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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過借錢給他人或向他人借錢的經歷,對于出借方來講,最怕的就是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遇到“借錢不還”的情況,出借人往往會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對于借貸糾紛有時會作出不同的判決:比如有的債務人被判決僅承擔還錢的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過借錢給他人或向他人借錢的經歷,對于出借方來講,最怕的就是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遇到“借錢不還”的情況,出借人往往會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對于借貸糾紛有時會作出不同的判決:比如有的債務人被判決僅承擔還錢的民事責任即可,而有的債務人不但會被法院判決追繳其財產返還給債權人,還會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同樣是“借錢不還”,為什么會出現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什么情況下“借錢不還”可能構成詐騙罪呢?讓我們從兩樁真實的案例來看一下↓↓
案 例
【案例一】
2019年8月,小李因欠外債而向小王借錢,小李稱自己有關系能取得某煤礦的開采權,但需交付38萬元的定金,為了讓小王相信自己,他還拿出相關部門的許可證件復印件,來證明自己已取得了經營許可。小李聲稱自己開采的煤礦利潤豐厚,如果小王借錢給他,他將支付給小王高利息作為回報。小王看到小李提供的各種證件復印件,就信以為真,于是借給小李38萬元,并讓小李寫了借條。
哪知,小李所謂的證件復印件都是偽造的,取得某煤礦開采權的說法也只是個幌子,拿到小王借給他的38萬元后,小李就將錢款揮霍一空。到了約定的日子,小王既未等到小李承諾的高利息,還聯系不上他,后來發現小李所謂的證件復印件竟都是偽造的,于是小王就直接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處小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000元,還判令追繳小李犯罪所得38萬元,予以發還給本案的被害人小王。
【案例二】
2020年3月,小張因為做生意想多進一些貨,于是向朋友小劉借款50000元,小劉礙于情面,借錢給了小張,小張寫了借條并許諾一年內還清。后來小張生意失敗,只還了小劉20000元,小劉將小張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小張償還小劉30000元。
為什么上述的兩個案例,一個屬于刑事犯罪,債務人不但需要還錢還被判刑,而另一個債務人就只需承擔還錢的民事責任呢?這就牽扯到采用借貸方式的“詐騙罪”與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了↓↓
借貸方式的“詐騙罪”與民間借貸之間的區別
前者是一種刑事犯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后者是一種民事犯罪,只承擔民事返還借款及利息的責任。兩者雖然在表象上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也非常明顯:
(一)借錢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采用借貸方式的“詐騙罪”的借錢人,其主觀意圖是為了騙錢,從開始就沒打算還錢,“借錢”只是一個虛構的幌子。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已經債臺高筑,沒有還款能力,仍然虛構事實騙取小王38萬元。
而民間借貸案件中借錢人的主觀意圖是“有借有還”,只是因為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償還。例如在案例二中,小張借錢確實用于進貨,借錢后小張也主動還過錢,只是因為生意賠了本,無法及時償還剩余借款。
(二)借錢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借錢人采取的方式不同,具體來說,就是借錢人是不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出借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借錢。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然采用偽造相關證件復印件等虛構的事實方法取得小王的信任,最終小王因相信小李虛構的這些事實才將錢款借給小李。
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錢人不存在虛構事實的情形。比如說案例二中,小張確實因為做生意想多進貨才向小劉借錢,他借到的錢也確實用于了進貨,而沒有任意揮霍。
來源:CCTV法律講堂
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