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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記者吳貴君存在潛在危險的各種玩具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法律也明文
《文化產業》 記者吳貴君
存在潛在危險的各種玩具
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法律也明文規定了構成非法買賣、運輸、制造槍支、彈藥罪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近年來,因生產、販賣、使用槍口比動能超標的玩具槍(仿真槍)涉案者各地皆有,刑罰輕重各有不同。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以來,飽受社會爭議的因“玩具槍”入罪案有望終結。
涉槍犯罪
槍支,火器的代表。對人類文明進程產生了極大影響的一項發明。其震撼性的威力徹底地摧毀了騎士的鎧甲、弓箭和長矛,加快了人類向現代邁進的步伐。于是,從槍支被相當數量的人擁有起,關于槍支管理的規范和條文便層出不窮,且不斷加強,直到最終的刑律——違反國家關于槍的意志的人,將被認為是犯罪。
涉槍犯罪作為一個法學概念被提出,時間還不是很長。特別是在我國,它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尤其是90年代初伴隨著槍支犯罪的日益增長,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收槍治爆、嚴懲涉槍犯罪的過程中逐步概括出來的一個準術語。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槍支管理法》,且以槍支、彈藥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工具的各種犯罪行為在理論上總稱涉槍犯罪。上述定義表明,涉槍犯罪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僅僅是對多種與槍支、彈藥相關聯的犯罪行為在理論上的一個整理與歸類。
由于涉槍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大,相關司法解釋設置了較低的入罪門檻和升檔量刑標準,以彰顯嚴厲懲治此類犯罪的立場。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槍支認定標準的急速降低。
2010年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指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從過去爭議不大的射擊松木板標準,即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急速降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再疊加上數量因素,就導致嚴重背離普通人認知的刑事打擊范圍過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現象。
“玩具槍”涉槍犯罪屢見不鮮
相信玩具槍會勾起大家兒時的記憶,賣玩具槍的商家大多也是小本生意,賺不了多少錢,但依然有很多人因喜歡玩具槍而樂此不疲。尤其在過春節的時候,許多家長都愿意給孩子買一把玩具槍。對于孩子來說也的確是一件很快樂的事。過去在不少公園夜市、街邊路頭都可以看到擺射擊打氣球的小攤位,通常花上一點錢就可以體驗一把射擊的樂趣,運氣好還可以拿到一些小禮品,那時射擊氣球的游戲也受到很多人的喜愛。2007年,公安部發布《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以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槍支判斷標準。因為買賣玩具槍而被判處重刑的人越來越多,其中又以批發商和發燒友為多。此類案件不再是個例,幾乎每一個地區都發生過。而所有案件的起因都出奇的一致:槍支的鑒定標準。
2013年的一次執法行動中,警方就查獲了20支這樣的玩具槍,其中15支經過鑒定后被認為是槍支。因此,景安朋、李秀蘭以及另外兩名顧客成為被告。2014年7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判處四個人不同程度的刑罰。其中,景安朋和李秀蘭的處罰是為期十年的牢獄之災,但是自從判決之日開始,兩人一直在四處申訴。
2014年7月16日,澄江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檢查被告人張某位于澄江縣龍街街道辦事處祿充社區一橫街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的攤位時,查獲其持有10支可疑槍支。經玉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持有的10支可疑槍支中的8支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氣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8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5年7月7日,女子鄭某在北京房山區十渡鎮經營仿真槍打氣球等業務。公安機關在其經營的攤位查獲23支槍狀物,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16支鑒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余7支不能認定為槍支。法院以鄭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7年,天津警方抓獲了一名擺射擊彈打氣球的大媽趙春華,原因是打氣球所用的槍具有殺傷性。法院一審對其判刑三年半。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趙春華并非首例。案發時在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只有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仿真槍變真槍案件”屢次引發公眾熱議,不少專家學者和法律界人士也多次呼吁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該院將再審李秀蘭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案。這是近年又一起獲得再審機會的由玩具槍引發的槍支犯罪案件。據悉,再審將于9月24日在李秀蘭服刑的女子監獄里進行。同案的另一名當事人景安朋,也在等待這次再審。
兩高院批復精神緊貼民心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支”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而這些被鑒定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槍根本難以傷人,案例中買賣和持有它們的被告、開氣球攤的老太,他們的主觀動機、目的其實和法律主張打擊的非法販運和持有槍支現象不是一回事。這些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微乎其微,一些案件中,法官機械的理解適用了公安部認定標準,實質上是對案件事實的片面認定。其實在之前沒有兩高院批復的情況下,個案法官也應該作出傾向批復精神的判決。以至于此前就已經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比如天津擺氣球射擊攤趙春華緩刑出獄、廣東王國其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等。可見有的法官還是綜合考慮了案件情況。
兩高關于《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了:
一、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14年7月,因網購了24支仿真槍,18歲四川少年劉大蔚被判處無期徒刑,庭上他發出哀鳴:“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認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該案被輿論稱為同類最冤。兩高院批復出臺即意味著,過去按照公安部2007年發布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以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槍支判斷標準的一刀切式做法,將到此為止。2018年12月25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作出宣判:認定劉大蔚構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原判定罪過重,決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由此,將終結天津擺氣球攤大媽案和四川劉大蔚案式的重判悲劇。
