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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個網友留言說:他所在樓棟,最近頂樓漏水了,頂樓的業主在樓棟的微信群中反映要重做防水,所需的資金想要全樓棟的用戶均分,該網友認為頂樓業主當時購買的價格就相對便宜一些,因此漏水應該由其自行解決,想問下,若不分攤可以嗎?在很多人的潛意識里都
昨日有個網友留言說:他所在樓棟,最近頂樓漏水了,頂樓的業主在樓棟的微信群中反映要重做防水,所需的資金想要全樓棟的用戶均分,該網友認為頂樓業主當時購買的價格就相對便宜一些,因此漏水應該由其自行解決,想問下,若不分攤可以嗎?
在很多人的潛意識里都認為,房子樓頂漏雨是頂層的責任,就好比一樓下水道堵塞是一樓的責任一樣,因為樓頂漏雨或下水道堵塞,影響不到自己,所以往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拒不攤錢。理論上來看似乎沒錯,但是我們要認識到目前的商品房的樓頂一般都是大家公用的,比如用于曬被子;再者對于低樓層的商品房(7樓及以下的),很多住戶會在樓頂裝太陽能熱水器之類的,如果頂樓的人并沒有拒絕給予安裝,那么我認為所有的住戶對于頂樓樓板都負有責任,每戶都應該予以均攤,當然由于頂樓的用戶可能會更常用到樓頂,可以多分攤一些。
五年內的商品
其實住戶分攤是最次的解決方法,對于房頂漏水,在均攤之前還有三個更好的解決方式,一是向開發商索賠,由開發商修復。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只要你所在的樓棟交房至今不超過5年,頂樓出現漏水的,那么這時候頂層的用戶要求你均攤你可以置之不理,將相關條款發給頂樓用戶,讓其找開發商進行索賠并維修。
公共維修基金
對于超過5年的商品房,此時已經過了保修期,開發商肯定不管,這時候如果小區有公共維修基金,對于樓頂漏水,是可以啟用公維金的,那什么是公維金呢?我國的房屋公共維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后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相信2004年以來買過商品房的人對公維金都有印象,目前所有的商品房交房時,大家必須繳納公共維修基金,而且金額還不小,基本都是一兩萬打底,一個500戶小區就是上千萬的資金,每年放在銀行都可以產生幾十萬元的利息,所以對于樓頂漏水可以去申請使用公維金維修。
小區公共收入
如果是2004年之前的商品房,沒有公維金賬戶的小區呢?此時也不一定要業主公攤,因此正常小區會有公共收入,比如電梯間的廣告牌、小區公共停車位等,這部分收入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當然有的小區公共收入都內物業占據了),所以如果小區有公共收入的,也可以申請通過公共收入進行維修,畢竟頂樓漏水不單單是頂樓一家的責任。
總結
綜上所述,住戶公攤是最后選擇,當然如果真的走到了這一步,大家也要相互體諒,畢竟一個樓頂的防水公攤下來,一戶也就幾百元而已,沒必要為了這個鬧到以后老死不相往,畢竟遠親不如近鄰居。
劉楠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