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文、圖:今日女報/鳳網記者陳煒幾個月前,地處貴州省松桃縣和湖南省鳳凰縣交界的“三苗匠藝”銀器店遭了賊。好在,店面被小偷“光顧”不到兩個月就讓警方抓獲。“三苗匠藝”銀器店這對“三苗匠藝”銀器店老板王曉超來說,原本是個好消息。但鳳凰縣人民法院的
文、圖: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陳煒
幾個月前,地處貴州省松桃縣和湖南省鳳凰縣交界的“三苗匠藝”銀器店遭了賊。好在,店面被小偷“光顧”不到兩個月就讓警方抓獲。
“三苗匠藝”銀器店
這對“三苗匠藝”銀器店老板王曉超來說,原本是個好消息。但鳳凰縣人民法院的一紙刑事判決,讓他煩悶不已。“被盜財物超1200件,價值39萬余元,可我只能拿到18萬余元賠償金,差太多了。”
原來,小偷盜回大量銀制工藝品后將其熔煉成銀錠,再按克計價,稱重銷贓。后經法院審理,小偷的銷贓數額被認定為盜竊數額,并據此判決退賠。
那么,當銷贓數額低于被盜財物實際價值,受害人能否維權追賠?當被盜財物損毀后價格將如何認定?來聽聽律師的說法。
銀器店一夜被盜,損失超39萬元
2021年5月21日凌晨,熟睡中的王曉超被一通電話吵醒。
“王老板,店子被偷了……”電話一掛斷,王曉超就火急火燎地趕往位于貴州省松桃縣正大鎮的“三苗匠藝”銀器店。
王曉超告訴今日女報/鳳網記者,當天,接到員工報案的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很快出警,并對現場進行勘查。事后,自己在詢問店鋪財務,查詢庫管系統數據后對被盜財物損失情況進行確定。“被偷的銀飾品和朱砂飾品共計1275件,重近4萬克。”
同年9月9日,松桃縣警方對“三苗匠藝”銀器店被盜財物依法委托第三方進行損失評估鑒定。
2022年2月13日上午,王曉超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蓋有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印章的松(刑)鑒通字(2021)391號鑒定意見通知書。里面寫道:“我局聘請有關人員,對被盜銀飾品和朱砂飾品進行了價格鑒定,認定價值為395432元。”
這些財物如何被盜走,又“銷”往何處?這些問題,在距案發時間過去近兩個月后,隨著一盜銷團伙被鳳凰縣警方抓獲,答案也隨之揭曉。
“這個盜銷團伙是再次犯案被抓的,經警方訊問,他們交代了偷我門店的情況。”據王曉超敘述,小偷在盜取銀飾品和朱砂飾品后,為了防止警方調查,臨走時還將店內監控主機帶走,之后,將偷盜財物藏在一處偏僻山林里。待確定“買家”后,犯罪嫌疑人將盜得的銀飾品熔燒成銀錠,再以低于市場價格,按克計價,稱重銷贓,幾經轉手后,這批財物最終被賣到了上海。
銀飾品被熔銀錠后,財物追賠大“掉價”
原本對王曉超來說,犯罪嫌疑人被抓算得上是個好消息,至少,“被偷的財物總算找回來了”。可接下來,變故連連。
據王曉超介紹,一方面,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以“三苗匠藝”銀器店被盜案不屬于轄區管轄案件為由,將該案移送鳳凰縣公安局管轄;另一方面,對于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被盜財物損失價值鑒定通知書,鳳凰縣相關單位部門不予認可。
那如果對被盜財物價值重新做損失鑒定呢?幾經打聽詢問后,王曉超發現這個辦法也行不通。“說是沒有被盜財物實物,不予鑒定。”至此,他坦言,鳳凰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是他唯一的希望。
2021年12月31日,鳳凰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采訪中,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從王曉超出示的一份由鳳凰縣人民法院下發的案號為(2021)湘3123刑初231號的刑事判決書中得知,經當庭舉證和質證,法院確認“三苗匠藝”銀器店被盜銀飾品被犯罪嫌疑人加工成銀錠、銀磚,稱重為72.5斤(即36250克),以5元每克的價格結算,銷贓金額為181250元。其中,兩名嫌犯為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分別賠償王曉超6萬元和6.6萬元,此外,法院責令偷盜主犯劉安(化名)退賠“三苗匠藝”銀器店55250元。
對于這個結果,王曉超持有異議。“銀飾品不僅有貴重金屬成分,它還要付出人工成本,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如果在市場售賣,其實際價值遠遠超過熔燒成銀錠的銷贓價值。”目前,王曉超正在搜集更多證據,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追討被盜財物的經濟損失。
【律師說法】刑事判決退賠后,不能民事訴訟追賠
張琴(湖南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常,在處理盜竊案件過程中,對于既有價格鑒定結論,又有銷贓數額的情況下,司法機關通常會選擇較高數額作為定案依據,同樣,在處理受害人退賠事宜中也會據此酌情考慮。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占有、處置的被害人的財產,刑事判決中一般會判決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但被告人往往卻不執行刑事判決追繳或退賠的內容,或者受害人對退賠內容不認可,受害人還能另行通過民事起訴要求賠償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9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刑事判決作出了責令退賠或追贓的處理,權利已獲得救濟途徑,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追賠時,法院不予受理。
被盜財物價格,這樣認定
至于王曉超被盜銀飾品和朱砂飾品的價格如何認定,這個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有提及。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相關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其中,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即便像本案中被盜的銀飾品已被銷贓、揮霍,甚至丟棄、毀壞,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也可以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相關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編輯:伊人
丁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