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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節育環對當下很多年輕人來說,是一個很陌生的詞語。也是一個很陌生的物品了。但是對于老一輩的人來說,太熟悉不過了。因為在70年代前后,節育環是很多人避孕的首選。因為節育環的優點太多了。最顯著的優點就是價格便宜,時效期長,避孕效果好。70年
引言:
節育環對當下很多年輕人來說,是一個很陌生的詞語。也是一個很陌生的物品了。但是對于老一輩的人來說,太熟悉不過了。因為在70年代前后,節育環是很多人避孕的首選。因為節育環的優點太多了。最顯著的優點就是價格便宜,時效期長,避孕效果好。
70年代的女人幾乎都戴過。但是逐漸地都已經取出來了。當下的女性已經很少有人采取這種避孕方式了。因為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身體健康已經是放在了首位。省錢以及長效性等避孕優點已經提不起當下女性的興趣了。男性們也更加珍愛自己的另一半,排斥這種有一定可能損害身體健康的避孕方式。
但是已經加戴節育環的老一輩們,久而久之以后,也逐漸認識到節育環不能戴著,需要在合適的時間取下來。但是老一輩人節約、節儉的習慣會讓很多人在摘取節育環的時候,抱著省錢以及無所謂的態度,隨便找個人就取了。往往很多時候,如此不起眼的小事反而一個不注意就會導致很大的損害后果。
(節育環的型號以及使用年限)
典型案例:
賈蘭(化名),女,53歲,江蘇省江寧縣人,系江寧縣某行政村衛生員。賈蘭在任本村衛生員期間,沒有取得計劃生育手術上崗證,僅僅是村衛生室協助的衛生員。跟隨醫生常年的問診治療。自認為自己還是懂一些醫術的。
賈蘭曾多次私自為婦女摘取節育環。都是摘取成功的案例。相關責任人也并未對此行為進行制止。村民劉某某(女,29歲)因上節育環后身體不適,1995年1月11日中午在母親孫某某陪同下找到賈蘭,私下塞給賈蘭100元錢,請賈蘭幫她取出節育環。
賈蘭推辭不過,于當日下午1時許在醫療室自己的辦公桌上,用自制的銅絲鉤子等工具,私自給劉某某摘取節育環,致使劉某某子宮穿孔大出血,導致重度失血性休克。
當天下午4時30分左右,劉某某被先后送往周崗鎮衛生院、南京市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晚10時許死亡。1995年1月23日賈蘭被批準逮捕。案發后,賈蘭的認罪態度較好。
案例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鄉村衛生員私自為育齡婦女摘取節育環而導致嚴重后果的犯罪案件。對被告人賈蘭的行為應定為何罪,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作為一名鄉村醫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私自為婦女摘取節育環,導致劉某某死亡,屬于一級重大醫療事故,其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自制工具非法為婦女摘取節育環,造成婦女劉某某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那我們一起逐一分析,看看被告人賈蘭的行為到底構成什么罪,應該受到何種處罰呢?
首先: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此罪所侵害的客體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
而本案被告人賈蘭雖是一個鄉村醫生,但她未取得衛生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計劃生育手術上崗證,不具有從事該種手術的業務資格。
因此,摘除節育環并非賈蘭的工作職責,其私自替人摘取節育環致死人命不屬于醫療責任事故,而是一種職務以外致死的犯罪行為。
所以,從犯罪主體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均不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法律特征。
其次:
198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中第二條之規定以及199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中第一條之規定,均明確按故意傷害罪打擊利用摘除節育環傷害婦女身體的犯罪行為。
但這兩個司法解釋針對的是那些以牟利為目的,不顧婦女身體健康,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私自為婦女摘除節育環的犯罪分子,這與未取得上崗資格的鄉村醫生,出于別人求情而非法摘取節育環致人死亡的行為,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因此本案不宜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處理。
最后:
在審判實踐中,過失致人死亡容易同故意傷害致死相混淆。這兩種罪的相同點,都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根本區別在于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罪,既沒有殺人故意,也沒有傷人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造成的;而故意傷害致死,是行為人主觀上有傷害的故意,但沒有殺人的故意,對于傷害來說是故意的,對于死亡來說是過失的。
我國刑法上沒有過失傷害致死罪,過失行為造成他人重傷,就是過失重傷罪;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被告人作為一名鄉村醫生,是知道有關計劃生育手術管理規定的,也曉得自己不具備這種手術資格,但礙于情面,認為以前曾私下做過幾起類似手術并未發生差錯,而過于自信這次也不會出問題。
從被告人的心理狀態看,她與受害人劉某某無利害沖突,也沒有主動索要錢財,沒有傷害的故意,出現劉某某死亡的結果是完全出乎其預料的。這正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特征。
最終判決結果: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江寧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賈蘭的犯罪事實,考慮到她的認罪悔罪情節,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判決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是1995年的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下的處罰:
當年判決的時候,我國《刑法》中沒有設定非法行醫罪這個罪名。非法行醫罪是在1997年設立的。
根據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就賈蘭的行為具體分析,該賈蘭在當前毫無疑問的涉嫌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且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給我們作為子女的建議:
作為85后以來的年輕人,很少有夫妻愿意采用上環的方式來避孕了。因為我們首先考慮的就是身體健康以及安全因素。再加上國家生育政策的改變,我們不需要那么刻意地去避孕了。但是我們的上一代人絕大多數都是采用的節育環的避孕方式。
我們一定要在父輩們做出某些關鍵的決定時,將我們的建議與意見提出來。但凡是小手術,就不能糊弄。一定要去正規的醫院進行診治。即便是不去大城市的三甲醫院,最低也要去縣級的人民醫院以及對應的中醫院。
因為我們的父輩們一直以來的觀點就是:能節約就節約,能拖就拖!父輩們恨不得賺來的每一分錢都補貼給我們子女使用。任何時候都會覺得我們的子女們更需要錢。任何時候都會認為我們子女們很忙,不能給我們添麻煩......這就是我們淳樸可敬的父輩們!
不要讓節育環長進父輩們的肉里,疼在我們的心里......
本人親身經歷:本人曾患骨腫瘤需要開刀手術,咨詢縣級熟人骨科醫生,熟人直言,其中醫院自成立以來僅僅就此類病情開刀三次。建議我去省城醫院治療。到了省級三甲醫院后發現,骨腫瘤在其醫院是一個單獨的科室,單純的骨腫瘤患者多達上百人。醫生每天都要開刀......
說這些并不是說鄉鎮的衛生院壓根就不能去了,其實不是的。我們可以在遇到普通的常見病情時選擇去就近的鄉鎮衛生院。小毛病都去省城大醫院,那么就是最滿意性價比的選擇。無論是時間還是治療效果來說。
寫在最后:
典型案例的警示意義就在于,通過已經被報道出來的個例,進而擴大性地去看待這個問題。就有可能得出來一個普遍意義上的結果。能夠讓我們通過一個個案,進而自視,看看我們自己可有類似的情況。只要發現有類似的問題,那就立即去做出相應的對策。避免不良的后果出現。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思維模式與生活習慣,我們不需要強加改變我們父輩們的生活習慣。但是在一些生命健康的問題上,我們一定要堅持我們的意見。因為我們可敬的父輩們年齡大了,經不起一些意外發生了。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義務。
寫完文章后,我會立即給我媽打個電話問清楚。說著一些道理給別人聽,其實我自己也沒有做到!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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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