這也導致了原先長期延續的姑舅表婚制走向式微。隨著姑舅表婚的式微,通過林業貿易發展起來的侗族家族村社,其男女雙方更樂于都就近尋找配偶,為的是將財富和勞動力集中起來,不至于外流。
3.2不落夫家僅具象征意義
不落夫家是侗族早有的婚禮習俗,按照這個習俗少女在結婚成家后,可以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留在父親的家族生活,有時要到孩子出生后才回到丈夫家,正式當上家庭主婦。在整個不落夫家期間,已婚的婦女都要不斷地在丈夫家和父親家變化生活住所,她的丈夫也要與她相伴,流動變換生活圈子,這必然要伴生勞動力的不穩定和勞動力組織上的困難。對稻田農業生產而言,由于農事活動的季節性很強,因而不落夫家只要選擇好季節對生產的組織不會造成大的壓力。但林業生產則不同,與季節節令關系不大,很多勞動力作業主要受市場的支配,并且在很多時候需要集中使用勞動力。執行不落夫家的習俗,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勞動力的集中使用,因而也就會影響林業勞動力的有效組織,如果遷就雙方家庭的意愿就會干擾林業經營的成效,于是,在林業高度發達的清水江流域地區,不落夫家的習俗必然要被逐步地淡化,甚至完全中斷執行,僅僅是在婚后兩三天內到女方家庭去小住兩天,表示對不落夫家的承認而已。
3.3跨族婚配得到彰顯
對生活在清水江流域的侗族社區而言,林業貿易對婚俗影響最明顯,最具實質性的改革莫過于正面的肯定了跨民族通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了對這一問題有一個清晰的說明,我們還得從木材貿易本身的特點切入。
木材貿易能否順利進行,首先是建立信任的問題。外來客商并不怕侗族林農的賴帳和作偽,反正山林村寨是搬不走的,總是可以找到欠債的人。但問題是他必須確認誰能代表宗族說話,誰能擔負起商務經營的責任。其次是外來客商前來合伙的問題。按照侗族的倫理,人與人的關系除了宗親便是姻親,而外來客商兩者都不是。因此,他顯然沒有資格涉足整個家族的林產品經營,因而外來客商與侗族林農的合伙,不解決身份問題就無法進行。
為了有效地化解上述兩大難題,外來的客商采取的主要方法有兩種:一是認同年,二是與侗族居民締結婚姻。認同年本是侗族傳統文化古已有之的做法,如(明)田汝成《炎徼紀聞·卷四·蠻夷》有載:"……與其菖耦善厚者,曰同年。同年之好,踰于親串。與漢人善者,亦曰同年",這種"認同年"的目的只是為了解決宗族的過繼收養等社會問題。隨著侗族地區林業經營的發展,以市場經營為目的的"認同年"出現得較為頻繁。
外來客商除了通過"認同年"這一方式取得經營的合法身份外,更多的人還通過與侗族居民締結婚姻關系參與木材經營。這對從事木材經營的雙方來說都有共同的需求。
從外來客商來看,通過締結婚姻,可以解決如下兩大難題,一是,外來客商既不是宗親關系,也不是姻親關系,若按侗族傳統倫理,他沒有權利在侗族社區定居,更沒有可能從事他個人的商業活動。一旦他與侗族居民締結了婚姻關系,就意味著歸附了某一個宗族,他就有權利以這個宗族成員的身份定居和參與商業活動。二是,外來客商面對的侗族社區是一個組織有序的宗族集團和姻親圈,他的商業活動當然必須求得社區的庇護。在"苗疆禁令"尚在執行的情況下,官府庇護不了他,尋求某個宗族的庇護是他唯一的選擇,要接受宗族的庇護,就必須成為這個宗族的成員。與侗族居民締結婚姻是他們被接納為宗族成員最有效方式之一。
對當地侗族家族來說,通過將外來客商納入自己的姻親圈,也有利于自己從事木材貿易。其原因有二:一是,從事木材貿易涉及到的范圍必然會超出家族所在區域,經常會進行跨州縣跨府,甚至跨省的經營。在這樣的經營過程中,家族的大宗財產一經脫手,到底結果如何,侗族林農在很多時候只能聽天由命。為了化解經營中的這一風險,侗族家族顯然也需要得到外來客商的支持,這樣一來,侗族家族也樂于將外來客商納入自己的姻親圈。二是,由于在執行"苗疆禁令"的情況下,侗族林農的林產品無法公開外銷,實現不了市場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侗族林農一方對外來客商具有很大的依賴性。因此,侗族家族應對這一問題的有效方法就是擴大自己固有通婚圈的范疇,將外來客商也納入自己的姻親圈,以便應對社會的發展。
在這種雙重因素的作用下,侗族的跨族婚配是經過不斷地試行,調適、磨合并逐步形成風氣,經世代積累而使這種婚配合法化和合理化。可見,文化的變遷是一個整體,婚姻制度的改變僅是整個習俗變遷的有限組成部分,事實上,隨著傳統婚姻制度的改變,人們的倫理觀、尚好、生活方式等會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百苗圖》、《黎平府志》、《古州雜記》等的記載都為這樣的變遷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04啟示
每個民族的婚姻都有自己的規范和限制,這種規范和限制在當時的民族中也是對資源的一種配置與分享。清水江流域侗族的婚俗隨著木材貿易的發展,姑舅表婚逐漸式微,跨族婚配開始得到彰顯,在這樣一個變遷的過程中,充分展現了侗族婚俗在面對資源和權力配置的過程中,并不是消極地去應對自身所面對的新的族際關系,而是在獲取資源的博弈中通過婚俗的改變去發揮文化適應的能動力。
總之,"文化的穩定是相對的,文化的變遷是永恒而絕對的",一個民族、地區文化的產生源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文化的發展和變化同樣是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的結果。適應當地人民生產生活需要的民族文化會被一代代傳承下來,不適應生產生活的民族文化會在傳承中發生改變,阻礙人民生產生活的民族文化會逐漸被人們拋棄。
馬熙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