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汽車,全稱是平行貿易進口車。是指未經品牌廠商授權,貿易商從海外市場購買,通常以海運的方式航運到國內的港口,然后以進口的身份售賣給消費者,這種渠道與國內授權經銷渠道“平行”。天津港是我國平行進口汽車最大的集散中心,進口規模占全國七成以
平行進口汽車,全稱是平行貿易進口車。是指未經品牌廠商授權,貿易商從海外市場購買,通常以海運的方式航運到國內的港口,然后以進口的身份售賣給消費者,這種渠道與國內授權經銷渠道“平行”。
天津港是我國平行進口汽車最大的集散中心,進口規模占全國七成以上,在全國的平行進口汽車經營者和消費者中享有一定聲譽。
平行進口汽車在中高端車型上
相對于中規車具有較大的價格優勢
因此受到部分消費者的青睞

但是
平行進口汽車行業受國際形勢
國家政策影響較大
進口和通關流程較長
價格波動頻繁
難免會引發糾紛
其中又屬定金糾紛最為普遍
簽訂了購車協議
交納了定金
一方反悔不再繼續履行合同
守約方該如何維權呢?
案情回顧
原告劉某與被告某汽車貿易公司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20款途樂XE汽車兩輛,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劉某支付定金20000元,尾款930000元,劉某不能晚于約定的交付時間支付車款等。
后劉某依約向被告指定賬戶轉賬定金2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某汽車貿易公司未向劉某交付車輛,庭審中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未能交車的原因是上家漲價,因此價格需要漲到每輛車520000元,否則不能交車。
因此原告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
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
返還定金40000元及賠償損失等
法院認為
原告已經依約支付定金,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生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
被告已然明確表示不履行交付義務,現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至于解除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雙方約定了
在被告方違約時
被告應承擔定金責任
且被告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存在全部過錯
故原告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后
被告應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萬元
至于原告主張其他損失
原告不能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原、被告簽訂的大貿汽車銷售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還定金4萬元。
在這則案例中,法院用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定金罰則”:
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可見
“定金罰則”
對于守約方維權能起到大作用
無論是銷售者還是消費者
在訂立合同時
都要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審查是否在協議中
較為明確地約定了“定金罰則”
要注意“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法律意義卻可能大相徑庭,法院審查的重點是是否有“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類似表述,簽訂合同時可要擦亮雙眼了。
在平行進口汽車糾紛中
交易雙方遇價格變動
應當以履約守信為先
或與對方平等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法律鼓勵誠信交易、規范經營
單方漲價、惡意違約的
不誠信行為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供稿:天津自貿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