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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以下三種盜竊行為,和盜竊金額無關,只要實施了就是犯罪我們知道,普通盜竊行為,盜竊金額達到了刑法中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
注意了:以下三種盜竊行為,和盜竊金額無關,只要實施了就是犯罪
我們知道,普通盜竊行為,盜竊金額達到了刑法中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兩高司法解釋《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兩高司法解釋中關于“數額較大”只是一個金額范圍,具體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如陜西省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有關條款數額、情節標準的意見》對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全省部分地區,規定的新的量刑標準為:“數額較大:二千 元以上:數額巨大:四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四十萬元以上。”也就是說在陜西省如果實施了一般盜竊,盜竊金額在2000元以上就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其它各省也均在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于“數額較大”在1000元至3000元“予以確定。
但是有三種盜竊行為,不管盜竊了多少金額,只要盜竊行為發生了,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是哪三種呢?
公安部早在1992年在《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中對盜竊犯罪的立案標準進行了明確:“今后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再讓我們看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對于盜竊犯罪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明確規定,“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入戶盜竊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入戶盜竊“實施時,由于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寧,及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等,其主觀惡意就明顯高于普通盜竊。
需要注意的是:“入戶盜竊”一般具有在秘密情況下且具有入戶的非法性,且實施了盜竊行為。如果非秘密情況下可能涉嫌疑搶劫或搶奪,如果是親屬、朋友之間的小額盜竊行為,由于其行為通常對戶內人員人身的威脅較小,一般認定為普通盜竊。無論戶內有沒有人,由于其主觀惡性與戶內有人情況是一致的,因此無論戶內有沒有人,只要實施了均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攜帶兇器盜竊是指:“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一般認為,”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槍支及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另一類是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而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如棍棒,榔頭等。在司法審判實務中一般來講,攜帶兇器的目的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抗拒或逃避抓捕、毀滅罪證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盜竊罪轉人為搶劫罪,而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扒竊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扒竊有兩個要件,一是發生在公共場所;二是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易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身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屬于現實支配的一種。因此,扒竊在刑法中被單獨列出并予以嚴懲。
除此之外,《刑法》明確規定,“多次盜竊的“也被認定為盜竊犯罪而與金額無關。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多次盜竊”屬于連續犯,并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因為將“多次盜竊”立法入罪,是出于打擊“多次盜竊”行為人盜竊習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為未達三次,一般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而不予打擊。
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并不等同于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后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由于情節犯的情節屬于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社會危害程度較高及對人身危害較高的“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及以行為次數作為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并列的選擇關系,具有等價性。
對廣大人民群眾要說的是:要學習法律常識,了解懲治盜竊行為的基本知識,當自己遭遇到盜竊時,要及時報警,拿起法律的武器,打擊犯罪分子,保護自己的財產。
對犯罪分子或貪心較強的人要說的是:法網灰灰,疏而不漏,有時你偷了幾十塊錢,可能已觸犯刑法,莫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觸犯刑法失去自由,殃及子女親人!莫伸伸手,深手必被捉,為了親人一定要遠離犯罪!
金熙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