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前請點擊關注,保險咨詢、理賠維權等問題,請私信理賠幫,有問必答。案號:【(2021)湘0981民初1371號】案件類型:【乘意險理賠案例】案件要點保險險種: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出險原因:九級傷殘拒賠理由:無證駕駛理賠金額: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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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1)湘0981民初1371號】
案件類型:【乘意險理賠案例】
案件要點
保險險種: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出險原因:九級傷殘
拒賠理由:無證駕駛
理賠金額:8000元
案件詳情
投保:2020年5月22日,原告李生(化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傷害(身故、殘疾)的保額為4萬元;意外傷害醫療的保額為1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

出險:2020年9月5日,原告李生駕駛湘H的輕便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摔傷,隨后在人民醫院住院診療21天;出院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理賠:李生出院后,向保險公司遞交理賠資料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原告李生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
經多次與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條款》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第7條第4款規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或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條款釋義第16條第1款明確定義了無有效駕駛證包含了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解釋說明。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及解釋釋義已在條款中加粗備注,已做好充分告知提醒義務?,F被保險人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首先,雖然交警部門將原告李生駕駛的輕便摩托車認定屬于機動車范疇,但這種確認僅是作為事故責任的認定及確定賠償比例的認定,交警部門為該輕便摩托車辦理牌照,系行政領域相關管理部門對原告所駕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范疇作出的認定。
- 其次,根據湖南省公安廳于2019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在湖南省轄區內,國家并未將電動車定性為必須注冊登記的車輛,而是在區分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且經國家強制CCC認證的前提下,才將電動車區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概念,社會大眾依據其自身認識(對電動車的認可度、對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的認知度),在購買了國家允許作為電動車銷售的車輛后,對其所購電動車是否屬于必須具備相應駕駛資格才能駕駛的機動車并無認知,社會大眾依當地政府的規定對其所購電動車進行注冊登記后,并不代表其真實知曉該車為機動車,而是常識性的將注冊登記認為是行政部門對電動車的規范管理行為,并普遍認知為電動車在注冊登記之后即可上路行駛,從而對其駕駛該車是否應具備相應駕駛資格得出結論即駕駛電動車無須機動車駕駛資格。
-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景钢?,被告保險公司未在原告投保時對原告就該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相應提示向本院提交確鑿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提出拒賠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李生保險理賠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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