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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對于涉及普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監察偵查,而對于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偵查,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構,更多的是法律監督、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涉及公職人員的刑事犯罪行為,檢察院可以直接偵辦。比如,司法人員也是公職人員的組成部分,如果其有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應由監察機關還是檢察機關查辦?本文將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些闡述。
第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可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司法人員的一些職務犯罪行為,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由檢察院直接辦理。理論和實務界將法律的這一授權稱為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
第二,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并不能代替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偵查權,多數情況下,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還是由監察機關偵辦。
根據我國監察法第4條、第11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監察法第34條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可見,對于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由監察機關負責查辦。上述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等特殊行為,可以由檢察院直接偵辦,有可以由監察機關偵辦。
當然,對于涉及公職人員的傷害他人、兇殺等現行刑事犯罪行為,應由公安機關偵辦,這一點上,與公職人員的普通職務犯罪行為,還是由區別的。
第三,在提起訴訟階段,對于監察機關移交的案件,如有存在問題或不足,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偵辦。
對此,我國現行的《國家監察法》第47條有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可見,在檢察院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階段,認為案件調查存在問題的,也可以直接進行補充偵辦。
綜合上述,司法人員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一般應由監察機關偵辦,但特定情況下,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偵辦。
馬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