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著作者:胡友生 研究生 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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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否認事實
辯證法的觀點認為,事實就是客觀世界、客觀事物真實的反映,是其內容、形式、運動形態及最后的結果、結論。按理來說,事實就是事實,事實的真實情形、運動發展、邏輯規律是無法否定、否認的,是真真實實存在的情形。但有唯心主義者認為,我看不見的、或是我沒有看見的就是不存在、就不能成為事實;在法律界,需要以證據及證據鏈為依據事實,疑罪從無,本有的事實,由于得不到證據,又有很善用的詭辯、狡辯、辯護,將事實給謀殺、抹殺了,這就是“否認事實”。
否認,亦作“否認作用”,是一種比較原始而簡單的心里防御機制,基本詞意是將已發生過的不愉快的事情加以否定,以減少心理上的壓抑、痛苦,用意在于保持心態、心情上的安靜,例如聽說有親人發生意外,很長時間都不愿意承認、相信這是事實。否認在漢語詞中其義是“意義的呼聲”的一種,即用簡單的邏輯呼聲來表示否認、否定的意思,具體的意思是形容拒絕承認、認可、認同。從防御機制而言,是否定或重新解釋某種痛苦經歷、現實,從而逃避不愉快、不高興的體驗,用以減少或減輕內心的不安、焦慮;其特點是有意識地對事物、事情、事實等進行重新解釋和重新評價。
否認與壓抑不同,后者是痛苦地接受不想接受、不愿意接受的盡管可能是真的或是假的事實或結果、結論,這種邏輯方法一定會造成心里上的壓抑,而不是防御。
否認事實是一種最強勢的詭辯邏輯手法,其詭辯邏輯措施使用了強詞奪理、故意歪曲、掩耳盜鈴、偷換概念、抹殺事實、混淆是非、歪理邪說等手段、技巧、伎倆,為了達到目的,手段,其用意無所不用其極。在法律上,還有人可能會做假證,提供假事實。
在生活、工作中,很多人對自己所犯錯誤或違法事實不想承擔責任,首先的詭辯邏輯手法一定是否認事實。有學生逃學、逃課,在家長、老師沒有看見、證明的情況下,學生是否認的;有人上班遲到或早退了,又缺乏考勤記錄的情況下,為了不扣工資“上班者”會否認;有人酒駕發生了小碰撞或小事故,遇上交警詢問,“酒駕者”首先會是否認的,除非有監控錄像、醫院抽血檢驗拿出來證明,這種事實才能成為事實,無法也無可否認。
詭辯論者總善于鉆空子、找漏洞,甚至破壞現場留下來的物質證據,如“考勤表”被丟失、被損壞、缺失人證,逃學逃課、上班遲到早退就不能成為“事實”了,酒駕后及時跑掉了,過去好幾天才去抽血檢驗,沒有了證據,酒駕也不會被認定為是“事實”。這就是地地道道的詭辯邏輯手法和行為。
不可否認的事實,有時候法律也會有漏洞、空子可鉆,如某刑事案件,由于過去了很長時間,人證、物證、第一案發地已經都不復存在,案件是事實,有可能就會被定罪程序、定罪推理過程給否認了。在法理上,事實調查及判決程序必須合乎規范,在審查、判決過程中,法律規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重依據,如果二者相符合,法官便可以作出相應的“定罪”結論判決,這就是法律案件“定罪判決”三段論推理過程,若其中某一環節程序或案件事實構成要件不符合,疑罪從無,即會對案件事實完全予以“否認”。
有時候,否認事實這種詭辯邏輯手法都是以“以點帶面”、“以偏概全”、“一葉障目”等詭辯邏輯手法出現,一般人若缺乏辯別“事實”知識水平,這種“否認事實”手法還真是難以對付或難以攻破、破解。誠然,事實就是事實,是好的、錯的,是優秀的、拙劣的,只要是尊重了事實的原意,這種事實的存在,就是詭辯論者也是不可能否認的。
某些地區經濟很富有,所以說這個地區都是富有的;這個地區還有窮人,故這個地區都是貧窮的,這就是“以偏概全”對這個地區“富”或“窮”事實的全盤否認。應當承認的事實情況就是,經濟非常發達、富有的地區肯定也有窮人,再貧窮的地區也會有富人,這是應該承認的事實,承認了這種事實因素的存在,詭辯論者再想去否認,最后也應該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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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