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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2年2月2日21時9分許,博愛交警大隊在博王路開展酒駕查處行動,在對一輛小型汽車駕駛人進行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時,駕駛人李某測試結果顯示為:21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據李某稱,當天晚上,他在朋友家吃飯,期間喝了一些
01 2022年2月2日21時9分許,博愛交警大隊在博王路開展酒駕查處行動,在對一輛小型汽車駕駛人進行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時,駕駛人李某測試結果顯示為:21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據李某稱,當天晚上,他在朋友家吃飯,期間喝了一些白酒。喝完酒后,李某想著朋友家離自己家比較近,而且大過年的應該不會有交警查車,就僥幸駕車上路,沒想到被交警當場查獲。
02 2022年2月3日22時23分許,山陽交警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在建設路南水北調橋附近處理一起因逆向行駛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按程序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事故雙方駕駛人進行現場測試。逆行車輛駕駛人王某,經測試顯示結果為:155mg/100ml,王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了解,事發當天下午,王某在朋友家喝酒,酒后其朋友幫助王某叫了代駕。當代駕將車輛開到建設路某汽配城附近時,王某心存僥幸,讓代駕停車由他自己駕車回家,結果在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
03 2022年2月5日15時33分許,修武交警大隊在新焦線某村附近開展酒駕查處行動,在對一輛小型汽車駕駛人進行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時,駕駛人趙某酒精測試結果顯示為:156mg/100ml,趙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經了解,當天中午,趙某在家吃飯時,喝了一些啤酒,想著春節中午交警一般不會查酒駕,就僥幸駕車上路,沒想到途中被交警查獲。
04 2022年2月5日20時30分許,孟州交警大隊民警巡邏至清風路某小區附近時,發現一輛小型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嫌疑。通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駕駛人梁某進行現場測試時,結果顯示為:184mg/100ml,梁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據梁某稱,當天下午,他在某汽配城附近喝了一些白酒,想著此地離家不遠,就僥幸駕車離開,沒想到在小區門口與一輛小型汽車發生剮蹭,并被巡邏至此的交警當場查獲。
05 2022年2月6日21時20分許,武陟交警大隊在詹泗路開展酒駕查處行動,發現一輛白色箱式貨車由西向東緩緩駛來,隨后車輛突然調頭,形跡可疑。交警立即上前將駕駛人控制,并通過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駕駛人何某進行現場測試,結果顯示為:99mg/100ml,何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據何某稱,當天晚上,他在家里招待朋友吃飯,席間喝了一兩多白酒。朋友走后,他突然想起來要去送貨,覺得自己沒喝多少酒,開車應該沒有問題,就駕車上路。結果還是被交警當場查獲。
06 2022年2月05日16時13分許,宋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VPQ***的白色名爵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濱河路與東環路交叉口東500米處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臨潁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緝,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試結果為:42mg/100ml ,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臨潁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宋某作出駕駛證記12分暫扣6個月,罰款1500元的處罰。
07 2022年1月12日15時10分許,徐某某(河南省息縣彭店鄉人)飲酒后駕駛紅色無號牌三輪助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中心幼兒園東200米時,被息縣交警查獲。
民警對徐某某現場酒精測試,結果為:129mg/100ml,已達醉酒值。1月12日16時許,民警將徐某某帶到息縣中心醫院里面抽血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徐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26.8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08 2022年1月21日14時43分,黃某(河南省息縣小茴店鎮人)飲酒后駕駛一輛白色北京現代牌浙C66F**小型普通客車,沿小茴店鎮陳寨村小學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至陳寨村小學南100米處時被息縣交警查獲。
民警對黃某當場進行酒精吹氣檢驗測試,結果為:189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將黃某帶到息縣包信鎮中心衛生院抽血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黃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88.4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09 2022年1月17日20時40分許,崔某某(河南省正陽縣人)飲酒后駕駛號牌為鄂A67***灰色大眾帕薩特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息縣城區息州大道息州豪府附近時,被息縣交警查獲。
民警對崔某某進行酒精吹氣檢驗測試,檢測結果為:99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民警將崔某某帶到息縣中心醫院里面抽血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崔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89.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010
2022年1月21日20時30分許,包某某駕駛豫SGX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息縣城區五一路與東大街交叉口南30米時,被息縣交警當場查獲。
民警對包某某進行酒精測試,呼氣測試結果為:101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即將包某某帶到息縣中心醫院抽血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包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98.8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011
2022年1月24日20時許,高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息縣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眾鑫時代廣場紅綠燈路口時,與羅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
1月26日經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從高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303.75mg/100ml。
經查,高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012
2022年1月21日14時40分許,陳某某(河南省息縣小茴店鎮人)飲酒后駕駛白色寶駿牌浙CX79**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小茴店鎮陳寨村小學南100米處時被息縣交警查獲。民警對陳某某當場進行酒精吹氣檢驗測試,結果為:139mg/100ml,達到醉酒值。
