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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一90后小伙持2000多枚一角硬幣交物業費期間,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小伙以“物業公司拒收費侵犯其人格權,導致其神經衰弱”為由,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6萬元精神損失。一二審法院認為,小伙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物業公司存在拒收物業費侵犯
寧夏一90后小伙持2000多枚一角硬幣交物業費期間,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小伙以“物業公司拒收費侵犯其人格權,導致其神經衰弱”為由,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6萬元精神損失。
一二審法院認為,小伙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物業公司存在拒收物業費侵犯其人格權或侵害其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亦無法證實其神經衰弱與物業公司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均判決小伙敗訴。
因更換玻璃問題,小伙與物業公司引發訴訟
阿華(化名)是寧夏人,今年32歲,在當地某公司工作。
2022年3月17日,華商報記者從知情人處獲悉,2012年,阿華在寧夏平羅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2014年3月,阿華入住該房。2015年2月,阿華發現室內玻璃有起霧現象,遂向小區的物業公司反映,要求更換,但問題一直沒有解決,雙方引發糾紛。
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阿華因上述原因未交物業費。雖然2020年4月26日,物業公司與阿華簽訂了《玻璃維修協議》,并很快為阿華更換了5塊玻璃,但阿華以“2018年12月,物業公司將他家斷電一天;2019年9月,物業公司將他家斷水2天,給他生活帶來不便及不良影響,物業公司這種行為影響惡劣,不尊重他的人權”為由,于2020年6月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平羅縣法院。
阿華在訴狀中稱,物業公司的斷水、斷電、未及時更換玻璃行為給他造成了經濟、名譽、精神上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物業公司賠償他14075元損失;訴訟費由物業公司承擔。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保修期內,業主玻璃有問題,維修、更換是開發商的責任,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不包括此項內容;此外,物業公司不存在給阿華家斷水、斷電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阿華的訴訟請求。
平羅縣法院審理認為,阿華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物業公司斷水、斷電的行為,也不能證實該行為給他造成經濟、精神、名譽上的損失,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庭審中,阿華與物業公司就維修事宜已達成協議,認可房屋玻璃已維修完畢,故對阿華要求物業公司支付損失14075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7月27日,平羅縣法院駁回了阿華的訴訟請求。
小伙兩次用2000多枚一角硬幣交物業費,與物業公司再次對簿公堂
本來這件事就算結束了,沒想到阿華后來又將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2022年3月17日下午,提起阿華與物業公司接下來的官司,寧夏某物業公司訴訟代理人高律師也覺得不可思議。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2021年10月29日下午17時20分許,阿華持一包硬幣到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他拿的都是1角的硬幣,總數有幾千枚。”知情人士介紹,收到阿華的硬幣后,物業公司3名工作人員一同清點至下午下班時間仍未清點完畢,遂留工作人員劉某一人繼續清點。直至當天18時42分清點完畢,清點數額為256.30元。
用硬幣交物業費,清點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對于物業工作人員的清點結果,阿華不予認可,稱清點數額與他交納的數額不符。物業工作人員劉某說已經下班很晚了,建議阿華回家清點清楚再來交,阿華便將硬幣帶回了家。
2021年10月30日上午11時40分,阿華再次持硬幣到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雙方發生糾紛,阿華以物業公司拒收硬幣為由報警。民警趕到后,協調告知阿華下午上班后再交納。阿華便將硬幣提回家,當天下午亦未前往物業公司處交費。
此后,阿華以物業公司拒收物業費,導致他神經衰弱,侵犯了他的權益、精神、人格、人權,在社會上影響極差,給消費者帶來困惑,將物業公司起訴到了平羅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他精神損失6萬元;物業公司公開向他賠禮道歉一個月;物業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華商報記者獲悉,起訴物業公司之前,阿華曾向相關銀行投訴物業公司拒收硬幣,相關銀行對寧夏某物業公司進行了調查,物業公司為此專門出具了情況說明。
一審法院判決小伙敗訴,小伙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平羅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期間,阿華向法院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他確實“神經衰弱”。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從阿華兩次交費的時間和行為來看,其故意制造事端的意圖非常明顯,本次訴訟是阿華對物業服務不滿的不當泄憤行為,阿華的訴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阿華的起訴。
