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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陳女士向南都“記者幫”反映,她購買了一套位于廣州市荔灣區廣鋼新城金融街融穗華府的房產,可在收樓后有一面“分戶墻”的墻面出現裂縫,在修復裂縫過程無意間發現這一堵“墻”并非磚墻,而是墻體內填充了大量粒狀泡沫。對此,開發商表示所使用的是
收樓后墻體出現裂縫
維修時發現大量粒狀泡沫
2016年8月27日,陳女士購買了廣鋼新城金融街融穗華府的一套商品房,面積為90平方米,價格約為300萬。2018年收樓后,陳女士發現墻面有一道細長的裂縫,便要求開發商維修中心工作人員來修補,此后房子一直空置。到了2020年底,陳女士計劃完成裝修,安裝好空調方便出租。
“可在安裝空調時,發現通不了電。”陳女士告訴記者,當時因為這個事情,她給12345市民熱線投訴過一次,最后開發商才安排了工作人員來鋪設電線。陳女士說,在鋪設完電線后,她跟維修人員反映了墻裂的這一情況,并希望能一起修復。
可就在維修人員準備修復裂縫時,撬開部分墻面后,這時,陳女士發現里面并非傳統的磚墻,而是有很多粒狀的泡沫,“維修人員打算用混凝土填補上,我阻止了。”陳女士說。
墻體內的泡沫材料。
2021年4月18日,南都記者來到該小區,進入陳女士所購買的房子內看到,涉事的墻體是一面分戶墻。從裂縫中可以看到,混凝土塊夾雜著大量的粒狀泡沫,外層覆蓋著一層面板,敲擊的聲音類似敲擊木板聲。南都記者留意到,在這一套房子里,只有進門右手邊的一面墻是這類情況,其余墻體均為實體磚墻。
陳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在發現了這個情況之后,她多次向開發商反映情況,可開發商維修中心表示這是輕質隔墻板,正在推廣使用,“可從買房到收樓,直至發現之前,都沒有人跟我提過。”
陳女士提供了一份開發商出具的《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明確表示結構采用剪力墻結構,填充墻體材料采用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加大砼大板),“這份說明書里也沒有提到有這類墻體材料,明顯不符最初要求。”
墻體內的泡沫材料。
業主提出更換墻體 雙方未達成一致
在事情發生之后,陳女士多次找到開發商——金融街廣州置業有限公司維修中心、客服部,要求解決這個問題。在溝通過程中,開發商工作人員告訴陳女士,稱這類的墻體是一種輕質隔墻板,相比傳統砌筑隔墻有節能環保的優勢,是一種綠色施工工藝,目前正在進行樣板點施工。
不過陳女士認為,這跟《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上不符,屬于合同違約,“我希望能夠更換墻體,換成說明書里所標注的結構,然后賠償我的損失。”
南都記者采訪中了解到,開發商客服部的一名吳經理曾提出一份《分戶隔墻改造施工和補償方案》,但陳女士認為補償過低,無法接受,并在方案上補充了自己的意見。不過,該名吳經理表示反饋上去后,公司不同意。
在最初的改造方案中,開發商提出拆除戶內一側墻體,清理隔墻內的輕質聚苯材料,在打磨后刷一道界面劑并貼網格布,砌磚貼緊隔壁戶墻板,最后完成墻體抹灰。在此基礎上,陳女士提出,要多加一道“植筋”工序,并且要做好現場保護、衛生保潔等。
而對于補償上,開發商提出可以賠付維修期間的住宿費,施工完成后業主驗收,后續再發生質量問題涉及到賠付,再進行商議。而在補償方案上,陳女士補充上了誤工費、交通補償、租金補償等費用。
陳女士表示,對于這個“只換一側墻體”的方案,開發商自己表示執行不了,“一側墻體只有10厘米,墻體太薄。”陳女士說,如果要更換整面墻體,就要隔壁一戶的同意,并要給對方賠償損失,“隔壁已經裝修好了,開發商也沒同意隔壁一戶提出的賠償訴求。”
陳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因為這個事情,房子已經空置了很久,造成的損失理應由開發商賠償,開發商客服部的吳經理在4月21日再次聯系了她,提出可以修復好裂縫,并賠償一定的損失,不過在質保期限上,兩人并沒有達成一致。
事發小區。
客服部:屬于樣板房,采用新工藝
據了解,早在3月份,陳女士撥打了12345市民熱線,投訴反映了此事情,荔灣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已介入處理。此外,廣州政務短信顯示,由于案件需要更多時間處理,陳女士這一單投訴已被延期兩次,延期到2021年5月6日才能辦理完畢。
陳女士撥打12345市民熱線投訴此事。受訪者供圖
就輕質墻的使用情況,從事建筑行業多年、現為廣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何先生表示,輕質墻的確是一種新型節能墻材料,室內室外都可以使用的,“高層建筑上用的比較多,能減輕墻體重量。”何先生說,至于墻面出現裂縫,可能跟面板的連接處有關。
4月21日,南都記者聯系了金融街融穗華府維修中心,負責此事的王姓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他主要負責的是維修方面,陳女士所看到的墻體材料是一種輕質墻,目前沒有達成維修方案,“陳女士提出了索賠,具體需要咨詢客服部。”
“我們正在積極去解決這個問題。”金融街融穗華府客服部吳經理告訴南都記者,經過了解,陳女士房子所在的樓層屬于樣板房,試點采用了新工藝,“造價上是更貴一點的。”吳經理說,爭議主要在于業主認為實際情況與《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不符,開發商沒有提前告知。對此,吳經理解釋稱,《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是廣東省住建廳統一提供的模板,內容上是沒法更改的;在購房合同上,對于墻體的材料并沒有明確約定,本身上是合規的。“我們也有誠意解決問題,在修復墻體、賠償損失方面繼續跟業主溝通。”吳經理說。
律師:開發商行為構成違約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賴芃認為,《房地產(住宅)使用說明書》視為開發商對業主的承諾,開發商應當履行其承諾,如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改該承諾的內容,則開發商的行為屬于典型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業主可以向住建部門投訴,或者整理好相關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采寫/攝影:南都記者何生廷
李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