民警將陳某某帶到息縣包信鎮中心衛生院抽血固定證據。次日,經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陳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42.1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
013
2022年1月29日0時許,賈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106國道息縣包信鎮淮南牛肉湯門前路段倒車時,與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王某某駕駛的車輛乘車人馬某某受傷。
2022年1月29日,經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賈某某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96.48mg/100ml。
經查,賈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馬某某不承擔責任。
014
2022年1月29日20時30分許,張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AHP***的棕色北京牌小型汽車,沿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規劃路路口處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漯河市臨潁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緝。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試結果為:42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臨潁縣交警大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作出駕駛證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500元的處罰。
015
2022年1月25日23時許,張某飲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Q2XXX3的小型汽車,沿上蔡縣朱里鎮段寨村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被民警查獲。
經駐馬店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張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3.69mg/100ml。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2022年1月29日,被上蔡縣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F予以曝光。
016
2022年2月2日20時許,駕駛人孫**,持A2駕駛證,駕駛豫C****2號小型面包車行駛至長虹路洛書大橋北頭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41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017
2022年2月5日20時許,駕駛人常**,持C1駕駛證,駕駛豫C****7號小型汽車行駛至長水街西丁字路口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39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018
2022年2月5日20時許,駕駛人寧**,持D駕駛證,駕駛二輪助力摩托車行駛至長水街西丁字路口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交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果為:2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019
2022年2月1日12時30分許,黃**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民族路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時與路邊停放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黃**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檢測,黃**體內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67.9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
020
2022年2月6日15時01分,孫電波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濟源市曲陽湖路段時,被濟源交警四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74 mg/100ml,孫電波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1
2022年2月5日16時50分,姚旗中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濟源黃河大道六中路段時,被濟源交警四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76 mg/100ml,姚旗中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2
2022年2月2日20時07分,李東青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龍潭路天壇派出所門前路段時,被濟源交警四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36 mg/100ml,李東青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3
2022年1月31日03時12分,張林峰駕駛豫UW9271號牌小型車輛行駛至327國道白溝村路段時,被濟源交警二大隊民警查獲,經抽血化驗,張林峰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5mg/100ml,張林峰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024
2022年2月6日20時55分,黃峰駕駛豫U6J739小型車輛行駛至龍泉路與鐘樓街交叉口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21mg/100ml,黃峰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5
2022年2月6日20時45分,楊斗志駕駛豫UP7778小型車輛行駛至龍泉路與鐘樓街交叉口路段時,被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43mg/100ml,楊斗志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6
2022年1月31日21時55分,李強駕駛豫U82992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濟源市水廠街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44 mg/100ml,李強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7
2022年2月1日15時50分,吳小關駕駛豫U35969小型車輛行駛至天壇路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65mg/100ml,吳小關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8
2022年2月1日16時30分,王艷強駕駛豫U16B98小型車輛行駛至天壇路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21mg/100ml,王艷強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29
2022年2月2日23時00分,盧寧寧駕駛豫U8N710小型車輛行駛至亞橋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54mg/100ml,盧寧寧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
030
2022年2月5日10時30分,王法霖駕駛豫U31381號牌轎車沿天壇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北海路交叉口南側路段時,被濟源交警直屬大隊民警查獲,經抽血化驗,王法霖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2.3 mg/100ml,王法霖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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