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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街辦:近日,打著“低價、超值、免費”等名號的旅游團廣告層出不窮,其中不乏虛假宣傳、變相加價等違法行為,讓不少村民、居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暑期臨近,外出旅游呈上升趨勢,為進一步加強文化旅游市場監管,規范我縣文化
各鄉鎮、街辦:
近日,打著“低價、超值、免費”等名號的旅游團廣告層出不窮,其中不乏虛假宣傳、變相加價等違法行為,讓不少村民、居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暑期臨近,外出旅游呈上升趨勢,為進一步加強文化旅游市場監管,規范我縣文化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經平遙縣旅游秩序整治領導組研究,決定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在鄉鎮、街辦、村委會、社區、居民小區開展非法宣傳“不合理低價游”整治行動。
一、鄉村廣播是黨的輿論陣地
國家廣電總局一度提出“廣播發展年”的要求,其基本思想就是把農村調頻廣播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實現城市與農村、廣播與電視“兩手抓,兩手硬”。農村廣播作為重要的思想輿論陣地,肩負著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鞏固發展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重任。
村委會、社區成員禁止以任何方式宣傳低價游、零負團等旅游信息,特別是利用鄉村廣播、微信群等為非法從事旅游業務的個人宣傳零負團費,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屢教不改非法宣傳零負團費的村委會、社區相關人員移交所屬鄉鎮、街辦處理;對屢教不改非法宣傳零負團費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相關人員移交住建局處理。
二、不合理低價游背離價值規律
“不合理低價游”是指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的行為;是旅游經營者利用游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而后通過欺騙、強制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等手段非法獲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自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
暑期旅游高峰期即將到來,在此提醒廣大村民、居民參團旅游要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切勿輕信免費旅游、購物(會員)送旅游等宣傳廣告,切勿參加微信群、戶外俱樂部等非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活動。要根據旅游產品的品質和服務質量合理預估團費,避免掉入“不合理低價游”陷阱。一旦發現旅游團擅自改變行程、強迫消費等行為,要注意保留證據,依法理性維權,旅游投訴維權電話:0354-5868113。
對以手機微信、電腦網絡及俱樂部、戶外組織、保健品公司等形式招攬組團業務的個人、組織和機構,要提高警惕,自覺做到不組織、不參與、不宣傳,避免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最后,祝全縣人民有一個安全愉快的假期生活。
附件:“不合理低價游”投訴典型案例
平遙縣旅游秩序整治規范領導組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
“不合理低價游”投訴典型案例
案例一:購買保險贈送旅游。
游客王某投訴,某保險公司以回饋客戶為名贈送其一張旅游券,王某使用該旅游券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4天3晚港澳游”,團費220元。行程中,導游強制王某在手表店、巧克力店、百貨免稅店購物,王某共消費5000元。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5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買保險送旅游”的名義組織低價游,此類旅游團一般都會在行程中誘導或強迫游客購物。
案例二:充值購物卡贈送旅游。
游客李某投訴,其在某商場充值1000元購物卡獲贈旅游,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香港五日游,團費0元。行程中,導游未經游客同意,擅自帶領游客前往購物場所購物,誘騙李某消費2000元。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手續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2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充值購物卡”“辦理會員卡”等方式組織的低價游,此類旅游團會在行程中通過誘導或強迫游客購物獲利。
案例三:通過抖音報名參加低價游。
游客劉某投訴,其一行2人通過抖音報名參加哈爾濱雙人雙飛五日游,團費共999元。旅行社承諾全程無自費,且承擔往返機票費用。行程中,導游未經游客同意增加購物場所,并且強制游客參加2000元/人的自費項目。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賠償游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在社交媒體謹慎選擇低價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往往會擅自增加購物環節或自費項目。
案例四:辦理會員卡贈送旅游。
游客陳某投訴,其一行2人通過江蘇某旅行社舉行的辦理會員卡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港澳五日游,團費0元,卡費200/人。行程中,導游未經游客同意,將游客帶到購物店購物,誘騙游客購置床墊、床上用品共計2萬余元。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2萬余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天上不會掉餡餅,要警惕旅行社以辦理“會員卡”“旅游卡”等名目組織低價游。
案例五:拍攝婚紗照贈送旅游。
游客曾某投訴,其一行2人通過拍攝婚紗照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云南省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六日游,團費0元。行程中,導游強制游客在翡翠店、銀器店購物,曾某共消費2500元。行程第5天,曾某不想參加購物行程,便與其家人脫團,導游得知后發短信辱罵游客。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手續,先行墊付退貨貨款2500元,并向曾某致歉。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拍婚紗照的名義贈送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往往會通過誘導或強迫游客購物獲利。
案例六:酒店消費贈送旅游。
游客崔某投訴,其通過某酒店消費滿1萬元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五日游,團費50元/人。行程中,導游以崔某年齡不夠為由,要求其補繳團費2000元。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按原收費標準和行程約定提供后續接待服務。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費名義贈送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會以各種理由補收或強迫游客另行交納費用。
案例七:雙十一消費滿額贈送旅游。
游客楊某投訴,其一行2人通過某電商公司舉行的雙十一消費滿額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浙江某旅行社組織的泰國六日游,團費0元,押金1000元。行程中,導游未經游客同意增加購物場所,因楊某拒絕購物要求離團,導游便強制其繳納離團費800元。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向楊某致歉,并退還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費滿額名義贈送的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經常會收取押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導游的要求參加購物,旅行社就不會退還押金。
案例八:商場購物滿額贈送旅游。
游客張某投訴,其通過某商場舉行的購物滿額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山西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香港五日游,團費0元。行程中,導游將游客帶到玉器店誘導消費5000元,所購玉器嚴重質價不符。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同意為游客辦理退貨手續,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5000元。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場以購物滿額名目贈送的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一定是通過購物或增加自費項目獲利。
案例九:購買飲品贈送旅游。
游客付某投訴,其一行4人通過購買核桃乳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河北省邢臺市某旅行社組織的北京三日游,團費0元。行程中,導游強制游客參加100元/人的自費項目,包括飛躍長城、老北京堂會等,并告知游客繳納自費項目費用才能繼續旅游行程,且后續去購物點必須消費。因付某沒有繳納自費項目費用,導游將其“甩團”。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向付某賠禮道歉。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商家贈送的免費旅游產品往往含有較多購物行程或自費項目,旅行社還可能會“甩團”,旅游品質難以保障。
案例十:購買電器贈送旅游。
游客羅某投訴,其一行3人通過買電器贈送旅游的活動,參加深圳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泰國曼谷五日游,團費0元,簽證費用和保險費用共計1680元。行程中,導游強制游客參加1240/人的自費項目。行程結束后,導游強制收取小費300泰銖/人。經旅游投訴處理機構調解,旅行社賠償游客1500元/人。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另行“訴轉案”立案查處。
在此提醒廣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買電器名義贈送的旅游產品,此類旅游團可能會強迫游客參加自費項目,并以各種名目另行收費。
金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