兩高院出批復 地方響應做細化
2018年3月,兩高院聯合發布《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2018年11月,浙江相關部門發布了涉氣槍案第一個地方版本——《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紀要細化了兩高有關槍支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并進行了量刑區分。
浙江高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進一步細化了兩高有關槍支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并作出量刑區分。根據兩高《批復》精神,結合浙江省司法實踐,2018年11月12日,浙江高院、浙江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紀要規定,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其中,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紀要指出,在案件審理中充分考慮涉案相關情節,并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如上級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規定執行。紀要下發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紀要予以改動。
浙江:兩院發涉“仿真槍”案
紀要后不處刑罰第一案
在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金華中院宣判的該起案件是《紀要》發布后,浙江法院系統公開的首例涉《紀要》氣槍案判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錢某、洪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顯示,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6年,錢某以120元的價格在金華市婺城區物資交流會的一個小攤上購買了1支仿雷明頓氣槍。2016年6月至12月期間,錢某又從某電商平臺,以100余元到200余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仿AK槍1支、仿M4槍1支、仿HK槍2支、仿M870槍1支、“牛頭701”仿SVD槍1支。
洪某從他人處獲贈1支仿M1911氣手槍,后放在單位把玩。2017年2月左右,洪某委托錢某從電商平臺處代買了1支仿魯格的氣手槍,并通過網絡支付給錢某人民幣2500元,錢某自己貼100元人民幣支付給電商平臺店老板人民幣2600元。3月左右,洪某又委托錢某從電商平臺店老板處購買了1支仿M1911氣手槍,并通過網絡支付給錢某人民幣1200元。
2018年4月,錢某、洪某兩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鑒定,洪某被扣押的3支仿真槍(槍口比動能分別為2.48、3.14、2.73焦耳/平方厘米)、錢某被扣押的7支仿真槍中的3支(槍口比動能分別為4.56、2.90、3.10焦耳/平方厘米)均為具備致傷能力的氣槍。
婺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判處錢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洪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涉案槍支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錢某、洪某不服上訴,錢某認為,他是出于興趣愛好從物資交流會或淘寶上購買玩具槍,單價只有100、200元,原判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洪某則稱,他的行為屬于非法持有槍支,且仿真槍買來是自己把玩的,對社會沒有危害,原判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過程中,錢某的辯護人表示,錢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沒有犯罪的故意,錢某一直認為自己購買的是玩具槍,而非法買賣槍支的要求是真槍,錢某不可能知道公安部以1.8焦耳/平方厘米作為認定槍支的標準。即使錢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當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律師還認為,根據兩高《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精神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的規定,錢某的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案發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所持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均未超過5.4焦耳/平方厘米,可以對錢某免予刑事處罰。
金華中院認為,根據《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而涉案槍支經鑒定為以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顆粒彈丸的具備致傷能力的氣槍,符合槍支的認定標準。
錢某在偵查階段曾供述,淘寶店老板對其說淘寶上不能直接交易這類槍,之后他通過加老板的微信交易,且從錢某與洪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看,其曾講到“近期發不了貨,查得比較嚴”等,并要求洪某記得清空聊天記錄,足見錢某明知買賣此類槍支違法,故主觀故意明確。此外,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買賣槍支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私自購買或者出售槍支的行為,購買和出售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一即可,被告人錢某、洪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金華中院認為,錢某、洪某非法買賣槍支,部分屬于共同犯罪。兩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考慮兩人是出于把玩、收藏的目的購買氣槍,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均較低,歸案后能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不大,屬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最終判決錢某、洪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涉案槍支依法予以沒收。
警示:購買玩具要謹慎 涉槍犯罪悔莫及
有的家長認為,板磚菜刀也是兇器,掏出一根牙簽、一支筆,或者甩一巴掌,也許會達1.8焦耳/平方厘米,但是正常情況你會覺得這些對你會構成嚴重威脅嗎?而假如有人拿著仿真槍頂住你的頭,你會覺得那是假的嗎?如果攜帶仿真槍出入公共場所,預判大部分人會造成心理壓力,甚至引發社會的恐慌混亂,這樣的后果,肯定不會放任!
玩具槍挑選建議:膠頭的、軟頭的、軟體的安全發射槍。打出的“子彈”是軟質的基本上都是安全的即是可以選購的。
能安裝彈匣的,打出的子彈為6mmBB彈,這樣的子彈可能有危險。如果子彈能打二三十米,槍口比動能可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會存在更多危險或涉槍違法。總之,打出的聲音比較響,發射初速比較快的不建議購買。
責任編輯:王勤亮
高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