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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英國主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26)即將于蘇格蘭格拉斯哥召開。無論是因為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而被迫推遲一年舉行,還是因為承載著來自各方對“后2020時代”(post-2020)國際氣候治理的期望,今年的C
由英國主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六次締約方大會(COP26)即將于蘇格蘭格拉斯哥召開。無論是因為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而被迫推遲一年舉行,還是因為承載著來自各方對“后2020時代”(post-2020)國際氣候治理的期望,今年的COP26都可以說是自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COP21)之后最受各方矚目的一次締約方會議。有輿論指出,本次大會將是拯救人類免于氣候災難的“最后一次機會”。
“即將于格拉斯哥召開的COP26是全球避免氣候變化最嚴重影響的最佳時機——也許是我們最后的機會之一。”——邁克爾·馬得勝(Michael Matheson),蘇格蘭零碳、能源和交通內閣大臣
距離COP26還有10天,本文希望梳理出本次大會期間一些值得關注的焦點,提供一份“大會收看指南”。
什么是COP?
COP的全稱為“Conference of Parties”(締約方大會),即擁有197個締約方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締約方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同締約方主辦,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商討國際氣候治理相關事宜,首次締約方大會于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
格拉斯哥COP26會旗 / 網絡
COP26原計劃于2020年召開,然而由于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公約》秘書處、主辦方英國以及聯合主辦方意大利于去年決定將COP26推遲至今年舉行。
COP期間,除了各國政府派出的官方談判代表團將圍繞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機制問題進行談判與磋商之外,來自全球的學者、企業家、公民團體、環保人士、土著居民、青年人以及記者等非官方人士也會齊聚現場進行有意義的參與。
2015年,各締約方一致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巴黎協定》,承諾將全球升溫控制在較工業革命前水平2°C范圍內,并盡最大努力控制在1.5C范圍內。《巴黎協定》凝聚了各締約方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意愿,而在政治意愿方面取得共識之后,接下來的氣候談判也就進入了更側重《協定》實施細則的技術討論階段。
2018年,各締約方在于波蘭卡托維茲召開的COP24期間達成了“Paris Rulebook”,就大多數議題的實施細則取得共識,而遺留的另外一些依然未能達成一致的議題,例如《協定》第六條有關市場機制的具體實施細則等,則留待下一次締約方大會繼續談判。然而,遺憾的是,在2019年COP25期間,各方對于一部分議題仍然沒有能夠達成一致,因此討論就繼續拖延到了今年的COP26。
掣肘談判的那些技術“坑”
《巴黎協定》第六條(Article 6)旨在促進締約方之間在自愿的基礎上開展合作,落實國家自主貢獻(NDC),提高減緩和適應的行動力度,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環境完整性。具體而言,《巴黎協定》指出,締約方之間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開展合作,使用國際轉讓的氣候變化減緩成果來實現國家自主貢獻,并要求這些合作應促進可持續發展,確保環境完整性和透明度,并確保避免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雙重核算。此外,《巴黎協定》進一步要求建立國際市場機制和非市場機制來幫助各締約方落實NDC。
《巴黎協定》簽署后,留給締約方會議的都是其實施的技術細節談判,但正是這些看似枯燥的技術問題,將決定《巴黎協定》的成與敗。
在2018年和2019年的締約方大會期間,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避免雙重核算、《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量是否應該被允許在2020年后繼續用于落實NDC以及市場機制“份額收益”的使用等方面。一些國家堅持要求應允許將一項減排行動所產生的減排量既算在其本國國內減排量上,又能夠通過國際碳市場交易,計算到買方國家的減排量上,而賣方國家也能夠借此賺取利潤,這一明顯違反了避免雙重核算原則的主張遭到了許多國家的反對。還有一些國家主張將2020年前在《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下所產生的減排量用于2020年后的國際轉讓,認為這樣的安排能夠促進各方對于新的國際市場機制的信任。
然而,反對這一主張的國家則認為,目前一些國家持有大量《京都議定書》下產生的減排量,如果這些歷史減排量在2020年后不受約束地流入新的國際碳市場,將會對國際碳市場產生嚴重的干擾,并將使這些國家即使不再采取積極的減排行動也能夠輕易完成其NDC目標,從而使確保《巴黎協定》雄心的國家自主貢獻機制失效。
有關“份額收益”(Share of Proceeds,SOP)的談判則更為繁瑣復雜。根據相關安排,在《巴黎協定》第六條第4款所提出的國際碳市場機制下開展的活動所產生的一部分收益應用于支付該機制相關的行政開銷(Administrative SOP),并向發展中國家支付適應氣候變化的費用(Adaptation SOP),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目前,各締約方原則上同意了上述安排,但是對于應該按照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SOP還是應設立固定金額的SOP方面仍存在分歧,以及如果應該根據比例來計算,比例應該如何設定也仍待各締約方磋商討論。
前不久,COP26主辦國英國牽頭組織了有關《巴黎協定》第六條的部長級非正式磋商視頻會議,旨在邀請締約方部長級代表就《巴黎協定》第六條實施細則談判關鍵問題交換意見,探討有助于彌合各方分歧的解決方案,中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也出席了本次視頻會議。中方表示,各締約方應加強政治指導,督促技術專家們在上次締約方大會和近期交流基礎上,盡快尋找可能的著陸方案。
1000億美元的“小目標”
