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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彩禮的法理性質疑文/商建春眾所周知,現在中國農村,男女比例失衡,男青年過剩,適齡女青年稀缺,由于種種原因,結婚索要彩禮之事,越演越烈,動輒十萬、甚至幾十萬,有的貧困家庭的男孩,不敢談結婚,光高價彩禮就是無法逾越的障礙。我國在《婚姻法》中
結婚彩禮的法理性質疑
文/商建春
眾所周知,現在中國農村,男女比例失衡,男青年過剩,適齡女青年稀缺,由于種種原因,結婚索要彩禮之事,越演越烈,動輒十萬、甚至幾十萬,有的貧困家庭的男孩,不敢談結婚,光高價彩禮就是無法逾越的障礙。我國在《婚姻法》中第三條明文規定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對于彩禮的界定和處理,《婚姻法》中沒有涉及這一塊。在現實中人民法院一般將彩禮按照贈予行為加以界定,同時又以婦女是弱者為由,扣除幾萬元為女方的保底,剩余部分按比例分割,這樣下來,男方舉全家之力付出的彩禮被東叼西拽,最后只剩下不到一半的樣子。當男方覺得不公平時,有些法律人士還振振有詞的稱:人家白陪你睡覺呀?在外要個小姐還要付費里。
那么,婦女到底是不是弱者呢?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的解放區,毛主席就提出男女平等,婦女能頂半邊天。雖然在傳統上,男孩比女孩在繼承遺產、孝敬父母上更具正統性,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傳統的一些認知也逐漸發生改變,可以說男女平等觀念已經普及至全社會,單單在法庭背地里制定的一些指導意見中,先期把婦女設定為弱者,然后就演繹出了一出出的亂象。
婦女是弱者嗎?如果在一些特殊的生產領域,例如重體力勞動等工種,婦女大多比不過男性。在生理上女性承擔孕育后代的責任,也會帶來身體的不便;但在某些方面婦女也有超過男人的地方,例如幼兒園教師,護士,服務人員等忍耐性比較強的職業,女性也有她們的特長。這就是說,在社會求職中,男女各有所長,因而不能簡單的歸納為誰弱誰強。而具體到婚姻過程中,婦女是弱者嗎?物以稀為貴,當今社會,男多女少,為了娶媳婦,男人需要付出大量的錢財,才能讓婚姻得以成行。婚姻本身的意義是組建家庭,繁衍后代,幸福生活,男女雙方地位是對等的。而彩禮是婚姻本質的外在附加,社會既然默許彩禮現象存在,那么,男方自然就是婚姻的弱者,首先是財產的付出,經濟的損耗。而女方在婚姻中占有明顯優勢,甚至具有主動支配地位,應該算作婚姻關系中的強者方。因為,彩禮被當做是約定俗成,加上社會上攀比之風盛行,拜金主義嚴重,女方如果不要彩禮或者少要彩禮就會被外界誤讀為低人一等,巴結男方,攀高枝。因此,女方的心態本著不要白要,要的越多表明女兒越體面,況且,要的越多,對男方是一個沉重的經濟負擔,經濟基礎決定地位高低,男方負債累累,只有低女方一頭,任勞任怨,不敢囂張,懼于離婚;女方擁有了雄厚的錢財,形成對男方的經濟要挾,在家庭關系中就更具話語權,主動性,這也充分說明彩禮風俗人為造成男女的不平等,不公平。如果單純是彩禮問題,男方可以選擇是否應允,但兵家都有半渡而擊之戰術,怕就是怕在彩禮繳納完畢,男方準備婚禮各種籌備進行或者臨近結婚之時,女方提出各種名目繁多的要求,認門錢,會親家錢,小見面,大見面,小紅包,大紅包, 干禮,濕禮,登記不登空,三金,婚紗攝影,買衣服,陪嫁錢,拿酒壺錢,拿鑰匙錢,改口錢等等,隨便一個名稱就讓男家掏掏掏。如果男方不答應,婚就結不成,為婚禮準備的裝修、家具購置、預定酒店、婚紗攝影、婚車預定、尤其親朋的請帖已經發出等,名譽損失不遜于經濟損失,就像被牽住了牛鼻子,套牢了枷鎖,無法回頭,只能咬著牙,趕緊把“奶奶”娶回家。
