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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工傷待遇賠償有多少?是不是員工的工資越高賠償就越高?工傷待遇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賠償部分項目有明
十級工傷待遇賠償有多少?是不是員工的工資越高賠償就越高?
工傷待遇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待遇賠償部分項目有明確的賠償標準,部分項目是根據實際花費賠償,部分項目是每個地區的標準都不一樣。
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賠償金額比較高的項目,并且跟員工本人的工資以及所在地區的平均工資有關。
【案例】高薪員工十級工傷獲賠四十余萬
案號:(2021)晉06民終784號
張黎(化名)2019年4月進入山西某煤業公司,與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9年12月5日張黎上夜班,在晚上12點半的時候,張黎在井下工作時不慎被頂部掉落下來的煤塊砸中右腳。
送往醫院治療后,張黎被診斷為: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共住院11天,醫療費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未支付伙食費,也未派人陪護。
煤業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以8000元/月為繳費基數為張黎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張黎月平均工資為18494.38元。
2020年6月,人社局認定張黎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后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5個月。
張黎受傷后煤業公司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資25654元,工傷保險認為,張黎不在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領取范圍內,工傷待遇應當全部由煤業公司承擔。
2020年11月,張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90258.7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6362.25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70776.25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08310.5元,以及護理費、伙食費、鑒定費等。
(張黎訴求是按實際工資計算)
仲裁委裁決:
每頁公司支付傷殘補助金56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20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4346元、伙食費165元、護理費1673.83元、鑒定費400元。
(仲裁裁決工傷待遇是按8000元/月計算)
張黎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張黎受傷前12個月實際月平均工資為18494.38元,遠遠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即13695(4565×300%)元,故應以月平均工資13695元計算張黎各項工傷待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即95865(13695×7)元;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即205425(13695×15)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即82170(13695×6)元;
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按照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5個月計算為68475(13695×5)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5元/天標準計算為165(15×11)元;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根據《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即為1673.83(4565元/月÷30天×11天)元;
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
以上各項共計454173.83元,由煤業公司支付,已付25654元,尚需支付428519.83元。
陳俊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