氣候資金向來是國際氣候談判進程中的“硬骨頭”。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期間,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而在2015年,發達國家在《巴黎協定》中承諾,將繼續履行此前作出的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承諾,并進一步提出到2025年后每年動員不低于1000億美元的新的氣候資金的承諾,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盡管目標看上去很美好,然而,截至目前,發達國家的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目標仍未實現。前不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2019年氣候資金評估報告,指出發達國家于2019年總共調動了796億美元的氣候資金來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盡管這一數字較2018年的783億美元高出1.66%,但距離所承諾的1000億美元仍有一定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和環保組織主張,氣候資金應當是新的、額外的、專門的資金,并應當來自于公部門,且無條件提供給發展中國家,而OECD歷年的氣候資金評估報告均將公共資金和私營部門資金納入評估,且所納入的公共資金終還包括了發達國家所提供的貸款(Loans)。數據顯示,2019年的796億美元氣候資金之中,約445億美元是以貸款的形式提供給發展中國家的,占比超過了當年氣候資金的一半。
此外,發展中國家認為,氣候資金應當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需求,切實回應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由氣候變化所導致的急迫問題,要求氣候資金需要在適應和減緩之間取得平衡。同樣根據OECD數據,2019年的796億美元中,用于減緩的資金規模是用于適應的資金規模的2.5倍,較2018年的3.2倍有所緩解,但仍顯示出當前氣候資金“重減緩、輕適應”的特點。
實際上,氣候資金目標的落實也事關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政治互信和全球氣候雄心。如果發達國家始終無法落實1000億美元這個“小目標”,那么其在《巴黎協定》下所作出的2025年后每年不低于1000億美元的長期氣候資金目標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沒有說服力的。日前,美國總統拜登承諾到2024年將美國的氣候資金出資規模翻倍至114億美元,丹麥也承諾自2023年起每年提供超過5億美元的捐款來履行氣候資金承諾。
發達國家在COP26前夕作出這樣的承諾,有助于幫助發展中國家恢復信心,增強各方在COP26期間圍繞氣候資金達成一致的政治意愿。但雙方之間多年沉淀下來的懷疑和敵對情緒,能否在已經迫在眉睫的氣候危機面前暫退一步?
“氣候緊急協議”
2021年9月7日,”易受氣候影響脆弱國家論壇”(Climate Vulnerable Forum, CVF)發表宣言,呼吁國際社會把握契機,積極采取具有雄心的行動來確保落實《巴黎協定》,以保護最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脆弱群體。
CVF在宣言中提出了“氣候緊急協議”(Climate Emergency Pact,或稱氣候急救包),重申發達國家應當就2020年至2024年期間每年調動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提供一份清晰的路線圖,并應當確保用于適應和減緩的資金規模相當。此外,該“氣候緊急協議”還提出在《巴黎協定》每五年一次的全球盤點基礎上,建立一個在2025年之前敦促所有締約方每年都要提高更具雄心的減緩和適應目標的機制。CVF表示,世界各國別無選擇,唯有年復一年地增強氣候雄心,才能確保實現1.5°C溫控目標。
CVF代表了極具氣候脆弱性的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在歷史上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貢獻”極小,但卻最容易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沖擊。有觀察員表示,CVF提出的這份“氣候緊急協議”或將有望成為COP26談判的關鍵成果之一。
“后巴黎時代”的全球氣候雄心
為確保實現《巴黎協定》的長期溫控目標,各國必須要在持續編制的國家自主貢獻(NDC)中逐步提升氣候雄心。根據2015年COP21期間的第1/CP.21號決定,各締約方應最晚在2020年通報或更新一次新的國家自主貢獻(NDC),并根據《巴黎協定》第四條第9款,此后每五年更新一次NDC。
2019年COP25期間,大會決議草案一度僅提出“鼓勵”(encouraging)各締約方在2020年展示最強的雄心,而不是“要求”(requests)各締約方按照要求以更新NDC的形式來增強雄心,在文本意義上削弱了對締約方展現氣候雄心形式的約束力。許多締約方,甚至包括因應對氣候變化不力而飽受觀察員批評的澳大利亞,均對這一草案文本表示非常失望。
在各締約方的要求之下,大會最終決議提出各締約方在更新NDC時需要體現其可能達到的最高雄心水平。然而,截至目前,仍有一部分締約方尚未按照相關安排提交新的NDC。
日前,聯合國發布的最新報告針對截至2021年7月30日各方已經提交或更新的NDC進行了綜合評估,報告指出,按照當前各國承諾水平,到203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將較2010年水平下降12%。然而,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評估,要落實1.5°C溫控目標,全球需在2030年減排45%;即使是落實2°C目標,也需要在2030年減排25%。因此,要落實《巴黎協定》,各締約方仍需繼續提高氣候雄心,尚未更新NDC的締約方應盡快提交,而所有締約方還都需要將所作出的承諾轉化為堅實的氣候行動。
結語
世界氣象組織于2020年11月發布的《溫室氣體公報》指出,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水平在2019年再次出現井噴式增長,國際社會亟需通過徹底改造工業、能源和運輸系統將排放量減至凈零。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日前接受采訪時強調,面臨氣候緊急,全球已經“處在深淵的邊緣”,各國之間沒有合作,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很大的不信任,導致全球面臨無法落實1.5°C溫控目標的風險。
令人振奮的是,近期一些國家相繼展現出氣候雄心,為即將召開的COP26注入了強有力的政治意愿,例如中國承諾將不再支持海外煤電項目,美國也表示將加倍氣候資金出資規模。面對全球性氣候危機,留給人類的時間已經不多,將命運從深淵邊緣拉回的“最后一次機會”,世界能否抓住?(責編 / 張希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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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