但即使結了婚,女人不好好過日子,天天向公婆索要錢財,一不高興就離婚,都知道:冤死不打官司。但又有什么辦法?一路官司打下來,耗時一兩年的光景,律師費訴訟費活動費吃吃喝喝人情面子暗箱操作等等,幾乎把人折騰死,終于要等到法官姥爺落錘時,確是女人是弱者,按上級法院指導意見,按比例分割,掐頭去尾加打折,最后連一半也沒有落得,全家就像打了一次戰役,身心俱疲,為此患上心臟病,認為自己活不了了,白白耽誤好幾年光景,經濟一下子回到解放前。而女方以弱者條文的庇護下,憑空不當得利六七成的彩禮,幾個月,有的甚至幾天時間就輕松獲取彩禮紅利幾萬,十幾萬,甚至更多。這樣的暴利相當于當地普通勞力正常收入的5-10倍,這種不勞而獲,僅僅因為是女性就名正言順憑空收獲高薪,難怪彩禮惡習越演越烈,有的刁鉆女子,看準法律空擋,便以此為職業,專門巧取巨額彩禮,因為法律的漏洞,法院公安也無可奈何,這些人仍在大行其道,不知會有多少個家庭因此陷入滅頂之災。
彩禮是贈予行為的認定也值得探討。贈予行為一般是指心甘情愿的給予,或者是附加條件的贈予。男方依照風俗給付女方的彩禮一般不是心甘情愿的行為,只是個體無法對抗社會風俗習慣,只是對具有約束力的風俗的一種無可奈何的屈服,因而認定彩禮是無條件心甘情愿的贈予是不符合實際的, 而如果有條件,那么條件是什么?應該是要求女方結婚后好好過日子,結婚就意味著長期陪伴,長期共同生活。如果明顯是女方的過錯造成離婚,那么彩禮贈予的行為失去了保障條件,贈予人就有權收回贈予。一般按照民間風俗,如果男的提出離婚,彩禮就不返還;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就應該返還彩禮。也和過錯方理應承擔對方的損失的理念是一致的。而不應該簡單以性別確定誰是弱者,然后彩禮向誰傾斜的司法判決方式。
再者,彩禮基本都是由男方家長所出,那么生兒子的家長就具有生育的原罪,只要你生的是兒子就是有罪,就活該低人一等,多付出嗎?遙想古代男家付給女家的彩禮,為當時人們都是以種地為生,婦女嫁到男家中做農活,男方家族無形中增加了一個大勞動力,為了感念女方家長的養育之恩,才給付女方一定的彩禮報酬。而現代基本沒有繁重的農活,男女結婚也只是兩個人的小家庭獨立生活,男方家族也沒有因此增加了一個勞力,不會因此沾到什么光,女方家族也并未因此失去一個勞力,也沒有因為女兒出嫁,自己有什么損失。另外古代的風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出去幾乎等同于將人全部移交到男方。女性被男方休退回娘家,是非常羞恥的事,而女方中途反悔跑回娘家也是極其少見的。這樣的風氣保證了家庭的穩固,社會的安定。
我們不是標榜舊社會對婦女的約束,現在新社會男女平等,婦女也有個人合理的訴求追求,既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而舊時候所認定的結了婚,媳婦就是婆家人的觀念也失去了現實基礎,基本實現了男女平等,因而古代遺留下來的給付女方彩禮的做法,也就失去了其法理基礎。
如果迎合一下風俗,給付少量彩禮可以視為人之常情,適度的公序良俗受法律保護無可厚非。但彩禮畸形膨脹,借女兒之身發財致富,用高彩禮壘砌經濟霸權,揮舞經濟大棒凌駕男性之上的做法,將婚姻商業化,交易化的不良風氣,與社會上的攀比心態,拜金奢靡之風沆瀣一氣,濁浪滔天,陰魂不散,嚴重敗壞了淳樸敦厚友善和諧的社會風氣,法庭的判決具有引領社會風尚的作用,怎樣真正體現男女平等,真正區分糾紛中的弱者和強者,引導社會主義社會樹立什么樣的風氣,起到舉足輕重,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但我們的法庭依據僵化的婦女是弱者的不成文的條文,不但沒有有效地對借婚姻之名進行的金錢交易加以遏制,反而成了以法律的名義公開支持和維護借婚姻之名不當得利的行為,對一些婚姻亂象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這是不是應該引起我們的反思呢?
而一些法律工作者為安撫男方對判決的不滿,經常采用泡小姐付費的比喻,說明娶媳婦拿錢天經地義,我覺得這是在公開支持性交易,賣淫嫖娼之所以認定其違法,就是它將性做為交易籌碼。現在我們有些法律工作者的解釋如同妓院鴇母同嫖客結算時所用的言辭,所引用的規則就是性交易的按勞付費。我們一方面在全國范圍內掃黃打非,一方面又支持離婚中性做為交易籌碼,是不是自相矛盾呢?是不是和我們提倡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理念相矛盾呢?
2020.07.25
王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