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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關于進一步規范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各縣區、經開區、高新區發改部門,各供熱服務單位: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自主供熱小區供熱服務單位遵循合法、合理、公開的原則提供供熱服務,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服務單
來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
關于進一步規范自主供熱小區
供熱價格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經開區、高新區發改部門,各供熱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自主供熱小區供熱服務單位遵循合法、合理、公開的原則提供供熱服務,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服務單位和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主供熱小區供熱與價格管理權限
居民住宅小區自主供熱是指居民住宅小區供熱服務單位通過采購或組織蒸汽、天然氣、地熱及區域鍋爐等熱源,為本小區居民用戶提供供熱(冷)、中央空調服務的行為。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管理原則
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應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經過充分公開和協商的原則確定。
三、自主供熱成本構成
購買蒸汽費用(或能源費用)、用于供熱的水、動力費用、服務人員工資性支出和設備維修費用、材料費以及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四、作價辦法
(1)供熱期總費用=能源費用+水、電費用+人員工資+維修費、材料費。
(2)按面積計費的小區:單位面積收費標準=供熱期總費用÷總面積。
(3)按計量表計費的小區:可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每戶供熱費用=單位面積基本熱費×住戶面積+單位流量(熱值)計量費用×抄見流量(熱值);
單位面積基本熱費=(供熱期總費用×基本熱費率)÷總面積;
基本熱費率為30-60%,具體標準由供用雙方協商確定;
單位流量(熱值)計量熱費=(供熱期總費用-基本熱費總額)÷總流量(熱值)。
五、協商定價程序
1、各供熱服務單位根據當年購買蒸汽(或能源費用天然氣、電等)價格估算能源成本,并參照上一個供熱期水、電、工資、維修費等,提出供熱價格方案,與業主代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其它組織形式)協商確定本供熱期預收供熱費用。
2、本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由供熱服務單位主持召開協商定價專題會議,供用雙方根據實際發生費用額,按本通知規定的計費公式確定收費標準并公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六、協商定價和公示相關事項
1、供熱服務單位應與供熱用戶簽訂供熱服務協議,明確供熱服務內容和供用雙方權利義務。
2、自主供熱協商定價內容應當包括供熱啟動時間、供熱天數、平均每日供熱小時數、基本熱價、供熱價格等。
3、供熱服務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應將供熱成本、供熱價格和供熱結束后的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業主咨詢監督。
4、業主對公布的供熱價格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供熱服務單位應當及時答復。業主對公布的收支賬目有異議的,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5、基本熱費。為了提高供熱入住率,提高供熱效率,降低供熱損耗,供熱服務企業經與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商同意,可對已入住但未使用供熱的業主可收取一個年度的基本熱費,基本熱費不超過按面積計費價格的30%。未裝修入住用戶、申請拆表、永久停用供熱的居民,免交基本熱費。
七、各縣區、園區發改部門要加強對自主供熱小區供熱價格的指導和監督,對未履行協商定價和公示程序,強制服務、強制收費的自主供熱小區,要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八、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2021年10月27日
責編 童飛飛 實習生 方梅
初審 孫繼奎
終審 沈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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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