平羅縣法院審理認為,阿華的病歷雖具有真實性,但不具有關聯性,法院不予采信。阿華訴稱寧夏某物業公司侵犯其人格權,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其所訴稱物業公司拒收物業費,也是因其交納的物業費系大量硬幣,需要時間清點,而臨近下班時間,物業公司告知其下午上班再來交納也屬合理,并非拒收物業費的行為,故他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2021年12月15日,平羅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阿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元,由阿華負擔。
“一審期間,我向法院提交了2020年阿華起訴物業公司的判決書,證明阿華之前和物業公司有矛盾,雙方已對簿公堂一次,這次我們有理由懷疑他有報復的心態,故意找事。”2022年3月17日下午,提起阿華的訴訟動機,寧夏某物業公司訴訟代理人高律師如此分析。
一審宣判后,阿華不服,向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阿華在上訴狀中稱:事發當日,他拿著現金去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人員拒收長達20多分鐘。他多次督促,但對方無動于衷、置之不理,也不說明原因。物業公司不愿意清點現金、拒收現金導致他神經衰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他主持公道。
寧夏某物業公司辯稱,阿華第二次來交費,物業公司沒有任何表示說不收取,只是告訴他臨近下班了,建議其下午上班再來交。阿華所謂物業公司拒收現金是完全不存在的。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判決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及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嘴山市中院審理認為,阿華認為寧夏某物業公司存在拒收其以硬幣形式交納物業費的行為導致其神經衰弱,但其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物業公司存在拒收物業費侵犯其人格權,或侵害其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亦無法證實其神經衰弱與物業公司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故阿華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2022年3月9日,石嘴山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400元,由上訴人阿華負擔。
“一二審期間,阿華向法院提供了醫院的病歷,但該病歷不能證明他的神經衰弱與物業公司有關,所以一二審法院均沒有支持他。”寧夏某物業公司訴訟代理人高律師說,3月17日下午,物業公司收到了法院郵寄的二審判決書,二審結果在她的意料之中。
阿華起訴物業公司的目的是什么?對于一二審判決,他有什么話說?3月17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設法聯系上了阿華的單位,遺憾的是,始終未聯系上阿華本人。寧夏某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稱,阿華的具體情況她也不清楚,無法向記者提供更多信息。
律師說法:物業與業主應多作換位思考,加強溝通交流
本案中, 阿華以物業公司拒收硬幣,導致其神經衰弱,物業公司侵犯其精神、人格、人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6萬元是否與法有據?現實生活中,相關單位、個人拒收硬幣,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消費者該如何維權?物業和業主如何和諧相處?該案帶給大家的啟發和思考是什么?3月17日晚上,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柳孔圣律師。
柳孔圣指出,本案上訴人主張的是一般侵權法律關系,根據我國侵權法相關理論,一般侵權責任需要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后果、因果關系。本案中上訴人主張因物業公司拒收硬幣導致其神經衰弱,需要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拒收的行為,其存在神經衰弱的損害后果,拒收行為與其神經衰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本案中上訴人顯然沒有完成上述舉證義務,故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缺少事實根據。
柳孔圣稱,因本案系一般侵權,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即侵權行為必須符合四個完整的侵權要件前提下,侵權人才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應當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而本案上訴人沒有完成舉證,故一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柳孔圣稱,現實生活中,如果是消費者確有用硬幣支付的現實需要,出于善意使用硬幣支付,相關單位、個人拒收是違法的。但目前立法針對拒收行為并沒有直接的罰則,只是一種倡導性條款。消費者如果認為權益受到侵害,可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投訴。
“物業和業主之間,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而且這種服務合同與業主的日常生活密切聯系、息息相關。”柳孔圣指出,合同雙方都應在各自全面履行義務的基礎上,多作換位思考,加強溝通交流,力爭把物業服務做到最優。
“物業公司做好服務,離不開業主的理解、支持和必要的監督。”柳孔圣強調,遇到物業方面的矛盾糾紛,應當以協商調解為主,盡量避免言行過激。“物業公司應樹立業主就是上帝的服務理念,定期主動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溝通信息,聽取意見建議。遇到糾紛,依靠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從中協調。”
與此同時,業主要對物業工作多多理解,通過適當渠道反映問題,避免經常出現一些非善意的,甚至是過激的舉動,以減少內耗,讓物業公司把盡可能多的精力用到保障和改善物業服務上,實現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共贏。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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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