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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流傳一則消息,復旦大學3名研究生因在校外嫖娼而被開除學籍并實名公布,人們對于該新聞非常關注,有人認為被開除活該,有人則認為處罰過于嚴重,而筆者則認為,復旦大學在此過程中也存在違法行為。復旦大學開除3名嫖娼學生復旦大學3名大學生在校
近日,網上流傳一則消息,復旦大學3名研究生因在校外嫖娼而被開除學籍并實名公布,人們對于該新聞非常關注,有人認為被開除活該,有人則認為處罰過于嚴重,而筆者則認為,復旦大學在此過程中也存在違法行為。
復旦大學開除3名嫖娼學生
復旦大學3名大學生在校外嫖娼被學校開除學籍,3名涉事學生的開除處分決定書在學校內公示,9月24日,復旦大學稱決定是由學校保衛處做出,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處罰的公示范圍是校內,目的是為了警示其他學生。
據材料顯示,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嫖娼被拘留3日,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嫖娼被拘留10日,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嫖娼被拘留10日罰款伍仟元。
復旦大學依據的是其校內的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將學生開除,處分是否嚴重,筆者在此不予評價,但是,將3名學生嫖娼的信息實名公布,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學生的隱私權。
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嫖娼的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公開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那么問題來了,公民嫖娼的相關信息,是否需要個人隱私呢?通常認為,這屬于個人隱私。
學校實名公布涉嫌侵權
《民法典》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1032條規定,自然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究竟、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1033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復旦大學居然泄露3名學生的隱私,明顯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例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案例分析,公開他人嫖娼是否侵權?
有人可能提出疑問,3名學生嫖娼的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個人隱私呢?是否不是個人隱私,那么復旦大學就沒有侵權了。
在很多嫖娼相關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都會認為涉及個人隱私而不公開審理,例如(2015)浦行初字第11號案件,原告潘某認為自己不存在嫖娼行為而起訴公安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決定不公開審理。
接下來的問題,實名公開他人嫖娼,是否屬于侵權行為?筆者提供(2019)黑01民終2525號案件給大家參考。浙江法制報社網站轉載了姜某嫖娼的文章,法院審理認為,報社侵犯了姜某的隱私權,應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判令報社賠償姜某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寫在最后
在發生此事件之前,筆者一直都非常向往復旦大學,這是一所國內外著名的學府,這起事件徹底改變了復旦大學在筆者以上中的形象,從學生到管理者,都存在違法行為。
學生喜歡嫖娼,學校管理者喜歡任意踐踏他人的權利,看來,這所所謂的著名學府,需要進行從上到下的法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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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同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