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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看到這則新聞,直覺上離奇的憤怒,兩少年搶奪小賣部香煙后,在逃跑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逐鹿縣檢察院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先不說法律問題,以常人的正常思維先判斷一下,這種情況下追究店主的過失刑事責任,是不是有一種憤怒感覺
前言
看到這則新聞,直覺上離奇的憤怒,兩少年搶奪小賣部香煙后,在逃跑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逐鹿縣檢察院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先不說法律問題,以常人的正常思維先判斷一下,這種情況下追究店主的過失刑事責任,是不是有一種憤怒感覺。
稍微代入一下:
好好的做著生意突然被人搶香煙,為了挽回損失去本能追趕,竟被追究刑事責任?
要是店主是你本人,會不會感覺異常憤怒?
這就是我看到這則新聞時瞬間涌起的直覺,一種天生的本能的道德直覺,完全違背了我的的天生道德情感。
不過,作為一名法律人,冷靜下來之后,還是需要講講道理才行。
案件回顧
據(jù)澎湃新聞網報道:
2020年4月1日晚20時許,楊某某(14周歲)、王某某(15周歲)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駕駛兩輛摩托車至涿鹿縣某村唐某某經營的小賣部門前。
楊某某一人進入唐某某小賣部先假意購買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飲料,并將啤酒飲料搬至門外,隨后再次返回小賣部說要購買一條“珍品云煙”。
在唐某某為其取香煙時,楊某某趁其不備將香煙搶奪后跑出小賣部與王某某駕駛摩托車向村外逃竄,于某某、李某、郭某駕駛摩托車在后緊隨。
唐某某發(fā)現(xiàn)商品被楊某某搶奪后立即安排妻子報警并駕車追趕,楊某某、王某某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傷,楊某某當場死亡。
總結如下:
時間:2020年4月1日。
地點:涿鹿縣某村唐某某經營的小賣部門。
搶奪主體:楊某某(14周歲)、王某某(15周歲)和于某某、李某、郭某。
搶奪行為:楊某某一人假借購買,后乘店主唐某某不備搶走香煙后與王某某駕駛摩托車逃跑,同案于某某、李某、郭某緊隨其后。
搶奪后果:在逃跑過程中二人摔落在地,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為行文方便,將傷亡之人稱之為搶奪人。
店主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傷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嗎?
先說結論:
第一、店主的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致人死傷是兩件獨立的事件;
第二、本案不是正當防衛(wèi),不是過失致人死亡,不是意外事件;
第二、交通事故致死的后果與店主追趕行為無任何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理由:
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第一步是判斷是否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也就是說行為與結果須具有因果關系,倘若兩者風馬牛不相及,犯罪不成立。
而本案正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獨立事件。
通說認為,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有兩個步驟:一是條件關系;二是相當因果關系。
請記住,這兩個步驟非并列關系,而是轉折關系(有著前后順序)的。如第一個步驟不符合,則無需進行第二個步驟。
先論證條件關系:
套在本案的判斷原則就是是:若無店主的追趕行為,就無搶奪人的死傷行為。
通俗點說,店主的追趕行為必須是此次傷亡事件的必要條件。
如非必要條件,就無需再往下一步論證了,只能說店主的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事件是屬于完全獨立的兩個事件。
店主的追趕行為與傷亡是否有條件關系?或者說,若沒有店主的追趕行為,搶奪人就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了?
諸位,這是需要進行論證的事實嗎?騎過摩托車的人有幾個沒有摔過的?騎車過程中摔倒不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嗎?
摔倒有些因為車技的問題;有些是因為注意力不集中的問題;有些事因為車輛本身的問題等等。
本案中,如果沒有店主的追趕行為,難道搶奪人就不會摔倒了嗎?
難道不會因為車技的問題而摔倒?
難道不會因為碰到路上的石頭而摔倒?
難道不會多望幾眼美女而摔倒?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店主的追趕行為,搶奪人照樣有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傷亡的結果。
因此,店主的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不符合條件關系。
既然無關,也就無需論證第二個步驟了,即是否符合相當因果關系的問題了;
既然無關,店主的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結果就談不上任何的刑法因果關系了;
既然無關,就更不用談所謂的正當防衛(wèi)、過失致人死亡及意外事件,因為這些法律概念都是建立在具備條件關系的基礎之上。
總結
店主的追趕行為與交通事故造成的死傷屬于兩個獨立事件,兩者完全不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店主的追趕行為不但無罪,而且應該是鼓勵的行為。
如果店主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惡劣后果將堪比彭宇案,國人的行動完全失去方向,因為在情形下保護權利只能有一個方法:無動于衷。
或許無動于衷也無法保護自己。
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