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法學家張明楷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相關案件分為五個類型,只有其中兩種情況構成犯罪。1、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打算透支后不歸還
-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法學家張明楷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處罰條件 —— ﹤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將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相關案件分為五個類型,只有其中兩種情況構成犯罪。

- 1、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打算透支后不歸還,申領后超限額或期限透支,經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這種行為毫無疑問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爭議。
- 2、行為人在正常申領了信用卡后,才產生了透支后不歸還的想法,后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這種類型和第一種一樣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3、行為人在申領了信用卡時或者在申領后,產生了透支后不歸還的想法,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予以歸還。這種類型雖然符合詐騙罪的構成,但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條件,因此構不成信用卡詐騙罪。
- 4、行為人在透支時具有歸還本息的想法,但透支后產生了不再歸還本息的想法,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這種行為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 因為認定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以透支行為本身符合詐騙罪的成立條件為前提,信用卡詐騙罪是特殊的詐騙罪,但也應該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即在透支詐騙時,行為人隱瞞了自己內心不想歸還的事實,使發卡行誤以為行為人會歸還進而“借款”給行為人,就成立詐騙罪。
- 該類型缺乏虛構或者隱瞞真相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構不成信用卡詐騙罪。
- 5、行為人在透支時具有歸還本息的意思,但透支后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歸還本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這種類型的行為絕對構不成信用卡詐騙罪,實踐中常見的透支后是用于合法經營,后由于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歸還本息。
- 前述五種類型,以惡意透支(透支時不想歸還)與善意透支(透支時準備歸還)分為兩類,惡意透支的的三種中兩種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只有一種因催收后歸還不具有處罰性而構不成該罪,善意透支的兩種類型則全部構不成詐騙罪。
- 因此,區分是否惡意透支是區分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最重要情節,但現實恰恰與期望相反,是否惡意透支往往難以區分,爭議較大,是造成信用卡詐騙罪被濫用的重要原因。
張明楷指出,判斷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須堅持三個原則。
(1)目的與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
亦即,只有當持卡人在實施透支行為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認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綜合判斷原則
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持卡人的內心,需要基于各種資料進行綜合判斷。
(3)例外排除原則
對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顯然只是事實推定,而不是法律推定,故可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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