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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一則“男子工傷獲賠180萬律師收費90萬”的新聞被頂上熱搜,經筆者多方了解,案件的事實如下:
楊某茂系廣州新塘輕軌工地上的工人,2016年7月,楊某茂在卸貨時被吊車鋼繩撞擊,造成頸部爆裂性骨折、頸脊髓損傷致全身癱瘓。事發后,楊某茂多次向單位追償未果。2016年8月21日,楊某茂兄弟三人與廣州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如下:
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自行墊付;如果楊某茂獲賠80到90萬元之間,那么,按5%給律師事務所提成,作律師費;獲賠數額在95萬元以內的,楊某茂則按4.5萬元付費給律所;如果賠償額在90萬元以上,那么,楊某一方只收90萬,剩下的賠償費全歸律所。
今年9月6日,楊某茂與單位簽訂《賠償協議書》,獲得一次性賠償款180萬元。根據此前的協議,楊某只收90萬,剩下的90萬律所拿走。
拿到90萬的賠償款,楊某茂并未提出異議;其兄弟也對律師表示感謝,曾向記者闡明不會向律師要回90萬;之所以引發爭議,是由于楊某茂的前妻認為律師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即請求給付工傷賠償的,律師事務所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對于網上熱議,承辦律師表示,合同確實屬于風險代理,但案件并非工傷賠償,而是人身損害賠償,不屬于《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可以實施風險代理。
在筆者看來,搞清楚楊某茂與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對案件性質認定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分別規定如下:
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由此可見,如果楊某茂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獲賠償是工傷賠償,不適用風險代理;如果楊某茂與單位之間是雇傭關系,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所獲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可以適用風險代理。
楊先生的案子引發全網熱議,背后的邏輯是網民對“議價權”的擔憂,特別是面對“法律”“醫療”這類專業性極強的服務,當事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
一是缺乏相關知識,律師講解后,往往也是一知半解,不能完全明白整個服務流程,如此一來,想要議價也不知從哪里切入;
二是找到律師的當事人,往往伴隨著“焦慮”“痛苦”“心態失衡”等等負面情緒,一門心思想著如何解決問題,對價格的考量缺乏理性;
三是擔憂律師收費少,就會服務少,如果價格談下來,是不是服務質量也會降下來;四是......。
綜上種種因素,當事人遇到律師,專業知識往往成為議價壁壘。
在這樣的實際情況下,如何打破專業壁壘,科學定價成為首要問題。事實上,關于律師收費,在國家層面有《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約束,在地方層面有省一級政府的細化。拿楊某茂的案件來說,其聘請的是廣州律師,所以承辦律師還要遵守《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此外,當地的司法局對律師事務所和所屬律師也有“監督”之責。所以廣州市司法局在2020年12月26日發布“官方微博”,向社會公眾表明將依照律師管理的相關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已經依法依規啟動調查程序。
楊某茂案件的承辦律師是否會受到處罰還不得而知,但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確實要進一步完善,否則解決完楊某茂的問題,還會出現張某茂、李某茂...,只有完善定價機制,健全公開制度,才能打破專業壁壘,科學定價。
馬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