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臺香釀釅如油,三五呼朋買小舟。醉倒綠波人不覺,老漁喚醒月斜鉤。——清·盧郁芷《仁懷風景竹枝詞》年關將至,“一杯賽神仙”的53度飛天茅臺酒的價格備受大眾關注,茅臺官方發布零售指導價為1499元。盡管如此,53度飛天茅臺酒還是“一瓶難求”,并因
臺香釀釅如油,三五呼朋買小舟。
醉倒綠波人不覺,老漁喚醒月斜鉤。
——清·盧郁芷《仁懷風景竹枝詞》
年關將至,“一杯賽神仙”的53度飛天茅臺酒的價格備受大眾關注,茅臺官方發布零售指導價為1499元。盡管如此,53度飛天茅臺酒還是“一瓶難求”,并因此引發眾多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便是“黃牛”高價倒賣問題和假酒泛濫問題。(黃牛是指以黑市價格倒賣票據等物的人)
近日某電視臺報道杭州市江干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二手銷售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經典裝等高端白酒事件便充分地體現了53度飛天茅臺酒存在的這兩個問題。
報道稱,王某從個人手中收購零散的茅臺酒,然后再加價售賣。經鑒定這些酒都是真酒,共計23瓶,貨值金額28884元。江干區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判定這些商品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全部沒收并罰款7.5萬元。
執法人員解釋道,這個酒不是從正規廠家進貨的,沒經過商標持有人授權。即使是真酒,從其他渠道進過來的,也可以判定為侵犯商標權。
對此,很多人表示疑問:二手倒賣正品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
江干區市場監管局接受媒體求證時表示此事系執法人員表述不當,當事人王某銷售的酒并非真酒,經鑒定均為假酒。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沒收假酒并罰款的做法并無不當。
引發熱議的“賣二手真酒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并非事實,上級部門已處理和糾正了市監局的執法人員“倒賣茅臺就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錯誤說法。盡管如此,大眾對于“倒賣二手正品是否構成侵權”的討論仍在繼續。
(1) 二次銷售正品是否侵犯商標注冊權
倒賣二手真酒是否侵犯商標注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問題在于正品屬于經商標注冊權人許可銷售的商品,二次銷售正品并不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而不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2) 二次銷售正品為何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次銷售正品不構成商標侵權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
1.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含義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是指附有某一商標的商品在商標權人或經其依法許可的使用人首次銷售,進入流通領域后,商標權人無權干預或禁止他人在市場上進行轉售或再銷售該商品。
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并未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專利權權利用盡原則”作出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與專利權權利用盡原則的理論依據相同——知識產權是用來回報權利人的投資,在經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場后,它已收回了這一投資,含有該知識產權的商品在全國乃至全球的流通,就不應該繼續受到權利人的控制。
也就是說,商標權利人通過正規渠道進入商品流通市場以后,盡管商品仍附著商標,但商標權人在商品上的所享有的商標權利已用盡,被銷售的商品由所有權人處分。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商品所有權人二次銷售該商品,亦無權阻止商品所有權人為了宣傳商品正當使用商品商標。
2. 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條件
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條件。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適用的前提是附有商標的商品經首次售出,進入商品流通市場。尚未進入商品流通市場的商品上商標權處于完滿狀態。
其次,進入流通市場的商品應當是由商標權人生產或商標權人授權許可使用的商品,對于非由商標權人生產或許可使用的商品為侵權商品,商標權人享有當然的禁止權。
第三, 使得商品進入流通市場的銷售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該銷售行為要么是商標權人的行為,要么是第三人在獲得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商品銷售。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商品銷售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商標權人享有當然的禁止權。
最后,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僅適用于商品在首次出售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后的轉售、二次銷售行為,如果是對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進行二次加工后銷售,則不適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
(3)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例外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目的之一在于促進商品自由流通,防止商標權人對商品的過度壟斷。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僅適用于未對商品進行二次加工或翻新的二次銷售商品,對商品進行二次加工或翻新之后二次出售的行為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目的之二在于平衡商品售出后商標權人與商品所有權人的權利沖突,維持二者權利的平衡。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并不過度的保護商品所有權人。盡管在商品售出后,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商品所有權人轉售或二次銷售商品,但因商品上仍附著商標權人的商標,商標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品質量保障和廣告宣傳三大功能,商標與商標權人的商譽息息相關,商譽代表著商標權人所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與品質,若是商品所有權人對商品進行再加工或二次翻新后對商品的質量與品質有影響的話,商標所有權人對該商品的二次銷售有可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美國之寶制造公司訴李某侵犯商標權案(案號:【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號)是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例外的典型例子。
原告美國之寶制造公司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機制造商,其于1989年申請注冊了核定使用在打火機等商品上的ZIPPO注冊商標。ZIPPO商標經過使用在市場上獲得了較高知名度。
被告李某是廣州市越秀區富宇工藝品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其先購買原告的ZIPPO光板打火機,然后在光板打火機上以激光鐳射的方式雕刻花紋圖案;同時,被告李某還委托包裝公司為其加工制作帶有ZIPPO標識的打火機木制包裝盒、包裝袋,用于包裝上述自行雕刻了花紋圖案的打火機,然后在市場上進行銷售。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購進原告的光板打火機后進行雕刻加工,加工后的打火機附著ZIPPO正品打火機原本不具有的圖案、裝飾,對打火機的整體外觀做了較大的改變,已經構成實質性改變。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對原商品進行加工并在包裝上依然使用ZIPPO商標,勢必會使消費者誤認為加工后的打火機依然是原告產品,被告加工后的打火機與原告在中國銷售的其他型號雕刻圖案的打火機也會混淆。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酌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的被告對商標權人已售出的商品進行再加工和改裝行為,ZIPPO商標所標注的商品在品質上已經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商品所有權人對商品的二次銷售對商標權人的商譽產生較大的影響,已構成商標侵權。
編輯:農美霞
主編:韋嘉欣
本文圖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轉載、引用本文請注明出處
參考資料:
1.倒賣真茅臺也被市監局認定商標侵權? 微信公眾號:知產庫
2.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嚴打茅臺加價銷售”消息不實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3.倒賣茅臺就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真相原來是這樣 紅星新聞
4.周末特稿|商標權權利用盡與激活 微信公眾號:知產力
5.商標權利能用盡,但邊界在什么地方?微信公眾號:中國知識產權報
6.【法官評案】購進商品后添加圖案再銷售不適用“商標權窮竭原則” 微信公眾號:中國知識產權報
張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